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创新驱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讨论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融入长江口产业创新绿色发展协同区,加速培育新质生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创新生态体系,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如东新实践,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强化载体平台建设
1.推进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在如建设的国家、省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基地),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高校院所及专业机构设立的独立法人研究机构、技术转移中心等最高给予5000万元资助。
2.推进新型科创平台建设。对新设立的以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模式建设的,具备企业独立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经省科技部门列统培育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分两年支付,每年50万元。对概念验证中心、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按照年度技术服务费用的30%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推进科创孵化载体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省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省级产业(企业)院士专家创新中心等科创载体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4.推进企业研发平台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其他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省级研发机构验收合格的,给予5万元补助。省级、市级研发机构(企业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公共服务类)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二、加快创新主体培育
5.推进科创项目建设。获得市高成长性科创项目认定并正常运营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从市外整体迁移我县并完成变更手续的有效期内制造业、科技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确认为高成长性科创项目且正常运营给予奖励,其中,引进当年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搬迁后通过高企重新认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6.实施高企倍增计划。进入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给予1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最高10万元奖励。
7.加强创新型企业培育。新认定的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新认定省、市研发型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8.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省重点监测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规范,且研发支出占营收比重同比增长的企业,按每家5000元的标准拨付至相应镇(区、街道),各镇(区、街道)予以1:1配套后兑现奖励;列统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每净增500万元,奖励企业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企业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相关科技、财务人员奖励)。
三、推进开放合作创新
9.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单个协议金额不小于30万元),并在协议期间至少申请(或受让)1件与合作项目相关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单个项目当年实付技术开发费或转让费15万元(含)以上,最高按实付金额的2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实付技术服务费15万元(含)以上,最高按实付金额的1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同一高校院所,同一企业的项目合并计算,当年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未能及时申请相关专利的,经科技部门备案,可转至下一年度申请。
10.引导企业技术输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技术转移输出方按省奖补资金1:1给予奖励。使用省科技创新券政策的企业给予省补资金1:1的奖励。
11.支持产业联合创新。围绕重点产业链布局建设的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经市级认定,给予30万元奖励。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2.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按《关于印发<南通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科资〔2023〕82号)和相关通知拨付相关资金。对获得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50万元。
13.鼓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立项,且验收通过的,每项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14.实施“如愿创”科技计划。县级重点科技研发和工业性试验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县级中小型科技企业科技支撑项目(工业、社会发展),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县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具体细则以申报通知为准)。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科技创新政策服务、科技项目评审等活动。
五、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15.鼓励企业创新创优。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奖励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创业大赛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按1:1、1:0.5、1:0.3奖励(共同完成单位减半奖励)。
16.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营收1500万元以上,且全年增幅超过上年20%的,按营收净增量2%奖励,单个企业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与服务业相关政策就高享受)。
17.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新认定的国家、省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奖励5万元,每年经上级考核验收优秀的,奖励3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星创天地,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市级农业科创中心,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18.发展社会民生科技。获市基础研究计划及民生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计划指导性项目)立项,且通过验收的,每个项目奖励5千元。新认定国家、省科普教育基地(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科技小院、科学教育综合示范学校等科普平台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六、附则
1.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填报(B203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高企低于3%,非高企低于1%,奖励按50%兑现。
2.对高企培育、产学研合作、市成果转化项目实行最高奖励标准的限定,在年度预算总量范围内给予扶持。
3.企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使用期内,取消政策享受资格;企业如有一般失信行为,奖励资金额度扣减20%(信用状况以报政府审批的时间截点为准)。
4.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项目、虚假的票据编造虚假合同套取资金,不得违反资金使用规定,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已拨付财政资金。
5.奖补资金审核流程:免申即享项目凭上级认定文件兑现,需审核项目由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等部门审核,奖补结果由县科技局汇总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奖补资金按年兑现,资金奖补到镇(区、街道),由镇(区、街道)发放至各企业,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6.各镇(区、街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补充政策。
7.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原有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