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2136/2015-00077 分类: 机关事务    批复
发布机构: 环保局 文号: 东环〔2015〕35号
成文日期: 2015-07-28 发布日期: 2015-07-28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同意潘倩倩同志辞去公职的批复
关于同意潘倩倩同志辞去公职的批复
来源: 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5-07-30 14:4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东环〔2015〕35号

 

关于同意潘倩倩同志辞去公职的批复

 

如东县环境监察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经研究,同意潘倩倩辞去公职。

附:1、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辞职报告

    3、镇江市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

 

 

2015年7月28日

 

 

抄送: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存根

第1号

姓名:潘倩倩

原单位及职务:如东县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

批准辞去公职时间:201507

审批机关:如东县环境保护局

经办人:张明

本人(或委托人)签字:

日期:2015年7月29日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

第1号

潘倩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和你的申请,经研究决定,同意你辞去公职。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请按照规定协助转递档案。

2.从即日起三(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如东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