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070/2022-00071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东农〔2022〕55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4-20 | 发布日期: | 2022-04-2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驻镇畜牧兽医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项目管理,构建责任明确、运行有序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农业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对《如东县农业农村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如东县农业农村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如东县农业农村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东农〔2019〕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如东县农业农村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
2.年度农业项目实施方案审核表
3.如东县农业项目调整、变更审核表
4.如东县农业项目终止、撤销审核表
5.如东县农业项目验收申请表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0日
附件1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有效发挥项目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农业公共服务、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农田建设这五类专项(以下简称农业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实施、验收、督查和考评。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业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项目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农业项目管理领导组(农业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领导组),负责研究确定农业项目投资规模、方向,定期研究重大农业项目推进情况,解决农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决定涉及农业项目的重大事项。实行项目管理领导组下的分管领导负责制,相关业务科室和单位归口管理。项目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办公室设在局科技教育科。
第五条 局项目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制度;
(二)建立、管理农业项目专家库;
(三)按规定拟定农业项目(农田建设专项除外)立项批复文件,并下达批复;按规定权限办理农业项目(农田建设专项除外)调整、变更、终止、撤销等审批手续(如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经项目管理领导组审核同意,由项目归口管理科室或单位向上级部门提出项目调整、变更、终止、撤销等请示);
(四)牵头组织农业项目验收、农业项目绩效评价;
(五)负责局项目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局各业务科室和单位作为项目归口管理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局项目办建立健全归口管理的农业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遴选拟申报的项目并组织评审;
(三)提出项目安排意见,经局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项目管理领导组审定;
(四)对项目调整、变更、终止、撤销等进行初审,报原项目批准部门审查;
(五)负责归口管理农业项目的业务指导、组织推进、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负责按规定要求汇总上报项目各类报表、总结等;
(七)会同项目办做好归口管理农业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 局计划财务科负责提出农业项目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资金管理、拨付进度及使用监督,协助做好农业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局党建办负责对农业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调查核实农业项目实施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驻局纪检部门对农业项目管理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资金管理、效益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或计划文件要求实施,确需调整、变更、终止、撤销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落实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等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符合规定;
(五)及时收集项目建设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按规定及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六)做好项目自验工作;
(七)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开展的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上级项目需要发布申报指南的,局相关项目归口管理科室或单位必须在相关网站发布,同时报项目办备案。项目申报指南需明确规定支持产业、扶持重点和主要内容、申报主体和条件、奖补标准和实施时限等。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上级文件、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初选。项目归口管理科室或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相关人员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选,对初选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归口管理科室或单位对外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所有申报的农业项目按规定需依法办理国土、规划、环保等审批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满足项目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根据管理权限,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科室或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由专家组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专家。
评审通过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科室或单位报局项目管理领导组确定后,按相关要求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由局相关项目归口管理科室或单位按项目管理要求和资金计划,编制或审核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经局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局相关项目归口管理科室或单位报局项目办提交项目管理领导组讨论。项目办根据局项目管理领导组讨论结果拟文,会同县财政等部门会签,由局领导签发下达,并抄送上级部门。
第十六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审批:
(一)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二)实施内容已经申报过其他项目的;
(三)不能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粗放混乱的单位;
(四)以往下达的项目执行不力,成效不佳,管理不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
(五)近三年内下达的项目存在严重违规现象,被各级检查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的单位;
(六)有其他不予立项的情形。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农业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承担项目实施各种工作和责任,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压缩投资规模、延长建设期限等。凡项目建设主体变更的,一律取消该项目。全额财政投资或财政补助资金超过公开招标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基建类项目,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确保项目依法执行。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各业务科室和单位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指导各项目镇(区)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及时跟踪了解本行业项目建设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工作督导检查和推进工作,按要求及时汇总和通报项目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实施经验和成效。
第十九条 农业项目实施单位积极筹集配套资金,保证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项目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设立专账(专页)、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做到独立核算。
第二十条 农业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变更、终止、撤销的,需按规定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申请办理调整、变更、终止、撤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要按相关规定实施项目审计。对基建类项目需要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和项目审计。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农业项目申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且通过项目实施单位自验;
(二)各级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自验等所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所有单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按照要求系统整理项目实施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分类立卷;
(四)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已经完成安装调试,投入正常运行;
(五)各项财政收支符合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会计处理规范、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六)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单位、管护制度落实。
