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070/2023-00059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文号: 东农〔2023〕60号
成文日期: 2023-04-06 发布日期: 2023-04-0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4-12 09:4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局相关科室、各驻镇畜牧兽医站: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风险防控及监管检测执法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产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3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通农发〔2023〕33号)要求,现就2023年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措施。各地要按照省市相关通知要求,稳定和完善农产品检测体系,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配足检测人员,配齐设备耗材,落实检测经费,保障监测任务顺利完成。要按照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建设要求,结合属地食安办和本通知下达的监测任务,认真编制本区域2023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压实工作责任,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保驾护航。   

二、压实工作责任。县级层面,局安全监管科负责统筹协调;局种植业管理科、畜牧兽医科、渔业渔政科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产品质量监测的业务指导和风险分析;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查处的执法监督指导。局安全监管科负责制定实施县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督促乡镇监管机构开展农产品快检筛查,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产品自检或委托检测。

三、明确目标导向。根据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任务分工,2023年县本级需完成食用农产品定量监测任务为1600批次、另根据市级安排,需完成胶体金免疫快检任务为5700批次,具体任务及分工详见附件。为统筹做好县级监测工作,我局制定了《2023年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附件1),现随文下发。各地要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和质量安全状况,组织制定本级监测方案,落实承担的市级、县级监测任务,做到重点品种(“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11+4个重点品种)、重点主体(纳入省质量平台监管主体)两个全覆盖,同时兼顾对小农户的质量监测。定量检测工作分别由县级招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承担;定性监测(快速检测)任务由各地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要求,每个镇(区、街道)不少于4800批次/年。

 四、强化结果运用。各地要充分运用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建立健全监测结果通报、不合格样品处置、两法衔接等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风险分析,适时组织召开风险提示会、安全责任约谈会,强化风险排查、预警、管控,加强检打联动,打好监测、监管、执法“组合拳”,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靶向度、精准度。要依法规范和加强不合格样品的处置,做到件件有跟踪落实、件件有闭环结果。对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开展调查溯源,查清原因,督促生产主体立即整改,并组织执法机构实施跟踪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要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不合格样品涉及的同批次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提高工作质量。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抽样技术规范,规范抽样方法和程序,保证抽样的代表性、真实性和一致性,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全年同一基地接受各级风险监测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抽样产品不得重复。监督抽查计划样品的抽取,必须安排2名执法人员参加。要组织开展监测业务培训,提高抽样、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

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将列入省、市、县食品安全考核,请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做好本级检测的同时,配合做好上级的各项工作。

局安全监管科    联系人:张新华,电话:84532002;

局种植业管理科  联系人:王 欢,电话:84162216;

局畜牧兽医科    联系人:耿金如,电话:81996181;

局渔业渔政科    联系人:杨士杰,电话:84515325;

执法大队种植业  联系人:王瑞高,电话:84115552;

执法大队畜牧业  联系人:周汉林,电话:84198829;

渔政监督大队    联系人:郭亚东,电话:84512362。

附件:1.2023年县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2.2023年县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  

    3.2023年度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表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6日

附件1

如东县2023年县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

例行监测方案

为做好2023年我县本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规范抽检行为,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县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及对象

县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覆盖全县15个镇(区、街道),抽检产品为地产农产品。种植类产品监测蔬菜、果品、食用菌、粮油等,样品主要从省和市、县级各类主体名录库(含近三年来财政扶持主体)中的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收储运环节等经营主体抽取;畜禽产品监测猪肝、猪肉、禽肉、禽蛋、牛肉、羊肉等,肉蛋从屠宰场和养殖场抽取;水产品抽样环节为水产养殖主体及其运输车。全部产品均需可溯源,每次可根据上市季节情况覆盖一定数量的小散户。

二、监测品种、方式、时间和数量

(一)监测品种

种植业产品:应是如东本地生产量和消费量较大,能代表本地蔬果、稻麦生产和消费基本情况的品种。一是蔬菜类,主要包括大白菜、普通白菜、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蕹菜、菜薹(心)、叶用莴苣、芹菜、菠菜、青菜、芫荽、豇豆、菜豆、番茄、茄子、辣椒、黄瓜、苦瓜、西葫芦、萝卜、胡萝卜、马铃薯、山药、韭菜、洋葱、姜、葱、蒜、食用菌(均为鲜样)等;二是水果类,主要包括包括葡萄、桃、梨、草莓、西瓜等;三是粮油类,主要包括小麦、稻谷和油菜籽。

