索引号: 014235070/2023-00076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文号: 东农〔2023〕79号
成文日期: 2023-05-05 发布日期: 2023-05-0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5-06 14:57 累计次数: 字体:[ ]

局畜牧兽医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县畜牧总站,各驻镇畜牧兽医站:

为扎实推进兽药残留超标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动物源细菌耐药风险,按照《遏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3〕7号)要求,现决定在全县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集中整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日常监管与规范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全面系统检查指导畜禽养殖用药情况,依法严厉打击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人用药品、“自家苗”、假兽药等违法行为,有力整治超范围用药、超剂量用药、超时限用药、用药记录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有效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休药期制度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规范用药宣传教育。以养殖场(户)、乡村兽医等为重点,组织开展规范用药宣传教育,指导规范用药和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让广大养殖者和兽医技术人员掌握相关知识、理解政策、付诸实践。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结合,通过养殖违法违规用药典型案例、媒体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等开展警示教育,对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品、“自家苗”以及其他违禁物质形成震慑。组织兽药生产经菅和使用单位积极参与“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公益接力行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技术联盟发挥自身优势,广泛普及安全规范用药技术知识,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全行业树立规范用药的良好风尚。

(二)整治违规销售原料药等行为。以原料药、兽用疫苗经营企业为重点,随机调取产品出库信息并追溯核实购买对象有关情况,通过核查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督促经营企业压实追溯责任,及时上传兽药出库销售去向信息和购买对象信息。发现将原料药销售给畜禽养殖主体、未按温湿度要求存储运输疫苗、未按规定上传入库出库信息、兽药拆零销售等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整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夸大疗效等行为。以兽药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检查经营门店和库房、养殖场兽药库房,随机抽查陈列或存储的兽药产品,重点核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发现以下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一是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二是未标注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未标注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发现含有兽药(药物)成分的,按假兽药处理;三是标明的适应症(作用用途、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标注兽药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标准不符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四是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依法按劣兽药处理;五是标注的用法用量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休药期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整治兽药使用记录不规范等行为。以规模养殖场、养殖合作社、畜禽诊疗单位、乡村兽医为重点,检查养殖档案、诊疗记录和用药记录等,核对兽用处方笺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督促落实好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聚焦兽药通用名称、产品批准文号、休药期等关键信息,逐项核对《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填写是否正确,督促指导规范填写每项记录信息,其格式按农牧便函〔2022〕177号执行。调取养殖主体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信息,核对兽药使用与承诺内容是否一致;发现未建立使用记录、填写信息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时间为2023年4月至11月,分为4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5月15日前)。各驻镇畜牧兽医站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做好工作部署和宣传动员等具体工作。

(二)自查阶段(5月16日至6月30日)。各驻镇畜牧兽医站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辖区的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督促其对标整治任务开展自查。

(三)检查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各驻镇畜牧兽医站组织开展养殖场(户)、乡村兽医规范用药专项检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检查,对标整治任务逐项进行集中排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外省市兽药产品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逐级上报省厅,由省厅通报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或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各驻镇畜牧兽医站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改进监管措施,推动提升畜禽养殖规范用药的能力和水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结合动物疫病防控检查等开展现场督查,促进经验交流和措施落实,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已列入国务院食安委202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各地、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强化督促指导、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执法查处。各驻镇畜牧兽医站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兽药等行为,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系,严肃开展执法查处,特别是对经营、使用违禁物质等行为,要切实开展追根溯源,坚决打掉违禁物质输送链。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驻镇畜牧兽医站要加强工作调度和总结,及时报送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情况,同时于11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联系人:王丽华,18051323306。

附件:1.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2.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5日

附件1

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对象个数(个)

出动监督检查人员(人次)

问题处理(个)

处罚有关情况

兽药经营企业

畜禽疾病诊疗(单位和个人)

规模养殖场(合作社)

发现问题

问题整改

案件查处

货值金额(万元)

罚没金额(万元)

附件2

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

(样式)

养殖场(户)名称:(盖章)                                                  畜禽品种:

使用日期

兽药通用名称

产品批准文号

产品批号

群体用药

个体用药

使用方法

使用总量

(毫升或克)

休药期

停药日期

圈号

数量

日龄

日龄

编号

备注:1.本记录适用于兽用化学药品、兽用中药的使用。记录内容可纸质填写,也可电子方式记录,作为兽药使用记录凭证提供给屠宰企业、监管部门等主体时,应打印并加盖养殖单位公章或由养殖户负责人签名确认。2.使用方法:填写饮水、混饲、肌注、输液等方式。3.使用总量:按照兽药标签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计算当天用药量。4.休药期:以兽药产品质量标准或说明书标签标注的时期为准。5.停药日期:以该品种兽药使用的最后时间为准,用药过程中可在该栏目填写“用药第*天”。6.兽用疫苗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做好免疫记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