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070/2022-00045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文号: 东农〔2022〕25号
成文日期: 2022-03-07 发布日期: 2022-03-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如东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如东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3-11 09:4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驻镇畜牧兽医站:

为切实做好2022-2025年全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苏农牧〔2022〕3号)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通农牧〔2022〕10号)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如东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7日

                               如东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

                                        (2022-2025年)

为贯彻《江苏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和《南通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切实做好2022-2025年全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二、病种和疫苗要求

(一)强制免疫病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二)其他免疫病种。各地根据当地畜禽常发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实际,科学开展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羊痘、炭疽等病种的免疫工作。

(三)疫苗供应。对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可根据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结合本场实际,自行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并符合我县强制免疫病种规定的疫苗实施免疫。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查询。因疫苗毒株变动或国家和省防疫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强制免疫疫苗品种需要调整的,另行通知。对暂未参与“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疫苗按原渠道解决。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免疫计划。各地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辖区内免疫计划。对规模养殖场(户)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日常定期补免及程序化免疫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强制免疫。

(二)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各地根据《关于印发<如东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农〔2021〕165号)要求,可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的形式,深入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力争在2022年年底前实现规模养殖场(户)全覆盖,在2025年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三)规范疫苗及标识使用。各地要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省兽医行业行风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农牧〔202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疫苗、畜禽标识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疫苗标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快完善基层疫苗、标识科学管理工作机制,重点聚焦责任落实、比选和订购、物资验收、进出库登记、二次发放和规范发放使用等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确保疫苗、标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规范有序、职责清晰、有章可循、追溯到人。

(四)加强免疫技术指导。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免疫技术培训。各镇要强化对驻镇站技术人员、村级防疫员、规模养殖企业兽医人员等的防疫技术培训,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提升免疫质量。

(五)加强免疫档案管理。各类养殖场(户)要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规范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驻镇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六)落实信息报告制度。按月上报疫苗使用情况和免疫情况;春、秋集中防疫期间,对免疫进展等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辖区免疫、消毒、疫苗订购等防疫信息,按要求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和免疫效果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地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免疫效果,坚持常规监测和飞行监测相结合,全面掌握免疫状况,并对超出正常范围的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省、市、县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全县强制免疫效果飞行监测和随机暗访,并通报相关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县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免疫技术指导和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各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各站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宣贯,督促本地区各类养殖场(户)依法实施免疫。

(三)做好经费保障。各驻镇畜牧兽医站要积极协调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四)开展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要制定动物免疫病种的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要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注意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免疫前、中、后的各项消毒工作,包括免疫相关人员和器材的消毒,妥善处理用完的疫苗瓶和耗材。要规范做好个人防护,防疫人员应穿防护服或经消毒的工作服,穿戴防护帽、手套和防护鞋或胶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更换或严格消毒。

(五)强化监督检查。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等防疫主体责任、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农业执法机构要严格依法处理,严肃追究其责任。

附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附件: 2.口蹄疫免疫计划

附件: 3.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附件: 4.猪瘟免疫计划

附件: 5.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计划

附件: 6.新城疫免疫计划

附件: 7.狂犬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猪链球菌病、羊痘、动物炭疽、布鲁氏菌病等疫病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免疫要求

对全县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种鸡、蛋鸡:雏鸡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加强免疫。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

鹌鹑等其他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四、免疫方法

家禽颈部皮下或胸部肌肉注射。2~5周龄鸡,每只0.3ml;5周龄以上鸡,每只0.5ml。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ml;5周龄以上鸭和5~15周龄鹅,每只1.0ml;15周龄以上鹅,每只1.5ml。具体免疫接种及剂量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五、疫苗品种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或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最新流行毒株的重组禽流感病毒疫苗。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采用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二)免疫效果判定。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免疫要求

对全县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考虑母畜免疫情况、幼畜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确定幼畜初免日龄。如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四、疫苗品种

猪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O型合成肽疫苗;牛、羊、骆驼、鹿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采用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抗体检测。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采用液相阻断ELISA、固相竞争ELISA检测免疫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检测免疫抗体。

(二)免疫效果判定。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达到以下标准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

液相阻断ELISA:牛、羊等反刍动物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按照方法或试剂使用说明判定阳性;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一、免疫要求

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参考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新生羔羊1月龄后进行免疫,超过免疫保护期的进行加强免疫。

(二)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羊只进行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四、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采用GB/T 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二)免疫效果评价:免疫28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一、免疫要求

对全县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试点退出强制免疫地区除外)。

二、推荐免疫程序

商品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种母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猪可不免疫。

四、疫苗种类

猪瘟活疫苗;或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最新流行毒株的猪瘟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采用GB/T 16551-2020《猪瘟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二)免疫效果评价: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5

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计划

一、免疫要求

对全县猪进行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强制免疫(试点退出强制免疫地区除外)。

二、推荐免疫程序

在阳性不稳定猪场,种母猪一年免疫3~4次活疫苗,仔猪也需进行免疫;商品猪根据种猪群疫病状态及保育阶段猪只发病日龄评估,可以在猪群感染时间前推3~4周进行免疫,哺乳猪的首次免疫时间应不早于14日龄。其他疫苗,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猪可不免疫。

四、疫苗品种

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阴性场、原种猪场和种公猪站,需停止使用弱毒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采用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二)免疫效果评价:由于检测的抗体水平与免疫保护效果无直接相关性,抗体检测主要用于评估免疫后抗体转阳率。免疫28天后,抗体阳性个体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6

新城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鸡进行新城疫免疫。

二、免疫程序

商品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14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所有鸡进行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不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采用GB/T 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二)免疫效果评价:HI效价≥25,判为个体免疫合格。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7

狂犬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猪链球菌病、

羊痘、动物炭疽、布鲁氏菌病等

疫病免疫计划

一、狂犬病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免疫,加强城镇地区及犬类养殖密度大的地区免疫工作,重点提高注册犬和受管理犬的免疫密度。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如遇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的最新规定开展免疫、监测等防控工作。

(一)推荐免疫程序:对三月龄以上的犬进行首免,之后每年定期免疫。根据当地狂犬病流行情况对家畜等其他动物进行免疫。

(二)疫苗品种:狂犬病灭活疫苗。

(三)免疫方法: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二、牛结节性皮肤病

对所有牛实施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

(一)推荐免疫程序:采用5倍免疫剂量的山羊痘疫苗,对2月龄以上牛进行免疫。每年春、秋季各免疫1次。

(二)疫苗品种:山羊痘活疫苗。

(三)免疫方法: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三、猪链球菌病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猪只进行猪链球菌病免疫。

推荐免疫程序:(1)猪2型链球菌病:妊娠母猪可于产前4周接种灭活疫苗;仔猪分别于30日龄和45日龄各接种1次灭活疫苗。后备母猪于配种前接种1次灭活疫苗。(2)猪C群链球菌病:生猪25-35日龄时免疫1次弱毒活疫苗即可,以后每隔6个月免疫一次弱毒活疫苗。免疫方法:猪2型链球菌病用灭活疫苗,猪C群用弱毒活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四、羊痘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的羊只进行羊痘免疫。参考免疫程序:不同品系的山羊和绵羊,一般可于60日龄前接种1次,以后每隔12个月加强免疫一次。免疫方法: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五、动物炭疽

(一)推荐免疫程序:对近3年发生过炭疽疫情的地方,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免疫范围,开展预防性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二)疫苗品种:无荚膜炭疽芽孢苗或Ⅱ号炭疽芽孢疫苗。

(三)免疫方法: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布鲁氏菌病

我省属于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特殊情况确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