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185/2020-00108 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交通运输局 文号: 东交法〔2020〕4号
成文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4-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04-20 17:12 累计次数: 字体:[ ]

所属各执法单位,局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交审批〔2019〕11号),根据市局《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充分激发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实际,县局制定了《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15日

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

开发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根据市局《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部、省、市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我县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试点内容

在试点地区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两种方式分类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三、试点范围和实施事项

试点地区为我县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在全覆盖试点范围实施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我县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有10项。

四、具体试点任务

(一)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试点地区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实行“证照分离”改革。法律、法规设定的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措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清单(见附件1)。交通运输部门应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不得在清单之外违规限制企业进入交通运输行业。

(责任部门:局行政服务科、港口科,运输管理处)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实行告知承诺。对“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3个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一次性告知企业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对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责任部门:局法制科<行政服务科>、港口科,运输管理处)

2.优化审批服务。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等7个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清理取消“奇葩证明”,优化办事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对有数量管控的事项,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可以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

(责任部门:局法制科<行政服务科>、港口科,运输管理处)

(三)完善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配套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压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把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到事中事后监管中,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得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由放弃监管、放松监管,逃避监管责任。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要明确告知和承诺的内容、程序及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随机抽查结果归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要强化联合监管、综合执法,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要对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承担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系统全面接入,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责任部门:运输管理处,局港口科、局法制科<行政服务科>)

(四)强化涉企经营信息的归集和共享

要积极适应“证照分离”改革的需要,优化行政审批系统、事中事后监管系统、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有关信息化平台和系统。以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为枢纽,畅通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共享的实现路径。要按照“谁审批、谁推送”的原则,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推送“三平台”。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需要充分利用“三平台”共享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产生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推送至“三平台”。

(责任部门:局办公室、法制科<行政服务科>、港口科,运输管理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重大影响,切实抓好改革落地实施,明确具体改革措施。要将改革推进情况、取得的工作成效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局法制科(行政服务科),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积累经验。

(二)注重放管结合。各部门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具体措施及时修订相关事项办事指南,同时要做好省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完善工作。执法部门要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明确监管标准、监管程序和监管方式。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部门要重视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

(四)强化督促落实。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坚持奖惩并举,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成效明显的要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抓住典型实行问责。

附件:1.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具体措施

2.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附件1

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具体措施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责任部门

1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1.对道路货物运输申请人承诺具备的条件(包括管理制度、人员及车辆)实行告知承诺。

2.对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申请人履行承诺、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移交执法机构查处并公开结果。

3.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局行政服务科,运输管理处

2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对申请人提交《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拟招聘的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和专业证书、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委托书、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申请材料,并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获取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

3.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4.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局行政服务科,运输管理处

3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设施、设备)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1.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港口企业信用状况。

局行政服务科、港口科,

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2.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符合条件的,在线获取核验工商营业执照、安全驾驶经历等信息。

3.将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1.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强化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的信用监管。

2.加强教练员资格管理,落实驾培机构管理主体责任。

3.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

4.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移交执法机构查处并公开结果。

5.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局行政服务科,运输管理处

5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按照《关于修改<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简化工作流程。

2.取消港口岸线使用证。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

1.加强信用监管,将港口岸线使用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托现有港口岸线资源监测平台,利用遥感卫星图片等手段跟踪岸线资源利用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

局行政服务科,港口科

6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待实现信息共享,审批部门可查询获取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

1.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自动获取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

2.对现有营运客车,通过政府内部信息核查方式,确认车辆处于年审有效期内。

3.要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人作出拟聘用驾驶员承诺,承诺聘用的驾驶员具备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4.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强化社会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局行政服务科,运输管理处

7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依托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网上许可审批服务平台,方便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申请许可证,网上申请与线下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2.将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3.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网络等手段,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局行政服务科、运输管理处

8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对开展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直接向检测机构获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

2.依托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网上许可审批服务平台,方便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申请许可证,网上申请与线下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3.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网络等手段,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1.组织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息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局行政服务科,运输管理处

9

交通物流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移交执法机构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级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局行政服务科,运输管理处

10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移交执法机构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级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局行政服务科,运输管理处

附件2

如东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年第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地 址: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和记录单,车辆总质量>3500kg还需提供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5.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注:《营业执照》等信息待实现共享后,由许可机关在线查询获取,不再要求提供。

二、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许可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三、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五、信用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许可机关的信用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告知机关: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我已阅读并清楚了解以上告知内容。

被告知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求按照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相关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许可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如东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