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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如何完善专家论证机制

来源: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7-08-30 字体:[ ]

政府采购在诸多环节引入了专家论证机制,如采购前期的采购需求论证、采购需求审查和采购文件论证等。毋庸置疑,引入专家论证机制是解决政府采购众多环节技术审查把关问题的有效途径。

有必要建立论证制度


1、政府采购项目品种繁多且复杂。由于政府采购涵盖所有用财政性资金支付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内容包罗万象,而且随着政府公共财政政策的进一步实施,采购项目的品种将日益增多,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不可能对所有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都确保科学、合理,政府采购必将更多的依赖各行业及各专业的专家。特别是在采购需求的提出和论证环节,这一环节的论证结果根本性地决定政府采购资金的利用效率,可以从源头杜绝采购文件的倾向性或排他性,保证采购文件的合法完整、科学严谨和客观公正,确保潜在供应商之间的充分竞争。


2、第三方易于作出公正判断。由于专家是与采购项目相对无关的无直接利益第三方,因此,论证结论从客观上更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在实践操作中,对技术含量高、采购数额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采购文件专家论证制度,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论证:技术要求中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技术要求的编写有无缺陷;项目的技术及商务条款是否带有指定性、倾向性、限制性或排他性;项目的技术条款以及商务条款是否规定并表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设定是否合理;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是否科学、公平、规范、具体等等。


当前论证机制存在不足


1、论证制度无法律细化规定。专家论证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太多明确规定,仅在《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表述为“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征询有关专家意见”,“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但事实上,是否应该组织专家论证以及如何组织专家论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尤其后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更为关键。专家论证组织工作的效果举足轻重,在很多情况下,甚至直接影响专家论证的结论。例如在采购需求提出环节,由于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提出的,由采购人组织的专家论证意义重大。但是,因为这些论证专家可能是由其聘请并支付论证费用,从而在实际开展工作时,专家在论证过程中容易出现不认真履职,简单地走过场,甚至个别专家抱着“拿人钱财替人做事”的心态,“尊重”采购人要求而“牺牲”公平。对采购需求存在明显倾向性、排斥性的也视而不见,导致论证后的需求不全面、不合理,有的存在倾向排斥,有的甚至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从而不能真正发挥专家把关的作用。因此如何组织专家论证相当关键,而相关法律法规并无配套的论证规定和程序,也无论证专家权利与义务的相关规定。


2、个别部门认识不足,部分专家立场不正。个别部门只是把需求论证工作作为采购的前置条件或为了完善手续,只满足于出具需求论证报告。还有的部门完全依赖专家做需求论证,淡化了本该由自己通过市场充分调研形成采购需求的工作职责,只简单制定采购需求,把相关完善责任全部推给了专家,使得需求论证流于形式。部分专家立场不正主要是由于专家职业道德发生偏差造成的。通常情况下,供应商与本行业的专家往往保持着较为密切的关系,为了获得有利的论证结果,供应商可能会大力进行公关,左右论证结果。


3、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政府采购专家论证制度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督机制没有跟上的问题。例如在论证专家的产生、论证活动的组织、论证结论的形成、论证费用的支付、论证结果的公示等许多细节仍缺乏有效的监督,亟需细化完善并作出相应规定。


如何规范专家论证


1、明确专家论证组织者。笔者认为,总的原则是,根据采购流程不同环节的需要明确组织者。例如在采购需求的提出环节,这一环节的责任方是采购人,则由采购人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从客观上说,邀请专家的原因是采购人认为自身力量不足以判定采购需求是否科学合理时,必须借助专家把关;又如在采购需求的审查环节,其责任方应是采购监管部门,则应由该环节的责任方来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总而言之,专家论证的组织者必须根据具体需要由其责任方承担组织责任。


2、强化专家论证活动监督。专家论证对于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个别环节可能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如何加强监管,明确监管责任方,监督专家论证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尤为重要,这直接决定了论证结果的公正性。笔者认为,应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和监察部门共同履行监督职责。


3、明确专家组成和产生办法。这是决定专家论证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方面,专家的学术水平必须与所论证项目相适应;另一方面,专家必须与被评审项目没有利益关联。此外,还要考虑专家论证所处的环节。如在采购需求提出环节,可以由采购人自行聘请专家,无须在规定的专家库中产生;但在采购需求审查环节,必须优先考虑在专家库中抽取,如专家库中相关类型的专家不足或没有该类型的专家或具有利益关联,方可在专家库以外进行邀请。因为在该环节,更重视采购需求公正性的审查,包括有无排他性、歧视性条款等。


4、建立有效的专家约束机制。由于专家群体身份特殊,且在论证过程中往往以个人身份出现,所受约束较少,所以可能出现某些专家违背职业道德。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种不良现象,作者认为,专家退出机制及不良行为曝光机制是比较有效和可行的手段。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须规范专家论证的具体工作职责,明确专家的权利与义务。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建立政府采购论证专家库及配套的管理办法,提高专家的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5、增加公示环节,加大透明度。对专家论证的结果进行公示,是确保论证结果公正性的一个有效举措。特别是对于政府采购这种基于公共财政的制度来说,公示更能体现公共财政的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应考虑对重大采购需求的提出以及采购需求审查的专家论证结果予以公示,这是加大政府采购透明度、维护政府采购权威性的有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