第二十三条 所有农业项目自验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如东县农业项目验收申请表》并附申请验收报告以及项目自验报告。经局项目归口管理科室及分管领导审核后,将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项目请验资料提交局项目办。由项目办会同项目归口管理科室组织验收。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农业项目验收采取外聘专家或从局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专家在局党建办监督下抽取或外聘),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根据项目性质确定,其中必须有1名财务专家,验收专家组总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相关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项目验收专家组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验收专家组对项目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农业项目验收也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验收的方式进行。由项目办制订方案,报局项目管理领导组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社会招聘第三方验收单位,由第三方验收单位独立组织验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农业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批复或计划文件要求。
(二)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是否按要求出具审计报告。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省、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项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农业项目各项管理制度,有无违规违法情况;有无擅自调整、变更情况等。
(四)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情况。建设、管理及财务档案资料是否收集完整,按规定装订成册。
(五)项目运行情况。项目有无投产,运行是否正常。
(六)建后管护和资产移交情况。有无建立建后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成项目资产有无登记移交等。
第二十七条 农业项目验收一般采取现场集中验收的方式进行,主要程序:
(一)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
(二)查阅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档案资料;
(三)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四)走访农户;
(五)交流验收意见;
(六)验收成果确认。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农业项目不予通过,由项目办根据项目验收专家组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通过县级验收但仍存在瑕疵或管护不够到位的项目,县级组织专业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随机复查。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对资产管理要求,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抓好资产的后续管理;需要移交资产,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项目督查考评
第三十条 局相关业务科室和单位要加强对归口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局相关业务科室和单位根据上级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监督考评工作经费在相关业务工作经费或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可能影响项目成效的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党风廉政等重大问题,相关业务科室和单位应及时报项目办。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财务核算完整。将财政补助资金外的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同时予以管理,建立账册进行核算。
第三十五条支出内容合规。严格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支出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支出实施方案中无关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支出资料完整。如: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有招投标记录、合同、验收单等;工程类项目有原材料质量保证书、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相关的基建资料和工程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支出票据规范。支出票据合规,票据内容、实际发生的业务、合同签订内容必须对应相符;大额资金必须转账结算,不允许现金支付,不允许由个人账户支付,必须从实施主体的单位账户转至合同方的账户;不得虚开发票套取项目资金。
第八章 项目档案
第三十八条 农业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加强档案管理。项目归口管理科室和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档案管理的检查和指导。项目档案管理要有利于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分级管理、一项一档,便于查阅。
第三十九条 项目档案移送归档时,要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整理,要检查文件及附件是否完整,文件的处理手续是否完备,立卷归档及登记制度是否执行。
第四十条 农业项目档案包括计划管理、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财务报账、资产移交及管护档案。
(一)项目计划管理档案存档范围主要有:
1.相关部门下发的项目指南、项目管理制度、管理办法、资金计划以及通报、通知、规定等文件材料;
2.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相关申报、审批文件资料等;
3.项目计划调整、变更的申报、批复文件及相关附件材料等。
(二)项目实施档案存档范围主要有:
1.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管理工作的文件;
2.项目实施单位的各种工作计划、统计资料等;
3.关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信息、简报、照片等;
4.反映项目建设情况的报告、总结;
5.建设类项目工程档案资料。
(三)项目验收档案存档范围主要有:
1.验收申请、自验报告、验收意见等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验收的相关材料;
2.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自验的有关资料;
3.项目审计、第三方检测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财务档案存档范围主要有:
1.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2.与项目资金往来有关的会计凭证、报表、账册、票据(含资金拨付银行流水);
3.审计报告。
(五)项目资产移交及管护档案存档范围主要有:
1.建后管护制度;
2.相关管护协议;
3.项目资产登记移交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办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年度农业项目实施方案审核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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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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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归口管理科室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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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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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办形式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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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领导组 审核意见 |
附件3
如东县农业项目调整、变更审核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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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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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归口管理科室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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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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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办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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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领导组 审核意见 |
附件4
如东县农业项目终止、撤销审核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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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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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归口管理科室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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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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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办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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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领导组 审核意见 |
附件5
如东县农业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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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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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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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 (包括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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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归口管理科室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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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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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办审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