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2136/2022-00355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文号: 通如东环〔2022〕29号
成文日期: 2022-08-22 发布日期: 2022-08-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计划(2022-2024)》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计划(2022-2024)》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8-22 08:19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令第736号)、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环办环评函〔2022〕237号)和《南通市排污许可证提质增效行动计划(2022-2024年)》,健全排污许可证质量保障机制,提高排污许可证质量,有效发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心管理制度效能,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支撑,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围绕排污许可提质增效主线,健全五项管理机制,开展四类重点工作,各科室、部门持续深入推进,紧密协作配合,切实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强化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联合监管,构建排污许可证质量“源头把控、过程管理、事后监管”的全闭环管理模式,提升证后监管效率、强化核心制度效能、发挥“一证式”管理效果。

到2022年底前,健全新核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机制,完善排污许可证动态更新机制,完成限期整改“清零”工作。到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双百”任务目标,打造出一批排污许可管理的标杆企业。到2024年底前,持续开展常态化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显著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全面支撑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新核发排污许可证联审核查机制。局综合科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梳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名录、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单,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采用非现场审查和现场核查两种方式,持续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1.完善会签制度。在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综合科应根据职责分工组织辖区分局、水科、大气科、土科、监控中心测站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并会签,对填报内容有问题的提出意见。综合科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辖区分局负责核实现场的生产设备及产能规模、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口等内容;水科负责水污染物排口类别、排放标准及总量;大气科负责气污染物排口类别、排放标准及总量;土科负责土壤自行监测和固废管理信息;监测站负责自行监测方案;监控中心负责在线设施安装及联网等内容的合规性审查。加强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的会商研判,对于合规性审核及现场核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相关要素部门应研究形成明确的处理意见报综合科提交领导小组共商决定;综合科可以委托技术机构,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要求技术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对技术评估报告负责,全面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2.开展现场核查。对于合规性审查后问题较多,存在信访举报、尾水直排入河等情形和涉嫌违法问题的排污单位,应将现场检查作为其首次核发和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必经程序。对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综合科应组织辖区执法分局、水科、气科、土科、监控中心、监测站等成立现场核查组,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联合核查,重点核查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排放口信息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对于拟建、在建的项目,应在试生产前组织现场核查,重点检查企业实际建设情况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对于申请材料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的,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综合科牵头,辖区分局、水科、大气科、土科、监控中心、监测站配合)

(二)健全新核发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机制。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质量检查规范和要求,综合科牵头组织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质量开展常态化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辖区内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总数的20%,每季度结束前的5个自然日内将抽查结果和整改完成情况报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在部、省、市三级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综合科要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限期销号整改,必要时由辖区分局进行现场核查,确保发现一起、整改一起。同时,各科室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帮扶指导,引导其自查自纠,建立自检制度,提升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综合科、辖区分局牵头,水科、大气科、土科、监控中心、监测站配合)

(三)完善排污许可证动态更新机制。做好排污许可证的动态更新,保障排污许可证基础信息更新及时、准确有效。做好三张清单之间的动态调整,对于存在技改项目或新纳入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等情形的排污单位,积极指导排污单位做好许可证的变更、延续、重新申请或者注销等工作。明确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整改后申请、重新申请、延续、变更、撤销、注销、吊销等管理流程和要求,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格式和管理流程,从严审核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许可排放量。综合科每月梳理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临期的排污单位,提前3个月对许可证临期的排污单位进行书面提醒,本着“先变更、再延续”的原则,督促其依法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对于已关闭的排污单位,依法及时注销其排污许可证,并上传佐证材料。水科、大气科、土科、监控中心、监测站等科室定期汇总国家和地方环境政策、标准、管理要求等更新动态,由辖区分局督促辖区内涉及的排污单位变更许可证,并规范做好过程管理。

(综合科牵头,辖区分局、水科、大气科、土科、监测站配合)

(四)健全部门联动协同机制。强化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管理部门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建立排污单位违法线索发现、问题反馈、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一条龙”管理工作机制,实现排污单位发证、监测、监管全闭环。

1.综合科: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的及时性、完整性进行线上核查;及时将排污单位问题清单以书面形式推送给执法监管、监测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联合监管台账。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排污单位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进行变更、重新申请。

2.辖区分局:要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真实性检查纳入年度计划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将检查发现的实际建设、运行情况与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信息不符的排污单位清单及时书面反馈给综合科,并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变更。将排污许可证数据库和排污登记库中全部排污单位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对正面清单内排污单位以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分表计电等信息化执法监管方式为主,减少现场检查次数。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功能完善后,将执法监管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部门对涉及环境违法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于排污单位违法行为,要求排污单位在该年度和季度执行报告中载明相关情况,包括执法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和整改情况等。

