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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63250357/2015-00045 文号: 东公中心〔2015〕8号号
信息来源: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生成日期: 2015年07月09日
生效日期: 2015-07-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网上询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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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如东县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网上询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采购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更便捷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如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7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增加透明度,降低采购成本,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县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询价”是指政府采购当事人通过如东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对纳入网上询价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等项目进行采购的活动。

第三条  网上询价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县交易中心)根据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组织发起,依据规则,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供应商。

第四条  网上询价采购适用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一)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等通用设备类项目;

(二)规格、标准统一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类项目;

(三)通用汽车类项目(专用汽车类除外);

(四)其他简单通用货物类项目;

(五)简单服务类项目;

(六)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县公管办)批准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单位”是指如东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组织。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通过县交易中心审核进入供应商库成为本县县级政府采购网上询价会员供应商。

第六条  采购单位在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网上询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知识产权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等规定。采购单位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产品,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八条  网上询价的付款方式为先供货,后付款。项目验收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第九条  网上询价公告中有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资质要求在报价时上传相关资质文件。相关资质文件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条  网上询价项目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组成(不少于2人),县公管办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单位、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第二章  网上询价采购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网上询价采购申请:采购单位根据年度部门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向县财政局申报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并报县公管办核定网上询价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须向县公管办报送详细的询价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在填报询价采购需求时,每种货物可以列出1-3个的参考品牌,不得提出专项授权等限制性要求。

采购需求的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参考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单价、质保及售后服务要求等。其中,“参考品牌”、“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将作为货物档次和质量性能的最低要求,经批准的采购预算金额可以是本项目的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是指针对采购项目制定的最高成交控制价,最高限价不得高于项目预算,最高限价开标前不对外发布,评标时作为定标的依据。

网上询价采购项目获批后,采购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送县交易中心进行网上询价。

第十三条  核对项目需求、进行项目受理和发布采购信息

(一)核对需求。县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服务窗口根据采购单位获批的相关申报材料(《如东县政府采购申报表》、采购需求及相关附件、《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告知单》等)送政府采购科进行采购需求的初步核对。

(二)项目受理。采购需求基本明确后由县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服务窗口进行受理登记。

(三)发布采购信息。县交易中心按规定在如东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网上询价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包括采购需求、采购预算和报价截止时间等内容。网上询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供应商报价和报价截止时间

(一)供应商报价。供应商报价的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单价、总价、交货(完工)时间、交货地点、质保及售后服务和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供应商在报价时,在采购单位提出的参考品牌的范围内,按照所报价货物的品牌型号如实填写;如报价供应商拟投产品不在参考品牌之列的,拟投产品的技术功能参数不得低于参考品牌, 同时报价供应商应当在报价截止时间前2日内向采购单位提供拟投产品的技术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拟投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拟投产品详细技术参数证明文件,同时相关技术参数证明文件须加盖拟投产品制造商公章,或提供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以证明拟投产品全部技术参数功能不低于参考品牌),采购单位将组织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将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在如东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布,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的作无效报价处理。

供应商报价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1.供应商报价超出询价项目的采购预算的;

2.供应商报价信息与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信息有重大偏离或没有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

3.供应商报价信息填写不全或错误的;

4.供应商报价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采购文件(或采购公告)中另有规定为无效报价情形的。

(二)报价截止时间。采购信息发布后至报价截止时间内(不少于3个工作日),供应商均可登陆如东县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报价。

报价内容在采购项目报价截止时间前,仅有报价供应商本身才能看到并可进行更改和撤回,截止时间后不得更改和撤回。报价截止后,系统自动将报价由低至高依次排序。

(三)采购单位需要修改采购需求的,应当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书面向县交易中心提出并说明理由,县交易中心根据采购单位要求发出补充通知,并顺延报价截止时间。

已报价的供应商按照修改后的采购需求重新进行报价,其他供应商也应按照修改后的采购需求进行报价。

第十五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和结果公示

(一)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或采购公告)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供应商。

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报价同为最低价时,依次按免费质保期、交货(完工)时间、投标时间先后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如出现报价、免费质保期、交货(完工)时间、投标时间均相同的情况,由采购人自行选择;赠品不作为确定成交结果的参考依据。

(二)结果公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成交结果将在如东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品目、成交金额等。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签发成交通知书

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县交易中心根据成交结果向成交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签发《成交通知书》。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和成交供应商履约

(一)采购单位应按《成交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供需合同,县交易中心对采购合同进行见证并对所有采购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同时采购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将合同报县公管办备案。

(二)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合同要求提供货物及相关配套售后服务,不得随意变更采购结果。在履约过程中无法按照投标型号提供货物的,经采购单位同意可以提供同一品牌其他型号的货物,但技术参数性能必须高于原投标型号。

第十八条  验收和结算

(一)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按规定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填写《如东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并按规定支付采购资金。如供需双方对项目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以有权鉴定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结果为准。

(二)成交供应商凭经县交易中心见证的采购合同、验收单(经验收合格)及正式发票按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在网上询价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相关当事人可据实向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县公管办、纪检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在网上询价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成交后,供应商退出成交或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四)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联系人相同的多家供应商围标、串标谋取成交的;

(五)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提供假冒伪劣或来源不明等不合格产品的;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或违约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项之一的,成交无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并根据《如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规定记录公示,在公示期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暂停资格时间截止,被暂停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向县公管办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资格。符合条件的,县公管办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资格。

第四章  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对网上询价结果有质疑的,应当在询价成交公告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或县交易中心提出。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或县交易中心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质疑处理完成后,需要变更成交结果的,按相关程序重新公示。

第二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质疑供应商应为参与网上询价项目报价的供应商;

(二)质疑事项应有事实依据证明;

(三)非自身操作失误或者疏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县交易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公管办提出投诉。

第二十七条  县公管办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县公管办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和县交易中心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如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不按规定签定合同、不能按规定履行合同、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采购单位有权按顺序依次递补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

第三十条  由于如东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的网络调整或系统故障,可能导致或会导致供应商不能在项目报价截止时间内正常、及时报价的,县交易中心可以相应将网上询价项目报价截止时间往后推迟。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网上询价采购失败:

(一)参加网上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所有合格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项目最高限价的;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采购过程中,如东县公共资源交易网遭受病毒侵袭或黑客攻击的;

(六)其他无法确定成交(侯选)供应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采购失败的项目应重新组织网上询价采购或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对于特殊紧急的采购项目,在网上询价采购失败后,经县公管办批准可直接改变采购方式,现场继续组织采购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网上询价采购活动并对网上询价供应商库进行日常管理,与采购单位共同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报请县公管办处理;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妥善维护如东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的安全,保证网上询价采购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县公管办将不定期对采购单位网上询价采购情况和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网上询价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参与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如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