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070/2022-00075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文号: 东农〔2022〕62号
成文日期: 2022-04-29 发布日期: 2022-04-2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扎实做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扎实做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4-29 15:5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沿海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局相关科室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江苏省关于2022年伏季休渔有关规定及《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全县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落实如下举措:

一、严格执行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规定

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2〕6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和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前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所有应休渔船必须在5月1日12时前全部进入洋口渔港或刘埠渔港休渔。所有应休渔船一律不准在闸外、海堤外港槽、滩涂等地停泊,凡5月1日12时后停泊在闸外、海堤外港槽、滩涂的渔船,一律按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处理;超过5月1日12时进港的应休渔船,除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将在其相应作业类型开捕时,按照《南通市违规渔船记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停港15天进行整改和学习教育培训,待整改到位、培训合格后方可出海生产。

二、全面加强伏季休渔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横幅、展板以及微信、抖音等各种媒体,深入渔港、渔村、渔船,广泛宣传实施伏休制度目的意义和要求,以及违法捕捞可能造成的后果,开展“两法衔接”案件警示教育,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最争取广大渔民群众、渔区相关行业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加大海洋伏休期间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开曝光,健全违法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大幅度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要对照《2022年度海洋渔业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方案》,结合“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充分抓住伏季休渔契机,分批分类组织船东船长、轮机人员、普通船员开展培训,普及安全生产及渔业法律法规,贯彻政策文件要求,分析事故案例,讲解安全操作知识技能,不断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生产技能。

三、切实强化渔船在泊、坞修、移泊动态监管

要落实“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验”等管理措施,强化渔船动态监控,定期开展渔船动态情况清点盘查,发现违法作业渔船要及时召回,依法严处。休渔期间因避风、修船等确需移泊的渔船,必须首先向辖区渔政中队和所在地政府渔业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字盖章后,到县渔政监督大队和县农业农村局审批,由县渔政监督大队同时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移泊期间应严格落实“定人联船”责任,全时开启北斗、AIS等船位监控系统,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修船等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返回原休渔港继续休渔。渔船移泊至目的地后,船东必须及时向所辖渔政中队和属地政府渔业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核查。对东部地区不在封闭式渔港范围内船舶修造厂进行坞修的渔船,渔船船东应提前将修理计划报到相应的船舶修造厂,由船厂统一扎口衔接上报辖区渔政中队和属地政府渔业办(渔业科)及渔船管理服务公司,分批实施坞修计划。东部地区坞修渔船管控措施实行“三报三核”:

(一)4月30日前第一批修理渔船必须在船舶修造厂上架(其他待修渔船必须全部进入闸内,待接到船舶修造厂通知后,方可凭移泊手续出闸至船舶修造厂上架),在坞修渔船上架后,由船舶修造厂上报至辖区渔政中队、坞修渔船属地政府渔业办(渔业科)及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由辖区渔政中队牵头会同坞修渔船属地政府渔业办(渔业科)及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至船舶修造厂现场核实船位及坞修等相关情况。

(二)渔船坞修结束接水时,由船舶修造厂报辖区渔政中队、坞修渔船属地政府渔业办(渔业科)及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坞修渔船凭移泊手续立即进入闸内(或内河)停泊休渔。

(三)进入闸内(或内河)的渔船应在到达闸内(或内河)停泊点当日内,将停泊位置及时报辖区渔政中队和属地政府渔业办(渔业科)及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由辖区渔政中队牵头会同坞修渔船属地政府渔业办(渔业科)及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至渔船停泊现场核实船位。

四、及时核查伏渔期间养殖渔船在海动态

要强化休渔期间养殖渔船出海监管,严禁养殖渔船参与非法捕捞和收购、海上工程施工及补给等非渔业生产活动,对非法从事海上工程施工、光缆看护、渔获物运输、旅游观光等非渔业活动的渔船要严厉打击查处。养殖渔船出海前,由船东携带船舶各项证书和养殖证(或合作协议、租赁合同)向所属渔船管理服务公司书面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养殖渔船出海航次时间、在海作业区域(必须与养殖证、协议吻合)、在海作业内容等,申报单经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定人联船责任人签字、加盖渔船管理服务公司公章后,由船东各所辖渔政中队报告,经所辖渔政中队结合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审核,同意盖章后方可出闸。养殖渔船所属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应每天核查在海养殖渔船船位、航行轨迹等情况并与出海申报单进行比对,县渔政监督大队及其各渔政中队要充分利用定位系统,加强养殖渔船在海动态核查抽查,凡发现养殖渔船在海情况与申报单内容不一致甚至完全背离的,由辖区渔政中队通知养殖渔船进港接受停港调查,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五、从细落实渔港船舶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各渔港“港长”要积极履行职责,以“港长制”管理为抓手,落实好渔港港务运营等综合管理工作,加强渔港建设维护,完善渔港消防、供电、垃圾和废油废水回收处置等各项设施,确保安全有效运行。要进一步明确渔港、码头、船舶等安全生产各主体责任,强化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巡查监管,加强渔港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强化在港居船隔离渔船的消防安全管理,健全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扎实做好休渔期防火灾、防触电、防走锚、防风暴潮、防落水、防有限空间中毒、防盗窃等“六防”措施落实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渔港属地政府要建立起渔港安全巡查制度,明确专人专班巡查值守,充分利用渔港视频等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时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渔港、船舶险情,全力确保休渔期间不发生渔港、船舶火灾等事故。

六、不断加大伏季休渔监管执法力度

要紧紧围绕《“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全省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等工作要求,采取日常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和区域联查等方式,精心组织实施好海洋伏季休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规范利用、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等专项行动,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严厉打击电鱼行为等违法行为。持续推进借名登记渔船、涉渔乡镇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三清零”专项整治,海上查获的违法捕捞渔船和涉渔“三无”船舶、浮子筏、快艇应实施扣港处理,不得在海上罚款放行。要加强与海警、公安、海事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沿海镇(区、街道)的联动执法协作,加强渔港、港叉、岸线、滩涂、市场、道路运输等场所及环节的执法检查,加大捕捞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等全链条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群体性违规、暴力抗法等行为,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建立违法渔船通报协查制度,发现涉黑涉恶等重大涉渔案件线索或构成犯罪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移交海警、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置,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大局稳定。

七、未雨绸缪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

要加强“五一”节日、伏休期间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全面开展风险辨识,加强隐患排查,采取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及时整改整治安全隐患。要强化渔业从业人员密集性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全面强化防范措施落实,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监管,确保生产安全。要加强防汛防台等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开展防汛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加强应急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应急资源统筹,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随时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加强值班值守,准确传递、发送重要天气海况等信息,保持信息通畅,及时上报突发情况,随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八、全面加强伏季休渔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抓好伏季休渔工作的同时,切实抓好渔港渔船渔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工作,局成立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局和各沿海镇(区、街道)海洋渔业分管负责人、县渔政监督大队、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沿海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渔业办、渔业科)负责人、局办公室、党办、渔业渔政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县渔政监督大队、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中层以上人员为成员,负责全县伏季休渔、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局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渔政监督大队,由县渔政监督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大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县渔政监督大队内设科室、中心、站、中队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伏季休渔、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实施与监管执法等工作。伏季休渔举报电话:84512913(24小时)。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