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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

来源: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6-05-20 字体:[ ]

《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也是政府采购活动必不可少的环节。加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是保证采购质量与效率,彰显政府诚信形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供求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

资格审查是指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对潜在供应商或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进行技术、资金、信誉、管理等多方面的评估审查。政府采购项目一般涉及面广、数量多,为确保项目合同顺利完成,有必要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达到生产技术方面的要求,是否具有适当的财务能力及管理水平等等,这样可以防止在履行合同时出现交货质量与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情况。同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可以提高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效率,降低人力成本。在具体采购操作中,经过资格审查,可以筛选掉大部分不可能中标的投标人,使有资格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缩小到合理范围之内,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一般有两种形式: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一般在邀请招标方式中采用,由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后审一般是在开标后项目评审时进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由于邀请招标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运用较少,所以资格后审成为主要审查形式。 

供应商资格审查的主体是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这在法律法规中是有规定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采购法明确界定了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主体是采购人,同时本条规定了采购人审查的形式和范围。在具体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其履约能力的文件,如资质和业绩情况等。而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18号令中把审查供应商资格作为是评标委员会的职责,目前现实工作中也是这样操作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也是投标文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资格审查不严会出现不公平竞争、履约跳水、甚至商业欺诈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给用户单位造成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不是歧视行为,而是确保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证采购项目优质高效完成的必要手段,所以加强供应商资格审查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进行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也已成为目前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实际工作中,不法供应商的资格欺诈主要表现有:借用资质投标,假冒资质蒙混过关,用虚假复印件、彩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应付资格审查等,其共同的特点就是借非正常手段企图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谋求中标,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引发供应商投诉事件。因此,采购人作为资格审查或确认的主体要充分认识供应商资格审核的重要性,严密组织,严格把关,切实做好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工作,让弄虚作假者无立身之地。作为专业代理机构的集中采购机构,也应履行忠实勤勉的义务,及时告知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严格依法行使审查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资格条件要合法设定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应视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本着“把握关键,不拘小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制定供应商准入条件,以保证宽严适度、切合项目实际。资格条件的设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既不能抬高资格准入门槛、变相圈定供应商范围,又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确保项目能够公平竞争与准确执行。尤其是采购人在设定“特定条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求:一是设定的特定资格条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节能环保产品推广等。否则,特定条件本身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设定的特定条件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相关。特定条件不得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是设定特定条件后,要保证采购项目依然具有充分的竞争性。四是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特定资格条件不能确定的,采购人应当先向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咨询,必要时进行市场调查、组织相关专家论证、预公告后设定。

二、信息公告要明确要求

信息公告中要明确供应商的基本准入条件,信息公告应在法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开发布,以便于从源头筛选合格供应商。供应商资格准入一旦确立,就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公布的供应商资格设定条件,不得作为实施资格审查的依据。信息公告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表述应准确无误,且易于审核验证。采购活动中经常有一些项目,因资格条件表述不清,从而导致投标供应商、现场评委理解不一,产生误解,使得项目无法进行。比如说“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产品原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这一规定,实际情况是有的产品能取得原厂授权,也有的产品原生产厂家在国外,或者企业很大,实行渠道分级销售,根本不可能取得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一般都由地区总代理授权,这时就会引发矛盾。类似情况还有很多,为了避免这些矛盾,在公告上网前,采购人应该充分调研,仔细推敲,力求在资格条件文字表述上清晰、全面、准确,便于审核操作

三、资格审查要坚持“三公”

 一是公开。采购文件中要公开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程序,有时短暂而紧凑的时间使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无暇审慎审查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导致不合格供应商成为漏网之鱼而蒙混过关,可见未规定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会造成采购活动的混乱和采购效率、效益的双重受损。资格审查的过程可以请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现场监督;资格审查结果必要时可以告知有关供应商,被淘汰的要说明理由,给予其申述和解释的机会。资格性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形成书面记录,每位评委会成员必须签字确认。审查记录应当载入政府采购档案。二是公正。资格审查要做到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同时,在评审过程中,作为组织者的采购代理机构切忌代行评审专家的职责,产生干预评审工作之嫌。三是公平。凡是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管有多少,一律准予参与平等竞争。 

四、审查过程要规范慎重

一是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要树立“资格审查非小事”的观念,不得有丝毫的松懈。审查环节的每一项工作都要坚持按法定程序进行,对每家投标单位的审核结果,都应有审核人员的签字。二是进行资格审查要有充分的时间,不能搞“闪电战”。有时由于评审时间仓促,如果专家忽略了对投标文件相关细节的审查,采购代理机构此时就要扮演‘监督员’的角色,适时提醒专家注意相关细节问题。三是必须严格按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资格方面的要求是刚性的,不允许讨价还价。四是采取适当方式与步骤,始终抓住资格原件审核不放松,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照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逐一进行审核,严格把关,让弄虚作假者无可乘之机。

五、专业人士要参与把关

项目的行业或专业人士是经济、技术等相应领域的权威,了解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对本行业的供应商也比较了解,最有发言权。让他们参与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有利于增加针对性,提高审查效率,有利于清楚把握投标人资格标准与技术力量情况,有利于加强对供应商所提供的有关资格材料的鉴别和审定能力,同时也可以防止由于采购人专业业务素质方面欠缺而导致的失误。因此资格审查小组中应具有对口行业或专业的人员,专业人员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名单在审查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专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资格复审要后续跟上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资格后审的对象建立在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上,这给某些心怀侥幸、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资格复审的运用,改变了以往被动地仅凭一纸投标文件定结果的传统定标模式。某些冷僻、重大和复杂的项目可以利用资格复审环节,变被动为主动,有效地提前防止或纠正某些因信息欺骗而导致的误评、误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拥有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权利。对于小型或技术简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觉不需要复审时完全可以放弃复审,但对于冷僻、重大且复杂的采购项目,出于谨慎原则,在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完全可以拿起资格复审权,组织对中标候选人资格复审,也可以对其履约能力进行实地考查。资格复审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给供应商投标时制造了心理威慑,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投标人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心理。同时能够把纸质抽象标准转化成实际履约能力,是防止弄虚作假的最后一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