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2136/2021-00651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通如东环〔2021〕35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自备汽车 公务出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各区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保障公务出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车改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自备汽车公务出行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6日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自备汽车公务出行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公务出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车改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出行交通工具使用一般原则
1.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行,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支相关费用。
2.符合《如东县公务出行管理保障办法》(东车改〔2018〕3号)规定的,可以向县车管中心申请使用车辆。
3.根据方便、节约和高效原则,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使用自备汽车。使用自备汽车公务出行的范围,享受车改补贴人员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掘港县城或正常上下班路途)范围以外,南通市域(含县、市、区)以内;无交通补贴人员为南通市域(含县、市、区)以内,不含正常上下班路途。到市外出差需搭乘飞机、火车等其他交通工具的,可使用自备汽车至就近机场、车站。
4.个人申请使用自备汽车的,出行范围在如东县内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审批;出行范围在如东县外、南通市内的,由办公室呈主要领导审批;出行范围在南通市外的一般原则上不使用自备汽车。
二、自备汽车公务出行注意事项
1.自备汽车车主应为其本人或者其配偶,且1人只可确定1辆私家车作为公务出行自备车辆。自备汽车必须按规定参加车辆年审年检,确保车况良好。自备汽车的四项保险(指车辆损失险、交通责任事故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和驾乘人员意外险必须保全保足,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必须100万元以上,驾乘人员意外险保额每座每年40万元以上。
审核通过的自备汽车驾乘人员意外险保费由单位和车主共同承担,单位承担40%。自备车至少因公使用过一次后,方可报支当年度驾乘人员意外险保险费。
2.个人申请自备汽车前,须向办公室提供车辆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备案后,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3年内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不得驾驶自备车辆公务出行。
3.同一公务事项多人出差的,应根据自备汽车座位数拼车往返,不得派出多辆自备汽车。不同公务事项,出差目的地、时间基本一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拼车往返。一人公务出行的,原则上不得使用自备汽车。
4.因公使用自备车前,需在办公室领取GPS定位仪,实际结算里程按照GPS定位仪记录里程结算。
5.因公使用自备汽车,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因交通违章而受处罚的费用及其他相应后果均由个人承担。
6.使用自备车辆公务出行前,应在如东县公务用车电子管理平台中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的,不得报支相关费用。
三、自备汽车包干费用报支规定
1.使用自备汽车公务出行,交通费包干按公务用车保障区至目的地的往返里程1.5元/公里结算,途中的油费、充电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不可报支。新能源汽车按照1.2元/公里结算。
2.使用自备汽车公务出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可按照《如东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支,不得报支目的地市内交通费。
3.使用自备汽车公务出行报销交通费用,必须提供会议通知、交流学习的函、执法检查计划、方案等材料作为附件,无上述材料的公务出行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4.使用自备汽车公务出行结束后,使用人须在15日内完成费用报销申请手续,超期不得报支。
四、严禁私车公养
1.单位人员公务出行中使用的自备车辆,必须为公务出行人员本人或配偶的车辆,不得使用他人的自备汽车。
2.单部自备汽车每年公务出行报支费用里程不得超过8000公里。特殊情况需超过该里程的,须说明原因并经单位党组会议研究同意。
3.自备汽车必须用于公务出行,严格按照申请单的目的地出行,不在申请范围目的地的里程费用不得报支。
五、公示监督
办公室要加强管理,对使用自备汽车公务出行报销交通包干费用的,要将出差人、车牌号、起讫地点、公务事项、报支费用等情况,按月公示,确保公开、公正,自觉接受监督。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2021年10月8日起试行。如上级有明文规定,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2:如东县行政中心与南通市各县市之间的距离参考表.docx
附件5: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自备汽车使用情况公示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