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758/2022-00009 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科技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4-08 发布日期: 2022-04-0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做好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和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和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2-04-19 17:33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做好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和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省《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2〕6号)和市《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科高〔2022〕32号),结合我县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企申报范围

1. 各对应申报批次截止时间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2. 凡2019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19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22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高企申报批次及时间

1.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受理、分批集中评审的方式,企业自当年汇算清缴完成后即可开始申报(每年仅限申报1次)。

2. 今年高企不设具体批次,我县原则上在6月15日、6月30日、7月15日、7月31日、8月15日各进行一批次申报。

三、高企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 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1. 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2. 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3. 受到税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4.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 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

(二)网上申报

今年省科技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仅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不再对企业开放。企业申报和单位审核、推荐流程如下:

1. 国网注册登录。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网”)。如企业尚未注册,则点击“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登录(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 市平台注册。申报企业市科技局一站式高企培育平台(https://nt.kjj.51kjdata.com以下简称市平台登陆,更新基本信息。企业自行申报的,需向县科技局备案(具体见本文附件3),备案材料可EMS邮寄(地址:如东县城中街道富春江中路1号),县科技局在备案材料盖章后发给企业,企业在市平台上传备案材料(PDF格式、彩色扫描);企业申报由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需要进行绑定,在“中介机构”一栏填写机构名称、代码。如企业尚未在市平台注册,则点击“注册”后再登陆。企业信息不全的将无法推荐上报。

3. 告知承诺。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自今年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附件4。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国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确认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相关要求

1.县科技局对企业在国网填写的数据进行审核,各镇区街道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省申报通知附件5),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2. 各申报企业请将税审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本文附件2)盖章,生成PDF电子版报科技局,统一报税务机关进行审查,税务审查材料每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每批次前10天,例如税务审查材料最后一批次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5日。

3. 企业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提供附件材料(具体要求见本文附件1,须原件扫描),正式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打印装订形成纸质申报材料,留存备查,不再报送县科技。

4.现场核查等其他要求以省高企申报通知为准。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

(一)申报条件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或往年申报省、市培育库未成功的企业,已在库企业、出库企业不得再次申报。

(二)申报时间

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市平台受理开始时间5月1日0:00,截止时间为8月15日24:00。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市平台进行注册(如果高企申报已注册,不需要重复注册),科技对企业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通过。

注册通过后,企业登陆市平台,选择“高企入库申报”端口(页面中间)进入,然后填报申报材料(只填写两年的数据),并上传相关附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形成电子版申报材料(PDF格式、彩色扫描),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

(四)评审标准

以《南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标准,得60分(含)以上企业入库。其中,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条件未申报入库的扣10分、符合参加年度科技创业大赛条件未报名的扣10分。

(五)汇总上报

县科技局820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供年度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推荐请示和企业名单。

五、联系方式

县科技局联系人:吴俏梅  夏丽莉

联系电话:84513852  

邮箱:1023700288@qq.com,109112723@qq.com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

2. 税务审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3. 企业自行申报高企备案

4.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事项

5.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如东县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18日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在线填写,从系统中打印出封面,由企业法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2.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3. 参与制定标准情况。

4.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5. 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相关材料。

6.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相关材料。

7.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8.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9.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近三年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差异的说明(无差异的可省略);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对应的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征税项目及税率,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10.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1.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附件2

税务纸质报送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 总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3.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和上年度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

5. 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应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有关规定。

7. 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按照《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有关规定免填部分表单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附件3

企业自行申报高企备案

如东县科技局:

根据工作需要,2022年高企申报由本企业自行组织,自行检查市平台填报申报材料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确认市平台、国网申报材料一致性,确保签字盖章齐全、附件证明材料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请科技主管部门给予重点指导

备案企业(盖章):

2022年    月

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确认

科技部门(盖章):

2022年    月    日

附件4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事项

一、适用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

1. 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2. 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二、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及证明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件复印件。

1. 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用于证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依法成立年限等;

2. 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件主要用于证明企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属等。

三、承诺方式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书面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写、打印、签字盖章),并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承诺效力

1.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有效承诺书后,不再要求其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证明材料;

2. 申请企业提交承诺书仅在当年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有效。

五、不实承诺的责任

1. 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将被纳入有关信用记录,并在下一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2. 对提供虚假承诺通过认定的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六、核查权力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认定工作事中事后有权对申请企业承诺事项进行核查。

七、公开范围

本告知承诺书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体系内部公开。

八、申请企业承诺

1. 本告知承诺制中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 已经知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3. 本企业依法成立一年以上,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有效所有权。

4.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附件5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1. 企业运营情况;

2.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3. 科技人员岗位、人数情况及职工总数情况;

4. 近三年研究开发项目情况;

5.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及运行情况;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

7. 企业各项研发组织管理制度制定及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