畜禽产品:应是如东本地生产量和消费量较大,能代表本地畜产品生产和消费基本情况的品种,主要包括猪肝、猪肉、牛肉、羊肉和禽肉、禽蛋等。

水产品:应是如东本地生产量和消费量较大,能代表本地水产品生产和消费基本情况的品种,主要包括养殖鱼类、虾类、蟹类、其它类。

(二)监测时间和方式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根据农畜水产品出产周期适时安排监测。采取“随机”方式抽取主体,并由承担检测任务的机构上门采样;抽自小散户的部分样品,名录由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自行确定。

(三)监测数量

根据2023年度如东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工作任务清单,参照南通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监测任务,全年安排各类监测1600批次,其中例行监测1420批次,监督抽检180批次。具体为:

种植业产品:全年共监测900批次,其中例行监测800批次,监督抽检100批次。

畜禽产品:全年共监测550批次,其中例行监测490批次,监督抽检60批次。

水产品:全年共监测150批次,其中例行监测130批次,监督抽检20批次。

抽样品种要结合我县生产实际,根据农时季节和下达的检测计划,统筹做好安排。同时还要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兼顾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专项整治行动的方案要求对重点品种开展专项监测。

三、抽样要求

监测样品主要在种植养殖基地即将上市的产品中抽取,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凡被确定的监测点不得拒绝抽样。本监测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一)抽样点确定。县级监管部门根据抽检计划,从省追溯平台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每个种植养殖生产主体不得超过3个样品,样品品种批次不得重复,畜禽样品同一批次只能抽一个样,水产样品同一水源只能抽一个样。抽取不到的样品从名录顺延补全,总数不得减少。畜禽屠宰场每张检疫证(不同产地来源)可抽样1个,每家共计不超过8个样品。县级例行监测全年需覆盖全部的生猪、牛羊、禽类集中屠宰企业。同一主体全年抽样不得超过两次(屠宰企业除外)。

(二)抽样方法。种植业产品: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规定执行。畜禽产品:畜禽产品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及有关标准执行,样品均需冷冻保存。水产品: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规定执行,样品需冷冻保存。

(三)抽样方式。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抽样计划和抽样要求,及时与相关承检机构协调,并由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提前进行通知。

四、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见附表1、2、3。

五、承担任务分工

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全县农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工作;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负责全县畜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工作;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负责全县水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工作。各承检机构在每批次抽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测报告及汇总的电子数据。

六、抽查复检

每次抽样完成后,各承检机构应及时对所抽样品进行预处理,将每个样品分为3份(检样、留样和副样各1份),副样留存承检机构备查。各承检机构在检出不合格样品48小时内,应对不合格样品副样进行复检核实。

七、监测结果报送

本年度县级例行监测抽样及检测数据上报工作继续纳入“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各承检机构应快抽、快检、快报,出现不合格样品的信息在24小时内通知县局相关业务主管机构,并由各相关职能的单位进行溯源处理或依法予以查处。

八、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当保证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承检机构及配合抽样单位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检单位。

(二)各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抽样方法和检测方法,强化检测质量控制措施。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附表:1.县级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2.县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3.县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检测方法和判定值


附表1

县级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监测项目

检测方法

判定依据

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

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 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

灭多威、氰戊菊酯;敌敌畏、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甲萘威、三氯杀螨醇、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

NY/T 761-2008或

GB23200.8-201或

GB/T 20769-2008或

GB/T 23200.113-2018

按GB 2763—2021和农业农村部例行监测判定标准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21及例行监测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灭蝇胺、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氯菊酯(异构体之和)、醚菊酯、虫酰肼、吡唑醚菌酯

