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02X/2019-00058 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高新区 文号: 高新管〔2019〕87号
成文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19-09-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高新区2019-2020年职业病危害 尘毒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新区2019-2020年职业病危害 尘毒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如东高新区 发布时间:2019-09-30 17:45 累计次数: 字体:[ ]

高新区2019-2020年职业病危害尘毒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治理范围

(一)粉尘治理重点行业:机械(铸造、设备制造、船舶修造等),轻工(健身器材、陶瓷、玻璃制品等),建材(水泥、陶瓷砖、石材等),燃煤热电厂及其他存在高危粉尘作业的行业领域。

(二)毒物治理重点行业:化工、轻工(浸胶手套、木制家具、电子、制鞋、铅电池制造),机械(设备制造、船舶修造等)及其他作业场所存在有毒化学品的行业领域。

二、治理目标

进一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职业卫生管理措施,逐步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专项治理达到以下目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95%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劳动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率95%以上。

三、组织管理

成立尘毒危害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邱玲玲

副组长:赵海建

成员:陈燕吴银山曹周明罗钰鹏王海军

夏雨洲平姝丽

四、工作部署

(一)部署动员阶段(2019年9月底前)

1、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各用人单位要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治理方案,结合实际对本企业内部进行全面自查和梳理,摸清本企业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情况,建立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台帐资料。

请将治理方案连同附件1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送掘港卫生所(联系人及电话:吴昊,13584707327;QQ工作群:607740720电子邮箱:1550492072@qq.com )。

2、加强培训,把握标准。组织对各用人单位的培训,重点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专项治理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群,增强专项治理工作业务技术能力;组织辖区内治理范围内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开展动员培训,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治理重点、治理要求等。

(二)指导查纠阶段(2019年9月-11月)

1、列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照专项治理要求,切实全面排查在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落实治理措施,保障治理经费。

2、用人单位自己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照治理要求,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方案。企业可借助专家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帮助、指导开展职业病危害识别,落实申报、检测评价、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在改进生产工艺、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3、对用人单位制定的整改计划对照治理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治理要求的,督促用人单位进行修改,确保治理方案切实可行。请将附件3、附件4于2019年12月15日前报送掘港卫生所。

(三)督查整改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7月)。卫生所及相关部门将在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8月-2020年9月)。认真总结本次整治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培育一批示范企业,发挥引领带头作用。认真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握职业病防治的重点环节和关键因素,为提升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提供针对性对策措施。

请将附件5于2020年11月01日前报送掘港卫生所。

五、治理内容

(一)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等相关组织制度。

(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知识和防护措施的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彻底查清本企业存在或者产生尘毒的种类、岗位、设备,根据有毒化学品的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中文说明书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台帐,并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和场所,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全面落实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三)用人单位按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将劳动者的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劳动者,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异常的劳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置。

(四)用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定期开展全面真实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并将结果向劳动者公布。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情况进行整改。

(五)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正常有效运行。在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并正常运行,同时应配备应急救援设备。

(六)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指导并保证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做好防护用品购买、发放、更换、维护记录。

(七)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三同时”制度,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全面客观,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标准规范,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数据和结论应当科学真实。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切实加强领导。要在卫生所及相关部门统一领导下,加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建立共享机制。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本次专项治理工作。

2、强化培训,注重实效。各用人单位要加强企业内部宣传和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提升自我监督能力和水平,熟悉和掌握本次专项治理的工作任务,扎紧时间步骤,要统一检查治理标准,杜绝流于形式,增强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

3、突出重点,强化执法。本次治理将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严重,对劳动者健康危害较大的用人单位作为治理重点,相关部门将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未按规定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开展对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培训和健康监护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作业方式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