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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常见问题的解答

来源: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7-04-19 字体:[ ]

一、对投标人有哪些要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人的要求如下: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二、投标人如何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人的要求如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三、有哪些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四、有哪些情形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有哪些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心;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季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