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070/2023-00093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东农〔2023〕95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31 | 发布日期: | 2023-05-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 |
各沿海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局相关科室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各级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部署,一体化推进渔业安全生产“三个责任”有效落实,全面排查整治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开展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提升渔船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1.是否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号型是否处于良好可用状态,是否存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等问题。
2.是否存在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是否存在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是否有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标准或未经批准载客的现象。
3.是否存在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是否存在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行为。
4.船东是否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如渔船安全设施设备配备、维修保养、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等支出,是否实名足额办理渔船和船员保险(渔业互助雇主责任保险等)。
5.船长是否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讲,明确并落实职务船员岗位职责。
6.在航行、作业、锚泊时,船长是否督促值班船员严格履职,在能见度不良、进出狭水道、商渔船航道交叉、进出港等事故多发水域和多发时段,船长是否充分利用AIS、雷达等多种技术手段做好值班瞭望,及早发现险情,并采取有效避碰措施。
7.船东船长是否参加渔船应急演练部署,渔船遇险时是否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组织自救。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提升盯防管控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依法依规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照《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附件1)细化实化监管措施,推进隐患整改闭环,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要求,做好海洋渔船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级分类和管控工作。
3.深入推进借名登记渔船整治和全面清理违规租赁渔船,严厉打击非渔船从事渔业活动。已整治完成的借名登记渔船、违规租赁渔船,按照省厅“十个必须”和《江苏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办法(试行)》等要求开展覆盖检查。落实渔船“一船一档”要求,一艘一艘“过筛子”,严查细核完善管理台账,增加10人以上渔船检查频次,严防各类风险。
4.通过“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方式开展检查,加强重大事故隐患通报力度,提升渔业船舶安全监管效能。落实渔船安全出海“十个必须”,开展在海渔船合规性研判,常态化开展渔船进出港执法检查、渔船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和海上巡航执法检查。组织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教育和能力提升培训。
5.严肃监管执法,对重大事故隐患受到处罚仍未整改的,依法责令停航整顿;问题隐患渔船擅自出海的,发现后要立即召回,拒不回港的,通报渔政、海警执法船强制押回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实行“一案双罚”,严肃追责。
6.狠抓安全隐患整改闭环,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不允许出海。督促提醒渔业企业、船东抓紧对在海养殖渔船及即将出海开展特许捕捞生产作业的渔船开展一次全面安全自查,重点检查渔船通信避碰类设备及救生消防设备,加强渔船重点环节管理,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处置和报告。
7.组织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发放明白纸、宣讲法律规定、制作安全小视频等方式,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和警示教育。各沿海镇(区、街道)及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同志开展1次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讲。
8.加强重点水域监控,联合海事机构开展“商渔共治”、联合海警机构开展“平安守护”行动。加强重点时段监控,提醒提示渔船在凌晨“黑色四小时”、傍晚落日时分两个时段强化值班瞭望,在秋冬季生产高峰期防范渔船翻沉和船员落水事故发生。
9.完善船籍港与靠泊港共管机制,健全信息互通和联动检查机制,按照省、市、县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异地作业渔船的安全风险管控。
10.落实渔船防风避险工作机制,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严格执行渔业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制度,及时高效做好重大突发渔业事件核实上报工作。
(三)压实属地责任,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本质安全水平
1.推动属地政府将渔业安全生产纳入总体安全生产工作一体部署推动,及时掌握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督促履行监管责任,定期研究推动渔业安全工作,开展渔船安全检查,实施安全生产有奖举报。
2.督促属地政府强化人财物保障,解决短板弱项。加强沿海渔港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港长制”责任,发挥“港长办”牵头作用,推进渔港标准化执法站点和渔港港务管理实体建设,加大渔业安全监管队伍装备保障水平。
3.督促属地政府所属渔船服务组织以签订渔船安全生产责任状或提交船东承诺书等形式,压实渔船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船东船长与船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或用工合同并开展权利与义务宣传告知,压实船员安全生产责任。以“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为主题,推动开展渔船安全生产宣传和单船应急部署与演练。
4.推进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建设,向规范化、信息化提升,严格执行“定人联船、编组生产”制度。
5.县农业农村局、渔政监督大队发现属地政府对渔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改的,有权报请县政府和有关机关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二、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自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分四个阶段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中下旬前)。制定全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沿海镇(区、街道)开展专项行动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改和集中治理阶段(5月下旬至10月上旬)。船东船长对照重点整治事项清单(附件2),8月1日前(所有渔船在开捕前)完成自查自改。各沿海镇(区、街道)要结合伏休开捕,完成所属渔业船舶普查。县渔政监督大队要集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聚焦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事项和船东船长履职情况,开展精准检查执法,推动船东对重大事故隐患真查真改、主动报告、闭环整改,10月上旬前,结合伏季休渔、汛期高温、大风强对流极端天气等特点,及时完善排查整治内容,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完成一轮复查。
(三)排查整治“回头看”阶段(10月中旬至11月底)。在船东自查、乡镇普查的基础上,县渔政监督大队组织对船东自查自改和集中治理行动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抽查,同时做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抽查检查的迎查工作。对重点难点问题紧盯不放、督促整改到底;对行动开展不力、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开展专项督导巡查。