3.监测站、监控中心:定期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情况核查,核查结果互通共享,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持(监测站),及时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线索反馈给执法部门(监控中心)。督促落实自行监测要求,齐抓共管,提高监管成效。加快推进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规范报送自行监测数据(监控中心)。

(综合科、执法局、监控中心、监测站、按职责分工)

(五)完善信息曝光披露机制。加强对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处罚决定、排污许可证质量典型问题的曝光力度,强化对本地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的披露。

1.树立典型案例。收集排污许可执法典型案例,做好案件处罚的总结、解析和报送。

2.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管理。明确第三方机构管理、培训、考核机制,降低因第三方机构造成的排污许可证质量和管理风险,对造成排污许可证严重质量问题和在协助排污单位落实证后管理要求中弄虚作假的第三方机构,经辖区分局查证后,进行公开披露。

3.加大曝光力度。充分运用定向发文、市局官方网站、两微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渠道,定期公开排污许可执法典型案例及解析、排污许可证质量典型问题及案例、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案例、常见难点问题解答和典型行业范例等信息,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引领效应和负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

(辖区分局、法宣科、综合科按职能分工)

(六)深化排污限期整改“清零”重点工作。全面推进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整改清零,确保在2022年底前固定污染源全部实现持证排污。对于2020年4月3日前已领取排污许可证但有整改事项的排污单位,综合科加快督促排污单位按照许可证中载明的改正规定,限期全面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排污单位原则上不得延续排污许可证。联合辖区分局定期对需整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限期整改排污单位台账,实施挂单销号,每月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整改进度。对因整体搬迁、规划或环境敏感区调整等原因导致短期内无法取得环评批复、无法完成整改的,应请示属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后,给出情况说明,提出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限,妥善解决影响排污许可证审批和管理的遗留问题。

(综合科牵头,辖区分局配合)

(七)持续推进“双百”重点工作。落实“双百”任务目标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审核,2023年底前实现持证排污单位质量审核全覆盖。综合科牵头完成全部持证排污单位年度和前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同时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完成持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重点审核执行报告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自行监测频次合规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推动执行报告内容完整性、数据准确性。对“双百”重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执法分局应及时督促相关排污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对弄虚作假的情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2022年10月底前,完成不少于23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2022年度行业指标见附表),同时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数量不少于全部排污许可证的三分之一。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排污许可证的质量审核。

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2022年和2023年的4月底前,完成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2022年和2023年的5月、8月、11月底前,完成上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

3.典型行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2022年7月底前,完成家具制造业、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环境治理业、环境卫生管理六个典型行业及其他生态环境部、省厅要求的全部持证排污单位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其他行业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数量不少于全部排污许可证的10%。

(综合科牵头,辖区分局配合)

(八)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现场检查重点工作。在各项监督帮扶工作中,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现场检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在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过程中出现排放标准、许可排放量问题的排污单位,现场检查其产排污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排放口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在排污许可证质量现场检查工作中,查处并曝光超标超总量排污、排污许可证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典型案例的,纳入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综合评定。(执法科牵头,综合科配合)

(九)打造排污许可管理标杆重点工作。要以实现排污许可制与总量控制制度的有效衔接为目标,结合区域产业特色和重点行业绿色发展要求,在2023年6月前打造一个标杆行业和一批标杆企业(不少于发证总数的10%),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

1.提升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严格要求其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按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联网。对于采取手工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加强台账记录,尤其是原辅材料的使用记录和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记录,确保执行报告的真实准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经核实后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

2.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加大对行业和企业的帮扶指导,每年4月底前,完成标杆企业执行报告的总量复核,并持续强化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水平,切实营造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的良好氛围和引领示范作用。

(综合科牵头,辖区分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局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技术指导,做好后续工作调度,实行工作简报制度,定期通报提质增效行动计划实施进展。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经费保障,不断夯实排污许可证质量,提升排污许可核心管理制度效能。(综合科牵头,执法局、水科、大气科、土科、监测、监控、法宣科配合)

(十一)注重宣贯培训。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政策宣贯,组织“送法入企”活动,结合实际案例指导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同时加大对审批和执法等管理人员、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第三方技术机构的培训力度,适时组织排污许可业务培训,强化学习效果。(法宣科牵头,综合科配合)

(十二)完善资金支持。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管理的财政资金保障机制,鼓励企业申请省级“环保贷”等金融产品,排污权抵押贷款,拓宽排污单位融资渠道,推动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提档升级。鼓励纳入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或者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办公室、法宣科、综合科按职责分工)

(十三)强化督促推进。围绕生态环境部、省厅、市局组织实施的排污许可“双百”重点工作考核方案,以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规范性审核是否完整准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率和未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处理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为重点,建立健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台账。对“双百”重点工作抽样复核结果和“双百”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推进。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综合科牵头,辖区分局、办公室配合)


附件1: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2022年度行业指标.doc


附件2:如东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领导小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