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02X/2019-00060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高新区 文号: 高新管〔2019〕90号
成文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19-09-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高新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高新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如东高新区 发布时间:2019-09-30 08:2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2018年“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成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52 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深入开展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6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以牢固树立和贯彻绿色发展为理念,结合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以污染防治为核心,坚持铁腕治污、精准治污,压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决禁止“一刀切”,对违法企业坚决“切一刀”,切实提高我区环境质量,推动企业规范发展、集约发展和绿色发展。

二、整治对象

(一)行业范围

本次整治包含但不限于下述行业:化工(含农药、染料、涂料、油墨、有机溶剂等)、钢丝绳、纺织、印染、橡胶、电镀、制革、塑料造粒、浸胶手套、酿造、造纸、砖瓦窑、铸造、船舶修造、水泥粉磨站、铅酸电池、炼铁、碳素、印刷、家具、陶瓷、汽修、涂装(含喷漆、喷塑、酸洗)、五金加工、木材石材加工、废品回收、洗涤、混凝土搅拌、内河码头、畜禽养殖等行业。

(二)界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散乱污”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一是属于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且不具备优化提升条件和能力的;二是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不能满足要求,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三是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规划且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有污染防治设施但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

三、工作措施

针对排查认定的“散乱污”企业,应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进行细化分类处置。

(一)关停取缔一批

1.使用淘汰类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关停使用淘汰设备又不具备优化提升能力的企业。

2.审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布局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散乱污”企业。依法关停取缔无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且无法补办的“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产业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在工业聚集区且环境、安全问题严重的“散乱污”企业,应依法关停。

3.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全面关停利用既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或违规出租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散乱污”企业。重点拆除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项目,重点清理整治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违法用地行为。

4.违法排污的“散乱污”企业。全面依法关停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包括但不限于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水直排、挥发性有机物等各类污染物不达标排放等)且无法限期整改到位的企业。优先整治位于河道两岸日常经营引发水体黑臭、群众举报频繁的涉水企业,以及邻近居民集中居住区、废气扰民问题严重的涉气企业。

5.存在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全面依法关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应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且无法限期整改到位的企业。

(二)整合搬迁一批

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现址不符合当地产业规划、用地和建设要求的“散乱污”企业,并与园区内相关生产条件相符的企业制定搬迁计划,搬迁至园区现有标准厂房内,2019年底前启动项目搬迁。

(三)升级改造一批

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设备落后和相关手续不齐全,但不属于上述关停、搬迁情形,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企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安全隐患依然突出的,坚决予以依法关停。

四、工作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9年9月30日前)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各村(居)、各相关部门对2018年“散乱污” 企业整治情况全面进行回头看,坚决防止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和虚假整改,未依法依规整改到位的一并纳入本年度整治。组织各村(居)、区环保科、工业运行科、市场监管掘港分局、国土分局、城市管理科、建设科、安监分局、服务业管理科、派出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前期区初步摸排的基础上再次对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方位详细摸排。结合是否无证无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安全生产等要求,对照整治原则进行分类,排查梳理辖区“散乱污”企业清理(关停取缔)类、搬迁(整合搬迁)类、整顿(升级改造)类清单。建立管理台账,排查一项、入帐一项,做到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确保企业信息完整。各村(居)、各部门要在2019年9月30日前将《如东高新区“散乱污”企业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送区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区五楼)。

(二)清理整改阶段(2019年10月1日-2019年11月30日)

各村(居)、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散乱污”企业实际情况,分类处置,一厂一策,有序组织实施,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各村(居)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列入清理类名单的企业恢复生产。严格实行管理台账动态更新,留存整治过程中的纸质、影像等证明材料,建立管理档案台账,每月23日前填写《如东高新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进展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区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9年12月1日-12月31日)

各村(居)配合区相关部门认真总结“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做法,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整治工作总结和《如东高新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12月5日前报送区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管委会成立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小组,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各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工业运行科、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科、区安监局、国土分局、农村基础设施管理科、建设科、城市管理科、水利站、服务业管理科、市场监管掘港分局、供电所、违建办、各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区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朱益峰兼任,负责“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掌握总体进度、定期通报并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反馈。全面落实“散乱污”企业整治属地责任制。各村(居)是本次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村(居)支部书记和各科室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协调组织,亲自推动落实;要明确专人、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门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

