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03748728/2020-00037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 文号: 东供发〔2020〕7号
成文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5-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时间:2021-02-08 08:27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社定名为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上级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主要载体。

第三条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县总社)是如东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供销合作总社领导下的全县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县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四条县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县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体制创新、组织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六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供销合作社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七条县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的职责。

县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八条供销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县总社理事会是县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县总社及各成员社均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平调、私分、侵占。

第九条县总社建立理事提案制度,在召开全县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期间提交工作建议案。

第十条 县总社加入上级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教育培训,执行其决议。

第十一条县总社社址设在如东县城。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二条县总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省、南通市和如东县关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引导成员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和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

(三)参与城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城乡社区综合性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

(四)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负责供销社系统农产品市场建设、农产品展示展销和产销对接,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运营和管护,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服务。

(五)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协调成员社间关系,开展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负责制定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规划,推进开放办社,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社从业人员、农民社员和农民经纪人技能教育培训。

(七)依法监管社有资产,对本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发展社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推进联合与合作。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三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总社直属和投资企业、基层供销社、集体商业总店、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等,经申请并报县总社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县总社的成员社或成员单位(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四条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县供销合作总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县总社组织的有关活动,享有其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有关政策支持;

(三)请求县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以县总社成员社的名义开展活动;

(五)对县总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本章程;

(二)执行县总社决议;

(三)维护县总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县总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县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六)接受县总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七)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六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县总社以及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全县供销合作总社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全县供销合作总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县代表大会)是县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全县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县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县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县代表大会决议;

(四)选举或罢免出席南通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五)通过或修改县总社章程;

(六)选举县总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全县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县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县总社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全县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县总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县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县总社理事会在全县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通知各成员社。

第二十二条成员社向全县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提交县总社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全县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召开全县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通过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县总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县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县总社的重要工作,指导、总结、交流成员社改革发展和为农服务的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县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选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

(七)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共如东县委提名,并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县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县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主任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县总社设监事会,为全县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县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县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县政府、上级供销社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对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职责的履行情况;

(五)监督和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七)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县代表大会反映;

(八)对理事会年度工作进行评价;

(九)选举监事会主任;

(十)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由主任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可设立系统外监事若干名。

监事会主任由中共如东县委提名,并经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成员社监事、系统外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理事会理事、县总社投资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监事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生效。

第七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县总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投资企业。

第三十四条县总社理事会是县总社投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

县总社投资企业包括县供销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五条县总社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投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县总社投资企业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七条县总社培训各类经营管理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八条县总社投资企业要为合作经济的发展和乡村建设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县总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条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各投资企业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县总社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三条 国家拨入县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总社财务审计部门对县总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县总社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中共如东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南通市供销合作总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