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070/2023-00008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文号: 东农〔2023〕9号
成文日期: 2023-01-12 发布日期: 2023-01-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的通知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1-17 08:5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局各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各驻镇畜牧兽医站: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现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现将相关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职责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乡镇监管员工作职责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村级信息员工作职责

4.农产品检测室管理制度

5.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

7.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

8.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度

9.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10.农产品生产过程管控制度

11.农产品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制度

12.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制度

13.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置制度

14.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5.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

16.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2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职责

1.负责本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拟订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2.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日常巡查检查,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贯,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管、案件查处、追溯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

3.负责开展农产品生产、收储、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接受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业务培训,督促生产主体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指导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生产经营主体档案、依法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加强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农产品质量认证及证后监管。

5.加强监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指导村级服务点履行工作职责并进行年度考评。

6.完成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乡镇监管员工作职责

1.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开展责任告知承诺,加强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督促生产主体按要求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投入品使用、质量检测、追溯管理、不合格产品召回等制度。

2.建立健全生产主体基础信息档案,利用江苏省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开展巡查检查,指导生产主体依法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3.受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产品抽检、执法监管、案件查处、应急处置等工作。

4.加强绿优基地的建设管理,组织“两品一标”产品认证并加强证后监管。

5.协助做好农业投入品管理工作,督促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依法经营。

6.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村级信息员工作职责

1.负责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协助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档案,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实施标准化生产。

2.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落实农药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和产品检测、包装标识、不合格农产品召回等制度。

3.按分级分类的监管频次开展生产主体的巡查,发现破坏农产品产地安全、违规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兽药等投入品行为,及时报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4.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追溯管理,收集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和应急处置。

5.协助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共同指导相关生产主体依法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6.完成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农产品检测室管理制度

1.检测人员必须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严格执行检测操作规程。

2.检测仪器在使用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

3.检测试剂及耗材应落实专人保管,登记使用。

4.检测室内应备有必须的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保证随时可供使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5.检测室发生意外事故时,应迅速切断电源、火源,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领导。

6.检测人员做完试验,应及时洗刷器皿,摆放整齐,剩余样品放回样品柜,做到试验用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摆放合理整洁。

7.检测室废液不准随便乱倒,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8.检测室建立卫生制度,每天打扫卫生,保持检测室清洁、整齐,检测室内禁止带入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制度

1.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

2.监管范围:本镇区域范围内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生产产地环境,应当按照规定监管并上报监管情况。每三年对生产环境进行一次检测。

3.监管重点: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大户及划定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区域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

4.监管内容及要求:

4.1严格监管影响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的各类污染源。在安全农产品产地以及外围1公里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任何产生污染的生产项目,已经建成投产的有污染的生产企业必须达标排放,对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停产治理,对于逾期不能达标且对产地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排污企业要建议镇政府予以关停。

4.2 严禁向农产品产地排放重金属废液,放射性废水,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有害气体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向农产品产地倾倒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工农业废水和生活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入农田或灌溉水体,严禁在农产品产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残留农药。一经发现,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5.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认定。

6.监管站要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做好布点采样,分析测试和数据汇总上报工作。监测结果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经政府同意,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

7.发现问题,对于严重环境问题,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

1.监管人员要持续学习更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知识,接受上级培训,向下传递最新要求,与时俱进,服务大局。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全镇宣传培训工作,制定计划并组织落实。

3.根据不同的人群对象开展安全宣传培训,针对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大户,普通农产品生产者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

4.采取多种宣传培训方式,通过宣传橱窗、知识讲座发放宣传品、横幅海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可采用田头、村头讲座,现场指导或会议培训等。

5.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每年的重要时间节点,如“3.15”、科普宣传周、“农资打假”等各类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宣传教育。

6.各村(居)、重点单位作为安全宣传培训点,在镇监管站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类具有自我特色的安全知识活动。

7.各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要及时做好资料的收集(包括文本资料、影像资料和电子资料),做到有计划,有记录,及时归档。

