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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评标办法产生的情形解读

来源: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6-05-20 字体:[ ]

招标评标方法是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决定中标价是否合理和评标是否公正的关键环节,评标方法的制定需要结合多种因素来确定。通过近年来的实践,全国各地提出了多种不同的评标方法,为了实现规范化、统一化,有利于创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三种评标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方法适用于哪种情况,需结合实际。

 

最低评标价法作为国际上最常用的评标方法,主要优点有:一是能较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遏止腐败现象,规范市场行为。三是有利于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国际市场的竞争方式,主要是最低评标价法,如果投标人对低价中标一无所知,则很难想象我国的企业今后如何能在国际市场立足?四是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那些管理水平低、设备技术落后的企业,要么中不了标,要么中标后无利可图,最后被市场无情淘汰,这样就促使企业必须提高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当然,最低评标价法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价格最低,并不能保证服务和质量最优。二是投标供应商有危机感。风险太大了,供应商会心有顾虑。三是成本价不易界定,是最低评标价法受到质疑的核心问题。

综合评分法具有更科学、更量化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引入权值的概念,评标结果更具科学性。二是有利于发挥评标专家的作用。三是有效防止低价的不正当竞争。同样,综合评分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一是评标因素及权值难以合理界定。评标因素及权值确定起来比较复杂,用户往往希望产品性能占较高权值,财政部门往往希望价格占较高权值,真正做到科学合理更为不易。二是评标专家不适应。由于专家组成员属临时抽调性质,在短时间内让他们充分熟悉被评项目资料,全面正确掌握评价因素及其权值,有一定的困难。三是赋予了评委较大的权力,由于评委的业务水平不尽相同,如果对评委没有有效的约束,就有可能出现“人情标”。

性价比法与综合评分法比较,具有相似的优点,但其自身独特的优点是充分考虑使用价值,更能体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原则。性价比法与综合评分法比较,同样存在评标因素及权值难以界定的缺点。

不同的项目或者物品有不同的特点,应按具体情况选取最佳的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的商品和通用服务项目,这些项目一般使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比较明确、品种单一、采购金额相对较少,评委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证明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基础上,只需要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合格与否的评议,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优劣评价。而性价比法比较适用于具有特殊技术,对售后服务有较高要求和特殊要求的项目。

对于最低评标价法来说,合理界定成本价是核心问题。要想合理界定成本价,必须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使用方面下大工夫,及时、准确地收集当前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并及时更新,定期整理,使用户单位的采购预算更符合实际,使评委会评标时能清楚掌握市场平均成本,据此进一步分析、评审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最终评审出“合理的”最低价中标候选人。

很多因素都会影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而且随着项目的不同,其影响因素和影响程度也不一样,招标方必须根据各个项目的特点来确定评标因素。评标因素可以分为以下9类:财务风险、招标文件理解、投标文件完整性、项目位置、供应商资质、供应商经验及名声、供应商实施项目能力、替代方案以及承包商组织机构。招标方可根据项目的特点,从上述9类中有选择地确定评标因素及权值。招标方要善于积累以前案例的经验教训和借鉴外地的做法,作为一个课题深入探讨确定评标因素及权值的科学方法,使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更加完善。

综上所述,评标是招标方选择一个合适供应商的必要过程,评标的关键在于确定评标因素和选择评标方法;虽然最低评标价法不一定能让用户单位获得最大程度的优质服务,但政府采购大多采用此方法,最主要的原因是他们必须向公众证明他们的招标是公开、公平的;各种评标方法由于自身的种种限制,均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最好的评标方法”;不同的评标方法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招标方应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选择最合适的评标方法。

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