GB 23200.8—2016或

GB/T 20769—2008或

GB 23200.113—2018

阿维菌素

GB 23200.19

除虫脲

GB/T 5009.147

附表2

县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监测项目

样品种类

检测依据

判定依据

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猪肉、猪肝、

牛肉、羊肉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 

不得检出,

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值)均≤0.5μg /kg;

5种磺胺类(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甲噁唑(SMZ)、磺胺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噁啉(SQ))

《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禽蛋中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在禽蛋中残留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其他参数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0-2019)和相关规定执行。

4种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

猪肉、牛肉、羊肉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法》(GB/T 21317-2007)

8种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

禽肉、禽蛋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2-2007)

3种酰胺醇类及代谢物(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金刚烷胺

《动物性食品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 31660.5-2019)禽肉和禽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监测项目

样品种类

检测依据

判定值

三聚氰胺

生鲜牛乳

《原料乳及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22388)

2.5mg/kg

抗生素(四环素类)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检测酶联免疫吸附法》(农业部 1025 号公告-20-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1317)

100μg/kg

β-内酰胺酶

试剂盒快速筛选检测法

确证方法:MRT/B 9 《乳及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 β-内酰胺酶类药物检测方法 杯碟法》

4U/mL

碱类物质

MRT/B 7 生乳中碱类物质的测定方法

不得检出


附表3

县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检测方法和判定值

监测项目

检测方法

判定值(μg/kg)

氯霉素

GB/T 20756-2006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确证)

不得检出(判定限量值:0.3)

酰胺醇类(甲砜霉素、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甲砜霉素:≤50

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总量:≤1000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不得检出(各分项判定限量值:1.0)

孔雀石绿(包括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

GB/T 20361-2006液相色谱法

GB/T 19857-2005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不得检出(判定限量值: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

12种磺胺类(磺胺噻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多辛、磺胺异噁唑、磺胺喹噁啉、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氯哒嗪和磺胺甲噻二唑)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总量≤100

地西泮

SN/T3235-2012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多类禁用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不得检出(判定限量值:0.5)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总量≤100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不得检出(判定限量值:2.0)

注:1.其中虾蟹类不做呋喃西林代谢物SEM。2.其中只有淡水鱼类检测地西泮。3.满足检测限要求的其他检测方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等)也可以使用。


附件2

如东县2023年县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方案

为依法规范农畜水产品生产行为,从生产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我县地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监督抽查,并制订方案如下:

一、监督抽查重点

2023年县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分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和获证产品监督抽查两大类。抽查品种和对象为:

(一)重点产品监督抽查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例行监测问题较多、风险评估中隐患较大的即将上市销售的地产农产品进行抽查,全年计划抽检重点产品60批次。抽查品种为蔬菜、畜禽肉、禽蛋和水产品,三年行动所列品种为重点。监督抽查对象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种植养殖大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定点屠宰场为重点,2022年度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禁限用药物检出样品、不合格样品的生产主体(企业)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二)获证产品监督抽查

抽查产品为有效期内的“两品一标一基地”获证农产品,以初级农产品为主,全年计划抽检重点产品10批次。

二、监督抽查时间及方式

县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按季度开展,兼顾2023年法定节假日及2024年元旦等重点时期开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抽查对象主要从省和市、县级各类主体名录库(含近三年来财政扶持主体)中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收储运环节等经营主体抽取;相关执法部门按照随机原则确定承担抽样任务的执法人员。一个月内必须完成抽样任务。对名录内无样品的要提供佐证证据,各地在主体名录库顺延补全。

三、监督抽查品种及数量

本年度县级监督抽查抽样主要按季度进行,兼顾重点时段和紧急任务。每个抽样主体不得超过3个样品,同一检疫证只抽取1个样品,样品品种批次不得重复。抽取不到的样品从名录顺延补全,总数不得减少。各地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见附件3。

种植业类:全年计划抽查产品100批次。全年重点监督抽查韭菜、叶用莴苣、菜苜蓿、茼蒿,豇豆、蕹菜、辣椒、茄子,芹菜、萝卜、芫荽、大白菜,稻谷、青菜,桃、梨、西瓜、葡萄、草莓等产品。

