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2136/2023-00172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文号: 通如东环〔2023〕10号
成文日期: 2023-04-03 发布日期: 2023-04-0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做好2023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4-03 15:04 累计次数: 字体:[ ]

相关镇(区)环保机构、区域性执法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2023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经全面摸排工业企业现状,结合我县产业布局和行业特征,形成了如东县2023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应在4月17日前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在本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等情况)。请相关企业于4月17日前将企业清洁生产联系人以及公示情况报如东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二、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审核工作,自身不具备审核条件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协助开展审核。委托咨询机构审核的企业须在2023年5月17日前将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报如东生态环境局综合科备案。审核中企业必须备齐运行台账、监测报告、合同、发票等资料,保证审核过程、绩效有据可依。

三、开展审核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和验收指南》、《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GB/T25973-2010)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列入企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本轮清洁生产以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减排为重点,审核过程中,企业与咨询服务机构要应积极配合,正确把握审核重点、设定审核目标、落实中/高费方案并实施到位、规范开展评估及验收、报告编制上报等工作。

四、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实行季报制度,各企业每季度首月2日前将上季度清洁生产审核进展情况(附件2)报至如东生态环境局综合科。相关镇(区)环保机构、区域性执法局要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服务指导,及时跟进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进度。

五、完成时限:本轮清洁生产中期评估工作应在2023年6底前完成,企业在10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并向如东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在11月底前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如东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开展。

六、其他。如化工行业整治对本轮清洁生产企业有关停并转要求的,按化工行业整治要求执行。

附件:

1、如东县2023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2、如东县2023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进度报表

(如东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周福敏,联系电话:81965902,邮箱:745473104@qq.com;发改委联系人:于婷婷,联系电话:81996198)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如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附件1:如东县2023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docx

附件2:如东县2023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进度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