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2136/2021-00601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文号: 通如东环〔2021〕31号
成文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1-09-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9-15 11:2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如东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我县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们制定了《如东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财政局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5日

如东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38号)及《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如东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专项用于支持我县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如东县财政局和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

  (一)如东县财政局负责会同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联合如东县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组织江苏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项目储备库)建设;调度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按照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水生态环境保护。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水质较好河流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包括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危废规范化处置、重金属污染防治等。

  (四)辐射污染防治。包括电磁辐射、核辐射污染防治、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等。

  (五)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包括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调查保护、生态文明创建奖补、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建设、生态文明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等。

  (六)生态环境科研课题研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等(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七)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管、监测监控、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及运维,生态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国际合作项目;省项目储备库管理等。

  (八)省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支持范围:

  (一)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

  (二)以城镇生活污水为主要处置对象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三)景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征地拆迁补偿等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由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根据年度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储备项目库项目情况,项目申报单位过往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财力因素等拟制资金分配方案,经与如东县财政局会商后予以分配。

  第九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如东县财政局会同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应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预算下达后60日内由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将资金分配到省项目储备库具体项目。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制。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将当年资金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如东县财政局、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批准后变更,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建立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均应纳入省项目储备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确需安排的,需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省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项目更替的良性循环。

  第十四条 每年1月,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会同如东县财政局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对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按要求组织项目审核并申报。

第十五条每年4月、10月底前,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完成市县相关部门申报项目的2次集中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纳入省项目储备库,并分别印发项目储备库清单。

第十六条 项目入库审核由南通如东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如东县财政局共同实施,重点审核申报项目与申报范围的一致性、申报材料要素的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报送上级部门审核,最终项目入库以中央、省级审核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单位要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如东县财政局、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如东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实现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加强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如东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如东县县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东财规[2016]1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