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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采购需求如何做到合法合规

来源: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7-04-19 字体:[ ]

    编制采购文件重要依据的“采购需求”,在过去,经常被一些采购人用来作为其逃避监督、实施暗箱操作的惯用手段,也成了诱发或滋生投诉举报等问题的高频事项。尽管各地努力规范“采购需求”的确定行为,但效果不佳。而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对“采购需求”的确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遏制了非法、不合理的采购需求,进一步推进了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和公开透明度。
    一、编制特殊的“采购需求”变相进行违规操作的现象
    1、以特殊需求为名,变相指定品牌或供应商。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人往往习惯于某某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或习惯于使用某某品牌的商品,或出于其他舞弊目的等,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就提出除了某某供应商或某某产品就不能满足其工作要求的“采购需求”,以达到其变相圈定供应商或品牌的目的。
    2、以业务需求为借口,变相采购高档商品服务。有的部门和单位,根据他们的工作职能或业务需要,有时并不需要使用高档设备或服务,但为了能够提高采购项目的配置标准和质量档次,他们往往就以业务工作需要为借口,采购高档商品或服务,甚至是进口产品等,超标准配置资产设备。
    3、以特殊需求为愰子,有意逃避采购监管。有些采购人为了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以时间紧急,或资金分批到位,或项目达标验收等人为制造的理由为借口,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有的采购人以急需使用为名,直接采购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集中询价或谈判采购的项目,逃避集中采购管理。
    4、以采购需求为档箭牌,进行暗箱或违规操作。有的采购人寻借口、找机会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有的采购人淡化甚至于有意模糊采购需求,为调剂采购其它未经批准的项目,或为擅自采购等制造可乘之机。
   二、《条例》对“采购需求”的确定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1、从编制依据方面进行规范,要求其必须“合法合理”。《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这就是说,采购需求的编制不仅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要求,做到合法合规,还必须要合情合理,即要符合相关技术或服务要求等。
    2、从编制流程方面进行规范,要求其必须“公开透明”。《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作为重要的采购信息,必须要公开透明,特别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其采购需求的确定,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这就有效地遏制了各种擅自编制和操作利用“采购需求”的不正当行为。
    3、从编制质量方面进行规范,要求其必须“科学完整”。《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从而保障采购需求的编制质量。
   三、保障“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的根本举措
   1、推进多方监督,对“采购需求”的编制行为增强约束与威慑力。加大《条例》的贯彻宣传力度,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监督管理:相关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审查代理事项与要求,不得违法代理,发现不正常的“采购需求”,必须要及时提醒采购人纠正,不得迁就更不得与采购人共谋;各潜在供应商要加大事前审查与调研力度,对发现采购人编制的不正常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需求,要及时提出质疑;各采购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同时要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这样,通过构建多方位的监督网络,对采购人形成一种牵制与监督力量,以保障其编制的“采购需求”能够客观公正。
   2、“采购需求”的内容违反政策规定的,相关方面不予受理。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是潜在投标人对采购文件作出积极响应,并参与公平竞争的重要基础信息,不能带有任何倾向性。“采购需求”的编制必须依法依规,凡存在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有关单位发现后不得代理或受理。
   3、“采购需求”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实际工作需要的,必须退回重新编制。编制“采购需求”的目的是要让采购的商品或服务能够完全满足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或业务需求。一旦“采购需求”不能客观反映实际需要,所采购的商品或服务就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进而丧失使用价值,浪费采购资金。因此,一旦发现“采购需求”与实际需要不相衔接,不能完全反映实际需要时,采购人必须要重新编制。
   4、“采购需求”的内容编制得不够详细具体的,必须要求进一步完善。众所周知,采购需求是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更是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需求进行实质性响应的重要信息,同时也涉及到供应商的成本测算、评估报价等重要业务决策,必须要详细,涉及到的相关信息必须充分公开。如采购需求的实质性内容不具体或模糊不清,必须要求采购人进一步完善。
   5、重要的“采购需求”条款未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必须要求补充。《条例》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潜在供应商的知情权,增强采购信息及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提高采购项目的使用价值,对重要的“采购需求”内容必须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凡未按规定程序公开征询意见的,要督促、提醒采购人及时补充。
   6、对确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必须要列明原因及解决办法。细化“采购需求”的编制管理,并不是说所有的采购需求一律都要详尽、具体,考虑到实际情况,对确属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条例》也认可这种需求的存在。但在编制这种需求时,必须要公开说明该需求不能细化的原因,以及在后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解决办法等。
   7、对因“采购需求”滋生出来的投诉举报等问题,要落实败诉责任。“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根据其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的,采购人是“采购需求”的编制责任主体,应当对其提出的“采购需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保障其客观公正性和公开透明度。如发生因“采购需求”引起的各种投诉举报事项,采购人必须积极主动应对,而一旦败诉,采购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而不得推诿扯皮。
   8、对变相使用“采购需求”进行违规操作的行为,必须要同步追究法纪责任。任何一项采购业务的实施,必须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公正竞争,凡发生变相使用“采购需求”进行暗箱或违规操作的问题,各有关监督检查机构或执法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一旦查实相关问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法纪制裁。
                                                                                                                  梁靖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