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2136/2022-00115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文号: 通如东环〔2022〕9号
成文日期: 2022-02-24 发布日期: 2022-02-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水产养殖入河(海)排污口设置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水产养殖入河(海)排污口设置指南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2-24 18:53 累计次数: 字体:[ ]

县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局、水务集团,各镇(区、街道):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的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如东县水产养殖入河(海)排污口设置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4日

如东县水产养殖入河(海)排污口设置指南

前言

为积极配合做好如东县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指导南美白对虾养殖户开展水产养殖入河(海)排污口设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办法》《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的意见》(通政发〔2018〕1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5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52号)《关于做好过渡期间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环办〔2020〕18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如东县水产养殖入河(海)排污口设置指南。

本指南自印发起开始实施,由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13-84189880。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一、水产养殖入河(海)排污口定义

本文所指水产养殖入河排污口,包括水产养殖场(户)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涵洞等设施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本文所指水产养殖入海排污口,包括水产养殖场(户)通过沟、渠、管道、涵洞等设施直接向海洋排放的,或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二、水产养殖入河(海)排污口管理范围

入河排污口:养殖水面100亩(含)以上单个养殖主体或连片池塘及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的入河排污口属于备案范围;养殖水面100亩以下的属于登记范围。由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备案和登记管理。

入海排污口:均属于备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即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备案管理。

上级部门对水产养殖入河(海)排污口备案或登记范围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三、水产养殖入河(海)排污口申报事项

各类水产养殖入河(海)排污口要严格按照《如东县南美白对虾养殖规范整治工作方案》《如东县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养殖尾水生态化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后,方可申请备案和登记。

备案类:

(一)备案类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备案表(附件1);

2、其中养殖水面1000亩(含)以上单个养殖主体或连片池塘及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需要提供建设项目依据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建设项目备案证等);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在环评中开展排污口设置专题论证的,可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作为论证材料);

4、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单位为临时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可提供上一级管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及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2、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3、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4、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影响;

5、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6、论证结论。

(三)备案流程。上述材料准备齐全之后,水产养殖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先向所属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备案表进行预审,乡镇(街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养殖面积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加盖政府(管委会)公章。由乡镇(街道)扎口按批次向如东生态环境局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备案材料,如东生态环境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发现申报材料不全的,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材料齐全的,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和编号,完成备案手续。入河排污口管理平台建成后,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提交入河排污口备案表(需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管委会公章),管理平台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入河排污口备案即为完成。

入海排污口由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进行备案管理,所需材料参照入河排污口备案申请材料,送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生态环境窗口办理,同时录入入海排污口管理平台进行动态管理。

(四)验收事项。

1、其中养殖水面1000亩(含)以上单个养殖主体或连片池塘及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的水产养殖入河排污口,在完成备案后,需要组织入河排污口验收。其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试运行期间,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入河排污口试运行排污情况,并自行组织完成验收,试运行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2、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内容应包括:(1)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污水排放方式和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备案回执的要求;(2)入河排污口的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备案回执的要求;(3)入河排污口设置备案回执规定的各项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落实;(4)入河排污口设置备案回执规定的其他事项是否落实;(5)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应当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验收合格。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1)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污水排放方式和排污规范化设置不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备案回执要求的;(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入河排污口设置备案回执要求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3)入河排污口设置备案回执规定的各项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尚未落实的;(4)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5)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6)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验收的。

4、验收登记表。验收完成后,在管理平台建成前,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向负责备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的入河排污口验收登记表(附件2)。管理平台建成后,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登录管理平台在线提交入河排污口验收登记表,并接受监督检查。。

5、验收组成员组成。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

过程中,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单位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

登记类:

(一)登记类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登记表(附件3);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单位为临时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可提供上一级管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及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登记流程。上述材料准备齐全之后,水产养殖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所属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登记表,乡镇(街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养殖面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政府(管委会)公章。由乡镇(街道)扎口按批次向如东生态环境局提交登记表。养殖场(户)实际情况与登记表内容严重不符的,发现存在尾水生态化改造措施无法有效去除污染物或去除效率低下、申报材料中的养殖主体与实际不一致(将养殖面积“化整为零”进行申报)等问题的,如东生态环境局书面通知乡镇(街道)和水产养殖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登记表作废,入河排污口仍作为非法私设排口。入河排污口管理平台建成后,设置单位应当在排放废污水前,登录管理平台在线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需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管委会公章)。

四、水产养殖入河(海)排污口规范化设置

水产养殖入河(海)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入河(海)排污口设置应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

(二)入河(海)排污口不得设暗管通入河道或其他水体底部,如特殊情况需要设管道的,必须留出观测窗口,以便于采样和监督;

(三)纳入备案管理的入河(海)排污口,其入河(海)排污口处应参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和编码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设有明显的标志牌(模板见附件4),标志牌内容应包含以下资料信息:

1、入河排污口类型;

2、入河排污口编码;

3、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

4、入河排污口监管主体;

5、入河排污口监督电话;

6、二维码(二维码应关联入河排污口详细信息,包括:牌面上所有信息,以及经纬度、详细地址、排水去向和排放要求)。

纳入登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在其入河排污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牌(模板见附件5),标志牌内容应包含以下资料信息:

1、入河排污口类型;

2、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

3、入河排污口监管主体;

4、入河排污口监督电话;

(四)水产养殖入河(海)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将管道(沟渠)、标志牌等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巡查和维护,确保管网运转正常、无堵塞漫溢现象;

五、水产养殖入河(海)排污口监督管理

(一)水产养殖入河(海)排污口设置单位按照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信息登记备案制度,在排水之前向乡镇(街道)渔业部门进行报备;并对其水污染物委托专业机构自行检测,保存原始检测记录,检测结果报乡镇生态环境部门,如东生态环境局进行抽检。对于养殖水面1000亩(含)以上单个养殖主体或连片池塘及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的备案制入河排污口,自完成验收之日起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或委托监测。

(二)已备案的水产养殖入河(海)排污口需要撤销的,应由排污口设置单位将排污口拆除前、拆除后照片等相关材料报如东生态环境局予以撤销备案,入河(海)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将排污口及时拆除并恢复原状。入河(海)排污口撤销备案后,不再列入监管范围。

六、其他事项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采用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能承担技术评估工作。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条件,鼓励相关村(社区)因地制宜建设集中的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开展“绿岛工程”建设,以经济合作社名义统一设置集中入河(海)排污口。

(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养殖场(户)的养殖面积等信息严格审核,防止部分养殖场(户)为简化手续存在虚假申报养殖面积、或将养殖面积拆分申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扎口收集备案表和登记表,按批次向如东生态环境局提交当月表格,原则上每月集中提交一次。

(五)原则上每个水产养殖场(户)只允许保留一个入河(海)排污口。若确需设置两个或以上排口的,必须在排口设置论证报告中进行重点论证。

(六)水产养殖入河(海)排污口的尾水排放标准严格按照《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中规定的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对于水质未达水功能区要求或对重点断面水质造成较大影响的,一律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附件1-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