畜禽类:全年计划抽查60批次。全年重点监督抽查禽蛋、禽肉、乌鸡、鸽子、畜肉类产品。

水产类:全年计划抽查20批次。全县重点监督抽查鲫鱼 、鳊鱼 、鳜鱼、鲈鱼 、大菱鲆、 黑鱼、鮰鱼、草鱼、 黄颡鱼、 南美白对虾、 罗氏沼虾、克氏原螯虾(小龙虾)、中华绒螯蟹(河蟹)等产品。

四、监督抽查任务分工

(一)现场抽样

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和县渔政监督大队具体实施,各承检机构配合做好样品的采样及预处理等工作。抽样严格按照《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主要程序和方法》(苏农办质〔2021〕16 号)相关文书进行。实施监督抽查抽样时,持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名。凡被确定的受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现场共同签字确认,并及时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样品预处理

相关承检机构要按照抽样规范有关要求,根据不同检测参数的前处理要求,分别做好样品的预处理工作。

(三)样品检测

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执法机构做好全县农产品监督抽样及检测工作;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配合执法机构做好全县畜产品监督抽样及检测工作;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配合执法机构做好全县水产品监督抽样及检测工作。

五、抽样要求

(一)抽样标准

种植业产品:抽样方法按照《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和《蔬菜抽样技术规范》(NY/T 2103)执行;

畜禽产品:抽样方法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执行;

水产品:抽样方法参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执行。

(二)样品预处理

所抽样品按照不同检测参数需一式3份(检测样、备份样、复检样)预处理,并分别进行封存,受检单位和抽样单位均应在封条上签字并盖章。抽样时要认真填写抽样单,详细登记被检单位、样品来源等信息。

六、检测项目、方法及判定依据

种植业产品: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涕灭威、氟虫腈、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噻虫嗪、啶虫脒、多菌灵、吡虫啉、阿维菌素、腐霉利、烯酰吗啉、嘧霉胺。

畜禽产品: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氯霉素、氟苯尼考、甲砜霉素、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金刚烷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等。

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SEM、AMOZ和AHD)、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等。

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见附表。

七、检测结果确认及报送

(一)监督抽查结果确认

承检机构在获得样品后,应及时按照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同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安全监管科及相关的执法机构,由行政执法机构组织启动执法程序,及时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告知检测结果。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检测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的被抽查人承担;复检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承担。

(二)监督抽查结果报送

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所承担的抽检结果汇总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农业农村局安全监管科和相关执法机构。不合格产品结果报送须附该不合格样品抽样单及《检验报告》原件2份。

附表:如东县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附表

2023年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一、种植业产品

抽检参数

检测方法

判定依据

甲胺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腐霉利、多菌灵、吡虫啉

NY/T761-2008 或

GB 23200.8-2016或

GB/T 20769-2008

GB/T 23200.113-2018

GB2763-2021

氟虫腈、啶虫脒、嘧霉胺、烯酰吗啉、噻虫嗪

GB 23200.8-2016或

GB/T 20769-2008或

GB/T 23200.113-2018

阿维菌素

GB/T23200.19

二、畜牧业产品

抽检参数

检测方法

判定依据

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

国家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但方法最低检出限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GB 31650-2019

GB 31650.1-2022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GB 31650-2019

GB 31650.1-2022

金刚烷胺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三、水产品

抽检参数

检测方法

判定值

(μg/kg)

判定依据

氯霉素

GB/T 20756-200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不得检出

(判定值≤0.3)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孔雀石绿

GB/T19857-2005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不得检出

(判定值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SEM、AMOZ、AHD)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不得检出

(判定值各为  ≤1.0)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不得检出

(判定值各为

≤2.0)

农业部2292号公告

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总量≤100

GB 31650-2019

注:1.国家现行有效方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等)也可以使用,但方法最低检出限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

2.虾蟹类呋喃西林代谢物SEM不作判定。


附件3-1

2023年度如东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表









单位:份

序号

单位

例行监测

监督抽检

胶体金检测

备  注

农产品

畜产品

水产品

小计

农产品

畜产品

水产品

小计

1

长沙傎

60

12

10

82

5

1

4

10

200


2

洋口镇

60

28

12

100

10

3

4

17

200


3

外农(苴镇)

