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2136/2021-00274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文号: 通如东环〔2021〕19号
成文日期: 2021-06-15 发布日期: 2021-06-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生态环境局关闭退出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生态环境局关闭退出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6-15 10:56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关闭退出化工企业环境监管,切实做好化工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后续工作,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关闭退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环办〔2021〕170号)、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全市关闭退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环固〔2021〕6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我县关闭退出化工生产企业环境风险隐患,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关闭退出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清除工作,严厉打击关闭退出化工生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污染环境问题,防范环境风险。

二、整治范围

南通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2017年至2020年如东关闭退出的40家化工生产企业

三、工作重点

根据生态环境部《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2017年78号公告)等要求,重点排查整治化工生产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污染防治等要求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一)制定落实防治方案。对尚未开展拆除活动的,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报我局和发改委备案(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将方案报备)。要细化时间节点,严格责任落实,重点关注拆解过程中污染风险点的识别,防止拆除活动中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对正在开展拆除活动的,要根据所处拆除阶段,检查相关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督促企业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完善和调整污染防治方案,做好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台账记录(包括名称、属性、性状、成分和理化性质、检测分析报告、来源、重量、收集时间、包装和临时贮存方式、最终处置方式、污染防治措施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责任单位:土科、执法科、属地执法局)

(二)加强拆除过程监管。对照拆除活动污染防治要求,排查厂区装置、管线内,特别是埋地设施设备、地下管线中的积存废水、固体废物(含纳入固废管理的剩余物料和反应物)清理情况,确保废水、固体废物、残留污染物清理到位。已完成场地污染物清理工作的,要通过现场检査、关联信息核查等方式,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残留污染物处置台账资料记录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和核实,确保处置到位。要根据污染物属性、成分和理化性质确定其贮存、最终处置方式是否合规合法,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对属性不清、来源不明的污染物要督促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属性认定。对尚未处置的废水、固体废物应限期处置完毕,在未处置前,妥善做好贮存工作,防范环境风险。(责任单位:执法科、土科、属地执法局)

(三)做好污染地块管控。企业拆除后的遗留地块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或办理用途转变前,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其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督促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时上传国家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经调查确认的污染地块,暂不开发或不具备条件开发的,要按照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理要求,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对存在污染扩散风险的地块,应责令土地使用权人及时采取有效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拟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责任单位:土科、执法科、属地执法局)

四、时序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21年5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采取各地自查和市级抽查的方式进行,省级督察组将适时抽查督查。

(一)隐患排查阶段(6月30日之前)。各属地执法局组织对本辖区内关闭退出企业或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形成排查问题清单,并于6月底前将问题清单报送至局土科。

(二)专项整治阶段(6月30日至9月15日)。各属地执法局指导所辖镇(区、街道),对关闭退出不彻底、存在环境风险隐患问题的企业或项目开展整治,督促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对整改不力进度迟缓或无法完成整改的,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县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三)总结上报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各地生态环境局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于9月28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内部成立由邵向锋为组长,各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土科、综合科、执法科等部门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整治小组办公室设在土科,土科负责指导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工作,综合科配合发改委推进企业关闭工作,执法部门牵头组织执法分局指导和督促镇(区、街道)对关闭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对关闭企业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排查整治。各属地执法局要加大工作力度,对照企业名单逐一过堂(名单较为敏感,请各地妥善保管),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要建立专项问题清单,落实环境隐患问题和安全隐患线索同排查同整治,加强督导检查推进,做到有排查、有整治、有验收,实现闭环管理。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拆除活动业主单位认真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落实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三)做好联防联治。要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协调原则,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推进部门间信息互通互享,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确保责任无缝对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线索,要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环办〔2020〕24号)和《关于严格执行<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发现的安全问题线索移送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应急管理等部门。

(四)严格污染地块准入。各地要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