8.每年举行大型宣传活动1-2次,培训场次达到每村(居)至少1次,到每个生产基地等现场指导2次以上。

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

1.种子管理使用制度:农产品生产主体严格控制种子来源,购买和使用的种子必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须有植物检疫证明;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记录;过期种子应及时清理。

2.农药管理使用制度:在生产中不得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国家明文规定不得在农作物上使用的农药;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使用生物农药,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情报,指导用药,做到适时防治,对症下药,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严格掌握农药使用的安全间隔期,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及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配合检测部门,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

3.肥料管理使用制度: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根据作物生长需要平衡施肥,施用经过无害化处理的有机及配合使用配比合理的无机复合肥。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避免因环境因素造成肥力损失和环境污染;外来肥料必须“三证”齐全的产品;及时做好肥料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

4.建立并严格执行基地投入品管理和使用制度:坚决查处农资单位经营违禁投入品。严格控制农产品违禁投入品的进货渠道,从源头上彻底解决违禁农资投入问题。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资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确保农产品生产安全。

5.严把农户投入品使用关。大力宣传违禁投入品对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危害,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产品生产安全和生态保护的认识,使他们在生产中能自觉地抵制违禁投入品的使用。

6.健全检查监督管理体系和制度。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时,迅速向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立即进行调查、核实,进行分析、评估并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农资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经营违禁投入品坚决收缴、销毁并取消其经营资格。

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度

1.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2.农产品生产者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布局,禁止在不宜生产区从事农产品生产。

3.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生产经营者坚决不使用高毒或禁限用农药和其他投入品,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遵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始终坚持采收、销售安全间隔期满后的农产品。决不生产和销售农药等投入品残留量超标的农产品。

4.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和销售档案,认真自觉做好记录工作,详细、全面记载每一次农事操作、收获、销售记录,特别是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做到不漏记,并将生产档案保存两年以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提供依据。

5.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自觉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农产品的抽样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销售,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置(包括封存、召回、销毁等)。

6.所生产农产品上市前5-10天,须服从当地农业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在得到允许的情况下或持其所开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才能上市销售。农产品生产者有义务监督周边农户的农产品生产,对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业投入品,在安全间隔期内使用农药的有义务向镇(区、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7.规范贮藏收获农产品,防止贮运过程中污染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1.制订实施年度巡查计划,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监督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2.巡查范围和内容包括农资经营门店的农业投入品经营状况,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生产记录情况、农业产地环境保护情况等;以农药、兽药使用高峰期、农产品上市期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收储运环节和农业产地污染点源的巡查监管。

3.对巡查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格督促整改。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同级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并积极协助查处。

4.建立监管巡查记录,按要求记录巡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结果。

5.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使用农药、兽药、化肥、农膜等投入品,推行绿色生产、清洁养殖,妥善处置农业废弃物;协助开展被污染耕地修复治理工作。

农产品生产过程管控制度

1.农药使用

1.1 严格执行使用准则。对病、虫、草、鼠、螺等有害生物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所使用的农药必须具备“三证”(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证、执行标准号)。优先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化学农药与生物农药,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农药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准则》执行。

1.2 及时做好使用情况记录。根据病、虫、草害发生的种类与危害的情况科学用药;农药使用的种类、农药使用的剂量、农药使用的次数、农药使用的技术均要具备田间使用记录档案;落实好使用农药人员的安全措施。

1.3 确保安全保管与储藏。农药要有专人保管;农药要有流转制度;农药要有固定的安全存放地方(按种类存放,并贴有标签);过期、废弃的农药要及时集中处理。

2.肥料使用

2.1 严格执行使用准则。根据优化配方施肥技术,科学合理施肥,推广使用有机肥,适当减少化肥使用量。所使用的肥料必须具备三证(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执行标准号)。所使用的商品肥料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对于实行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管理制度的肥料品种,必须使用获准企业产品。有机肥要充分发酵、腐熟。禁止使用城市废弃物、泥肥和磁化肥料。控制氮肥用量。