60

20

20

100

8

2

4

14

500


4

掘港街道

60

54

0

114

8

11


19

500


5

城中街道

57

20

0

77

8

1


9

200


6

栟茶镇

57

30

6

93

6

2

2

10

400


7

丰利镇

56

20

20

96

5

2


7

400


8

马塘镇

56

40

16

112

6

4

1

11

500


9

曹埠镇

56

30

8

94

7

5


12

500


10

岔河镇

53

40

2

95

6

2


8

400


11

新店镇

36

52

9

97

4

8

1

13

200


12

双甸镇

36

54

9

99

6

8


14

400


13

河口镇

40

30

0

70

6

5


11

400


14

袁庄镇

48

30

2

80

5

3


8

400


15

大豫镇

65

30

16

111

10

3

4

17

500


合      计

800

490

130

1420

100

60

20

180

5700



附件3-2

2023年度如东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表(种植业产品)















单位:份



序号

单位

例行监测

监督抽检

小计

备  注



1月份

2月份

3月份

4月份

5月份

6月份

7月份

8月份

9月份

10月份

11月份

12月份

全  年



1

长沙傎

8

8


8


8


9

8


8


7

64


2

洋口镇

8

8


8


8


9

8


8


8

65


3

外农(苴镇)

8

8


8


7


9

8


8


8

64


4

掘港街道

8

6


8


7


8

8

8


6

8

67


5

城中街道

8

6


7


7

5

8


8


6

8

63


6

栟茶镇


6

8


8


8

9


8

8


6

61


7

丰利镇

8

6

5


8


8


8


8


5

56


8

马塘镇

8

6


6


7

9


8

8

8


6

66


9

曹埠镇

8

6



8


8

6


8

8


7

59


10

岔河镇


6

8


8


9


8

7


7

6

59


11

新店镇


6

8


6


8


5

5


6

4

48


12

双甸镇



8


7


8


5

8


7

6

49


13

河口镇



8


8


9


6

6


7

6

50


14

袁庄镇


6

7


7


8


8



6

5

47


15

大豫镇

8

8


8


10


10

8

8

12


10

82


     计

72

86

52

53

60

54

80

68

88

74

68

45

100

900


附件3-3

2023年度如东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表(畜产品)
















单位:份

序号

单位

例行监测

监督抽检

小计

备  注

1月份

2月份

3

4月份

5月份

6月份

7月份

8月份

9月份

10月份

11月份

12月份

全  年

1

长沙傎



2


3

3

3

3


3


3

1

21


2

洋口镇



5


8


6



6



3

28


3

外农(苴镇)



5


6



6


6



2

25


4

掘港街道

8


6


8



8

8



8

11

57


5

城中街道



6


6



6


4



1

23


6

栟茶镇



5


6


6


6


6


2

31


7

丰利镇



6




8


6


6


2

28


8

马塘镇

8


6

8


6



6


6


4

44


9

曹埠镇



6




8


6



8

5

33


10

岔河镇

8


5

6


6




5

6


2

38


11

新店镇

8


6

8


8



6


6

8

8

58


12

双甸镇

8


6

8


6


6

4

5


8

8

59


13

河口镇



6

5


6


6


6

7


5

41


14

袁庄镇



6

5


6


6


6



3

32


15

大豫镇



6


6


6



6


5

3

32


合      计

40

0

82

40

43

41

37

41

42

47

37

40

60

550


附件3-4

2023年度如东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表(水产品)








单位:份

序号

单位

例行监测

监督抽检

小计

备  注

1季度

2季度

3季度

4季度

全  年

1

长沙傎




5

3

8


2

洋口镇




8

3

11


3

外农(苴镇)

12

10


16

3

41


4

掘港街道








5

城中街道








6

栟茶镇




5

2

7


7

丰利镇

12

5


16

3

36


8

马塘镇

6

5

4


1

16


9

曹埠镇



4



4


10

岔河镇








11

新店镇

3


4


1

8


12

双甸镇








13

河口镇








14

袁庄镇








15

大豫镇


3


12

4

19


合      计

33

23

12

62

20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