(四)巩固提升阶段(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隐患整改情况、取得实际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组织相互学习借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精神,深刻认识海上渔业生产恶劣环境的严峻性、渔业事故的多发性、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强化风险意思,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为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渔业渔政科、县渔政监督大队及内设科室、中队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渔业渔政科,由局分管领导、协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负责指导、统筹专项行动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推进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要强化工作统筹。各地、各单位要紧扣海洋伏季休渔人员相对集中、时间相对统一的有利时机,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应急部署演练等工作,不断提高船东船长船员学法、遵法、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要结合2023年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对标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深入一线督促检查,督促问题整改闭环,推动全市渔业生产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三)要坚持问题导向。各地、各单位在要结合本地历年来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举一反三,反思工作中的监管环节细节及存在问题,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着力做到“五抓、五早”,即要抓督导检查,推动责任“早落实”;抓隐患排查,争取风险“早发现”;抓整改落实,确保隐患“早消除”;抓风险监测,力求危险“早警示”;抓应急救援,做到遇险“早救助”。
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导。各沿海镇(区、街道)、县渔政监督大队自6月份开始,每月29日前,各沿海镇(区、街道)报送全县渔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调度表(附件3),8月11日、12月12日前报送专项行动阶段和总体开展情况,联系人:局渔业渔政科孟玲玲,电话:13912882768。
附件:1.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海洋渔船船东船长重点整治事项清单
3.全县渔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调度表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31日
附件1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核定载员 10 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三)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七)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附件2
海洋渔船船东船长重点整治事项清单
序号 |
整治内容 |
完成情况 |
1 |
是否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 |
是□ 否□ |
2 |
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号型是否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
是□ 否□ |
3 |
是否存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等问题 |
是□ 否□ |
4 |
是否存在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 |
是□ 否□ |
5 |
是否存在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 |
是□ 否□ |
6 |
是否有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标准或未经批准载客的现象 |
是□ 否□ |
7 |
是否存在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 |
是□ 否□ |
8 |
是否存在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行为 |
是□ 否□ |
9 |
船东是否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如渔船安全设施设备配备、维修保养、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等支出 |
是□ 否□ |
10 |
是否足额办理渔船和船员保险 |
是□ 否□ |
11 |
船长是否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讲,明确并落实职务船员岗位职责 |
是□ 否□ |
12 |
在航行、作业、锚泊时,船长是否督促值班船员严格履职,在能见度不良、进出狭水道、商渔船航道交叉、进出港等事故多发水域和多发时段,船长是否充分利用AIS、雷达等多种技术手段做好值班瞭望,及早发现险情,并采取有效避碰措施 |
是□ 否□ |
13 |
船东船长是否参加渔船应急演练部署 |
是□ 否□ |
14 |
远洋渔业企业是否严格落实《远洋渔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
是□ 否□ |
15 |
远洋渔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远洋渔业项目负责人是否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是否督促所属远洋渔船船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定,不折不扣落实好日常管理措施 |
是□ 否□ |
船名号:船东(长)自查完成情况:未完成□ 已完成□ 船东签字:
乡镇普查完成情况:未完成□已完成□。 县级主管部门复查完成情况:未完成□已完成□
市级主管部门抽查完成情况:未完成□已完成□
说明:此表作为船东(船长)落实主体责任自查表,于8月1日前(所有渔船在开捕前)完成自查交船管员存档。乡镇普查、县级主管部门复查、市级主管部门抽查完成后仍由船管员存档。
附件3
全县渔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调度表
(镇区、街道) 时间:2023年 月 日
总体 情况 |
1 |
船东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
2 |
船东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完成整改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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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
4 |
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完成整改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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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
6 |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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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 自改 抽查 检查 情况 |
1 |
部门抽查检查的渔船数(艘) |
2 |
船东未按要求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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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制定船员职责清单(艘) |
4 |
存在上船人员未持证现象(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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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船员不熟悉逃生通道(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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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
1 |
帮扶指导重点乡镇(个、次) |
2 |
安全执法处罚(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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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4 |
责令停航整顿(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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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曝光、联合惩戒船东(艘) |
6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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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责任倒查追责问责(人) |
8 |
约谈通报有关地区及部门(次) |
说明:此表由各地主管部门于每月28日前报送至县局。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