2.2 及时做好使用情况记录。肥料施用的种类、数量、次数、方法均具备田间施用记录档案。

2.3 落实好保管与保藏。肥料要有专人保管;肥料进出要有记录;肥料要有固定安全的存放地方。

3.兽药使用

3.1 严格执行使用准则:采购的兽药、疫苗、添加剂必须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具备生产许可证、生产合格证。

3.2 及时做好使用情况记录:坚持“养重于防,防重于治”原则。合理选择益生素、微生态类制剂对禽病进行防治;严格注意兽药的休药期及使用禁忌;杜绝有药残产品流向市场;杜绝使用来历不明、过期、变质、失效的药物。

3.3 确保安全保管与储藏。根据不同兽药、疫苗的保管要求加强对兽药、疫苗、添加剂的保管,避免潮湿、强光、高温、停电。过期、废弃的兽药、疫苗、添加剂要及时集中处理。

农产品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制度

1.及时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建立配套的管控技术标准和规范,转化成符合本地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白纸、告知书等。通过发放、张贴等方式,积极引导和推动“收储运”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自觉遵纪守法,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探索实施农产品“收储运”主体和储运设施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交货查验、档案记录、自查自检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定期对“收储运”主体进行督导巡查,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发现、纠正和惩处违规违法行为,保障下游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3.根据收购、储藏、保鲜、运输环节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及时调整各项常规检测任务方案,使其抽样工作覆盖收储运环节农产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环节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统称“三剂”)的抽查和检测,严防违法添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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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2.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3.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4.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6.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7.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8.销售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9.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10.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1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必须配合执法检查,并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相关提问,不得无故阻挠。

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置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产品销售单位应依法对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依法必须召回的农产品有:经检测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3.依法申请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出来之前应停止销售;复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必须依法召回处置。

4.及时向社会公布召回农产品有关信息,通知销售商及消费者停止销售和购买,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并依法承担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究责任制度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按照分工认真进行监管工作。及时汇报工作进度,发现问题时要及时上报,接到投诉的人员是相关投诉解决的第一责任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2.1 应当履行职责,未履行或未按规定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2.2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件调查的。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件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4.推诿敷衍,拖延投诉办理事项,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投诉事项。

5.打击报复投诉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

7.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

1.举报范围

1.1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和添加禁用、限用物质的行为;生产主体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不符合生产操作规程,可能导致农产品质量事件的行为等。

1.2 违反《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2.举报电话

镇政府,电话:XXXXXXXX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电话:XXXXXXXXXXX

3.处理程序

3.1 由专人负责接听举报电话。接收到举报信息后,负责人根据举报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报分管领导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替举报人保密,对案件保密。

3.2 重大案件需报主要领导,相关部门按领导批示,按程序进行办理。

3.3 对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在七个工作日内要作出反馈,相关部门自接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七日之内对案件做出处理,七日之内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说明未能及时处理的具体原因及处理方案。对重大恶劣案件,及时向上级汇报。

3.4 案件处理后,将举报、投诉材料和举报投诉处理意见,按时间顺序及时进行归档,以便于日后查找后续处理,对举报线索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4.奖励制度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将依法按有关程序处理,同时给予举报人200元一次性奖励,案件重大的,酌情增加奖金额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避免事态恶化,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镇(区、街道)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

1.组织领导

成立由镇(区、街道)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监管站站长任副组长的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监管站各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按照统一指挥、组织有序、分工明确、保障有力、信息及时的原则,开展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使用范围

对公众身体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人数较多的群体性农产品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制定预案

参照《如东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镇(区、街道)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能够迅速、有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制定的预案要明确组织领导、部门职责、资源调配和使用,处置责任等。

4.处置流程

4.1启动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先接报的部门要第一时间向镇政府报告,镇领导根据事件性质,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4.2及时报告。镇政府接报后要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涉及范围、人员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并及时报告县领导和有关部门。

发生问题时要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监管站应在知悉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4.3 现场处置。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救援、保全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发生事件的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4.4 善后工作。事件处置完毕,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现场清理、布控、统计、安抚等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5 责任追究。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有关责任人

5.保障措施

5.1 监管站工作人员要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必须迅速向监管领导报告。

5.2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才资源的储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