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东征补安置〔2024〕第2024029号)<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13 14:40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东拟征告〔2024〕第24010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现状如下:

地块编号

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现状

镇(区\街道)

村(社区)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其中:耕地

地块24010

苴镇街道

虹元村

35组

0.1965

0.1965

0.1965



苴镇街道

虹元村

43组

1.0831

0.9322

0.4757

0.0991

0.0518

合计

1.2796

1.1287

0.6722

0.0991

0.0518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1.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县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如东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东政规〔2023〕5号)公布的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粮油作物青苗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其他类作物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地上附着物补偿。

2.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构筑物等的搬迁、补偿安置,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工作导则(2022年修正版)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59号)文件要求,具体由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补偿安置。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如东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如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9月13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9月13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如东县人民政府苴镇街道办事处(地址:南通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苴镇街道)渔港大道1号;联系人:刘秋晔;电话:0513-81966260;邮编:226409)。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如东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如东县人民政府苴镇街道办事处(地址:地址:南通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苴镇街道)渔港大道1号;联系人:徐吉;电话:0513-81966260;邮编:226409)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1.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