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03748728/2019-00019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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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19-08-1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法律法规政策综述
法律法规政策综述
来源: 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9-08-14 15:59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201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公布施行的法规和政策综述如下:

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

7月1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4号),要求切实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主要内容:

(一)支持内容。支持实施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和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积极发展奶农合作社和奶牛家庭牧场,培育创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一是支持开展农产品初加工,二是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三是加强优质特色品牌创建。

(二)支持对象。一是农民合作社,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联合社,国家贫困县可放宽到规范运营的其他农民合作社。二是家庭农场,主要支持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名录的家庭农场(家庭牧场)。其中家庭农场重点支持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或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农场;奶牛家庭牧场优先支持存栏量50—500头之间的中小规模牧场。三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主要支持组织管理规范、联农带农机制完善、经济效益明显的联合体的内部成员。粮食类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应占有一定比重。

(三)支持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以及自有财力等渠道予以支持。鼓励各地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政策措施给予适当支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和支持方式。政策实施可与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政策统筹实施。鼓励有条件的省份,以县为单位开展整体推进示范,集中投入支持。

二、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7月10日,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22年要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到2035年要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意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一)积极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律师广泛参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全过程,出具法律意见,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围绕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组织法律服务团、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等,积极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发展现代服务业等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机制,加强法律风险评估,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

(二)积极为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扩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覆盖面,提高党委和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完善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意见的工作机制,细化明确相应工作规则和流程。建立完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机制和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

(三)积极为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法律服务。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推进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矛盾,探索采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司法确认保障调解的法律效果。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律师调解和商事调解制度,发挥公证、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等非诉讼方式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出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7月11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出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主要内容:

(一)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分级负责、分工明确的确权登记工作机制。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国家登记机构负责办理;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省级及省级以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二)与国土调查、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相衔接。明确自然资源类型边界通过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等自然资源调查成果获取,避免重复调查产生自然资源类型划分交叉重叠。明确已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通过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主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联。

(三)明确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三类主体。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要立足于服务管理需要的要求,明确在登记簿上对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三类主体予以记载:其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所有权人均登记为全民;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均登记为自然资源部。在具体行使所有权方式上,分中央直接行使和委托代理行使。中央委托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登记为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

(四)明确自然资源确权制度。在确权方面,采取叠加的方式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边界以及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为确保权属界线清晰明确,规定登记单元的重要界址点应现场指界,必要时可设立明显界标。同时规定,在国土调查、专项调查、权籍调查、土地勘测定界等工作中对重要界址点已经指界确认的,不需要重复指界。在权属争议处理方面,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通知打击和防范“炒猪”行为,保障生猪养殖业生产安全

7月11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击和防范“炒猪”行为保障生猪养殖业生产安全的通知》(农办牧〔2019〕54号)。《通知》指出,近期有一批专业“炒猪”团伙通过先向养殖场(户)丢弃死猪,然后制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的舆论,再大幅压低价格买猪等方式从事“炒猪”活动。各地要提高警惕,积极防范,一旦发现“炒猪”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国办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7月16日,国办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政策措施:

(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应予即时办理,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信用信息;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四)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形成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六、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

7月17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决定共同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中央财政给予奖励资金支持,试点期限暂定为2019年至2021年。《通知》指出,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分别奖励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支持试点城市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着力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同时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防范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切实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此外,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参照开展省级试点工作。

七、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 深入推进健康扶贫

7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改委、财政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国卫扶贫发〔2019〕45号),要求全面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健康扶贫任务。《工作方案》提出,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获得及时诊治,得了大病、重病后基本生活仍然有保障。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配备合格医务人员,消除乡村两级机构人员“空白点”,做到贫困人口看病有地方、有医生、有制度保障。

八、税务总局发布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

7月23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针对今年上半年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中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检视并整改推出第一批十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主要措施包括:

(一)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

(三)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明确“容缺办理”事项、适用对象及其标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先办理、后补缺”,纳税人、缴费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四)规范统一自助办税事项。规范统一自助办税终端(机)的服务功能、应用界面、运行管理等,拓展纳税人、缴费人自助办理事项,逐步实现90%的常办涉税事项可在自助办税终端(机)办理。

(五)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