(二)明确部门职责。环保科负责检查企业环评审批、验收手续办理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和达标排放情况;工业运行科负责检查企业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相符性,认定企业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及工艺,负责推进“减煤”工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服务中心负责严格按照产业规划进行立项审批;各派出所负责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环保部门移送的适用行政拘留的污染环境违法案件,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自然资源分局依法依规严格检查“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违建办、建设科、城市管理科对“散乱污”企业不符合用地规划、违建和非建的行为依法查处;水利站负责对“散乱污”企业取水、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严格排查,坚决取缔非法“自备井”和非法入河排污口,对已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封堵其入河排污口;安监局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资质;市场监管掘港分局根据有关部门的提请,依法对“散乱污”企业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产品质量加强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供电所、农村基础设施管理科对区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散乱污”名单内的企业按照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停电通知、县级以上供水管理部门停水通知配合实施停止供电、供水,制止企业进一步违法行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整治工作。

(三)明确整改要求。各村(居)要严格执行认定标准,排查摸底工作做到不留尾巴、不留隐患,对排查出的单位或企业信息要详细,分类要合规合理,治理措施要可行,确保整治到位。列入清理类的企业,应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依法注销相关生产许可,不留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列入整顿类的企业,要给予合理的过渡期,督促企业采取限产等综合措施,确保在整改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积极扶持引导,按清洁生产要求对生产工艺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实施全面提升改造,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和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和生产安全;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列入搬迁类的企业,现址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过渡期,引导搬迁至工业园区(集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小组要加强排查清单审核,完善分类整治流程和标准,对整治清单内的企业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整治任务。

(四)强化联动执法。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国家和地方标准。要加强司法联动,区各派出所要密切配合,严惩阻扰执法和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供电、供水等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对依法关闭取缔企业,采取相应断电、断水措施,制止相关“散乱污”企业污染行为。

(五)强化宣传引导。区广电站和各村(居)要通过有线广播、党员代表会议、横幅标语等形式宣传“散乱污”企业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违法违规、拒绝整改企业坚决予以曝光,形成专项行动高压态势,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同时定期公布治理进展,及时公示工作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整治标准。要分类施策,标本兼治,坚决做到“取缔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于清理类的企业,对照“两断三清”标准,确认是否存在恢复生产的条件,是否存在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在按照相关要求关停取缔后,由各村(居)负责人签字确认,上报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小组进行初步验收。对于整顿类的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和环境保护措施,完成整改、恢复生产同时,报区管委会、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对于搬迁类企业,制定搬迁计划,明确搬迁地点,经区管委会相关负责同志签字确认,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方可进行项目建设。凡被发现达不到整治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严格考核问责。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由区纪委、督查室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各村(居)、各相关部门整治进度开展督查,对进度滞后的,通报预警;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严肃问责。

附件:

1.如东高新区“散乱污”企业排查情况汇总表

2.如东高新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进展表

3.如东高新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如东高新区“散乱污”企业排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村(居)

企业名称

生产项目

行业类别

具体地址

(含经纬度)

就业人数

占地

面积(亩)

有无工商营业执照

是否存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及工艺

用地是否违法

有无环保手续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是否存在违建非建

有无未经许可的取水口和非法入河排污口

废水排放情况

废气排放情况

存在问题

整治类别(清理、搬迁、整顿)

完成期限

责任单位

责任人

排放量

种类

排放量

种类

…村(居)

张三家具厂

木制家具

家具

××村××组(东经,北纬)

10

10

有/无

是/否

是/否

有/无

未开展

/…级

是/否

有/无

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清理类

...村(居)

注:1.企业名称要准确,已注册的企业采用营业执照上的规范名称,未注册的作坊采用业主姓名+污染源(如:张三家具厂)或具体地址+污染源(如:××区××路与××交叉口无名豆腐坊)的形式,并填写具体经纬度。2.“废水排放情况”一栏主要填写废水排放量(单位:立方米/天),种类填写 COD、氨氮、总氮、总磷等,有监测报告附检测结果。3. “废气排放情况”一栏主要填写废气排放量(单位:万立方米/天),种类填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等,有监测报告附检测结果。

村(居)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附件2

如东高新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进展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企业名称

整治类别

整改进展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注:1.“序号”一栏请与附件1一致。2.“整改进展情况”一栏:清理类填写是否停产、是否实现“两断三清”;整顿类填写是否停产、是否制定整治计划以及整治进展的具体情况;搬迁类填写是否制定搬迁计划,搬迁地点是否确定,以及搬迁进展情况。

村(居)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附件3

如东高新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企业综合整治完成情况

升级改造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清理类(家)

搬迁类(家)

整顿类(家)

污染治理项目数量

(个)

整改投入资金

(万元)

立案数(件)

处罚金额(万元)

计划数

完成数

计划数

完成数

计划数

完成数

村(居)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