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03748728/2019-00016 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 文号: 东供发〔2019〕7号
成文日期: 2019-02-13 发布日期: 2019-02-1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供销总社关于印发机关工会经费的
县供销总社关于印发机关工会经费的
来源: 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时间:2019-02-13 17:36 累计次数: 字体:[ ]

县供销总社机关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苏工发〔2018〕13号)及如东县工会有关规定,结合县社实际,制定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一、工会经费使用范围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二、工会经费支出项目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各类培训支出,对优秀学员也可行奖励,但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三分之一,奖品(奖金)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300元。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各类文体活动的支出,对活动的优胜者可进行奖励,但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员的三分之二,奖品(奖金)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社工会自行开展的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的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500元;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所需服装的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600元。同一人员两年内参加同一类型活动不得重复购置。

工会可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但不得发放现金。

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社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逢年过节,社工会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1800元,即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各600元。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400元。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应予看望,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去世时,社工会可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时,社工会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是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社工会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

5.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三、工会经费使用要求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5.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6.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工会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工会经费的财务管理、经费收支等严格按照县总工会和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