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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条例下政府采购文件编制的解读

来源: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6-05-20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正式出台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强化了采购需求、结果评价和履约验收管理等措施,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机制意义重大。现将新《条例》中对于采购文件编制方面的新标准予以解读。

一、明确了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和上限。

投标、履约保证金应当以非现金形式提交,且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比,调整了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提高了保证金的上限,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限额。
    二、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方面,提高了可操作性。

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比,《条例》强调当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时,才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顺延时间。这样既顺应了实务操作的要求,又避免了因某些笔误、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内容的修改影响了采购效率,同时也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
    三、进一步优化调整了评标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提及的性价比法已不在此列。

梁静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