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2136/2022-00235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文号: 通如东环〔2022〕21号
成文日期: 2022-05-16 发布日期: 2022-05-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转发《南通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南通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5-16 20:12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为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权利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举报导向作用,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依法对本市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举报人可采用走访、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45政府热线,12369环保热线,0513-85158616;

(二)来信来访: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信访科;

(三)微信举报:关注南通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通过微服务—生态环境问题举报渠道进行举报;

(四)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方式。

第四条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人名称(姓名)、地址、环境问题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等基本信息。

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环境问题。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五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能够确定具体举报人的,应当给予奖励,但其明确拒绝接受的除外。

第六条 举报生态环境问题,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违法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人举报生态环境问题发现难易程度和对环境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确定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

(一)举报畜禽养殖场恶臭排放超标、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扰民、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散乱污”企业排污等行为的给予300元奖励;

(二)举报企业物料堆场未覆盖到位、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工段未按要求密闭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800元奖励;

(三)举报企业违反“三同时”制度、无环评无排污许可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违法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

(四)举报环评中介机构编制环评内容弄虚作假、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五)举报企业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一般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下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3000元奖励;

(六)举报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质3倍以上、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2万元奖励;

(七)举报危害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提供重要关键性证据或者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系列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给予3-5万元奖励。

(八)举报特别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突出贡献,由此避免重大生态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经查证属实,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最高可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举报人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的,可根据协查情况适当增加奖励金额,上浮比例不超过20%,协查包括以下方式:

1. 提供检测报告、图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物证;

2. 带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3. 以其他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八条举报人就同一生态环境问题多次举报的,只奖励首次举报;同一生态环境问题有多人举报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奖励最早的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生态环境问题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累积奖励金额。

举报案件被处理结案后,若被举报单位再次出现生态环境问题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经调查不属实的;

(六)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条举报事项符合奖励条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举报或接受上级转办举报并具体负责环境问题查处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违法情节、性质、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提出奖励意见。市级查处案件奖励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会审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奖励金额在3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会审定,报主要领导审批;奖励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奖励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奖励金额和领奖途径。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奖励发放审核程序按照党组议事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奖金采取银行转账形式进行发放,由举报人自接到生态环境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本人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到相应生态环境部门办理领取奖金相关手续(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举报人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被委托人应当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并提供举报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

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或者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30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奖励经费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有关事实,不得利用举报诬告、诽谤他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举报公开造谣、公开传谣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登记记录、调查情况、举报人资料、奖励审核资料和奖金发放情况等。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南通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通环〔2017〕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