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847/2023-00013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丰利镇 文号: 丰发〔2023〕19号
成文日期: 2023-05-23 发布日期: 2023-05-2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2023年丰利镇经济发展高质量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丰利镇经济发展高质量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丰利镇 发布时间:2023-06-08 15:14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2023年丰利镇经济发展高质量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全镇各企业、各单位、各部门、各村(社区):

《2023年丰利镇经济发展高质量考核奖励办法》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如东县丰利镇委员会

如东县丰利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2023年丰利镇经济发展高质量考核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市县决策部署,践行新理念,落实新举措,进一步营造良好发展氛围,聚力重大项目和关键领域,聚焦创新转型和动能转换,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升服务业发展质态,提高建筑业发展水平,促进全镇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实现全年经济发展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注册在丰利镇的全部企业(含工业、服务业、建筑业、贸易等企业)。

二、考核办法

(一)年度综合优胜奖

依据工业经济综合考核得分排名,年终评定全镇工业经济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由镇党委、政府授予“综合优胜单位”,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

基本考核办法:

1.地方综合贡献率40分(当年开票额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列入考核对象)。综合贡献测算方法为:开票额占地方贡献的百分比*0.3+税收占地方贡献的百分比*0.7测算。第一名得40分,以后依次递减2分。

2.开票额25分。开票额最高的得25分,以后依次递减1分。

3.企业全年实现纳税额20分。纳税额最高的得20分,以后依次递减1分。

4.项目投入15分。生产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得10分,超过3000万元加5分。

年度加分考核:

1.应税销售首次超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全镇平均值的企业加5分。

2.每新创1个中国名牌、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的加5分,省名牌或著名商标加3分;每新创1个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加5分、加3分;每新增一家省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加5分;每鉴定1个省级新产品加5分。

3.当年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5分,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3分;当年新认定省、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分别加5分、3分。全年每实施1个经县确认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加3分。

4.当年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企业加5分。当年被认定为省、市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加5分、3分;当年被认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上云”企业分别加5分、3分。

5.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县确认一个项目加5分。

6.每新认定省、市首台套产品分别加5分、3分;每列入一个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按期实施的,分别加5分、3分。每新增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高成长型(重点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优秀)企业、信用管理贯标示范(优秀)企业、企业现代化管理创新成果的加5分。每新增1家市级管理创新示范(优秀)企业、信用管理贯标示范企业、企业现代化管理创新成果的加3分。每新增一个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加5分。

(二)专项考核奖

专项考核设工业经济、服务业经济、建筑业经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科技人才专项奖,年终按照各条线实绩达标情况确定,不限定数量,符合单项奖励标准即可认定,单项奖励标准参照我镇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

三、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1.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被南通市确认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其中月度新进规上企业另加0.5万元。

2.推进工业大企业梯度培育。应税销售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企业,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在经济发展目标任务中作出贡献的企业,按应税销售突出贡献部分的3.5?予以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特色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或工业设计中心;当年新认定(或复审通过)为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当年新认定(或复审通过)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省、市级信用管理培训示范企业;当年新认定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当年被认定为省、市智能车间的企业;当年被认定为省、市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业;每认定1项,奖励1万元。

4.推动企业创名、创牌、创新,鼓励企业绿色发展。推行管理创新、绿色创建、信息防护、网络安全管理、质量体系认证、星级上云、节能改造等工作,经县职能部门每认定1项,年终奖励企业0.3万元。

(二)推动全镇服务业提质增效

5.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参照县东委〔2023〕19号文件标准,全额奖励企业。镇根据标准实行预发激励,县补资金到位后全额奖励。

6.培育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参照县东委〔2023〕19号文件标准,全额奖励企业。镇根据标准实行预发激励,县补资金到位后全额奖励。

7.推进服务业企业产业发展。根据服务业企业税收和开票额在地方经济中的贡献作用,对服务业税收实绩超过50万元企业实行奖励,每户0.5万元;对服务业企业应税销售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企业,分别奖励企业0.5万元、1万元、2万元。(两项可同时享受;本项政策招引的总部经济企业除外)。

8.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电商企业应税销售首次达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企业,分别给予0.5万、1万、1.5万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及以上重点电商示范企业的,奖励1万元。

9.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对当年新入驻本镇服务外包企业(需通过市商务局认定)奖励1万元。

(三)鼓励本镇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10.培育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对当年成功进入统计定报的建筑业企业,年终奖励2万元;鼓励本镇建筑业企业稳中求进,多开票多创收,给予规上建筑业企业奖励全口径税收的3%。

11.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先进位。年度开票额达到或超过1亿元的前三名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入库企业年度产值增速15%及以上的且按增速排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四)推动外资外贸稳中提质

12.鼓励完成外资到账。配合镇完成外资到账项目,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作出贡献企业或相关个人6万元。

13.鼓励培育自营出口企业。当年新增的自营出口企业,自注册日起一年内出口额达3000万元,奖励0.5万元;自注册日起一年内出口额达5000万元,奖励1万元。

14.鼓励外贸企业提档升级。原有的自营出口企业,较上年出口额同比增长3000万元,奖励0.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5000万元,奖励1万元。

(五)鼓励产业项目持续繁荣

15.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经市确认的5亿元项目,新开工建设奖励5万元,竣工投产奖励5万元;经县确认的亿元项目,新开工建设奖励1万元,竣工投产(实际销售2000万元及以上)奖励2万元;重特大产业项目给予扶持,可一事一议。

16.扶持一般项目建设。新建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超过2000万元(不含税)并竣工投产的(亿元产业项目不重复计奖),奖励企业1万元;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超过800万元(不含税)并竣工投产的,奖励企业0.5万元。(纺织类项目实施是亿元以上销售企业);经县确认的服务业开工项目奖励0.3万元。对镇经济发展有重大突出贡献的,另行讨论奖励。

17.鼓励科创项目建设。对获得市科创项目招引认定的企业当年给予4万元奖励(含县级奖励),第二年再奖励1万元。对当年从南通市外整体迁移我镇并完成变更手续的有效期内制造业、科技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确认为科创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不含县奖励)。

(六)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18.鼓励发明专利申报。鼓励企业及个人申报专利,每申请受理一件PCT专利、授权一件发明专利,奖励0.3万元。

19.鼓励产学研合作。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奖励0.2万元。

20.鼓励技术合同登记。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按成交额的1?奖励给贡献单位。

21.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参照东委〔2023〕19号文件标准给予奖励。

(七)积极推动人才引进

22.积极实施扶海英才。申报县“扶海英才”培养计划项目资助资金参照县相关文件标准给予奖励。

23.鼓励多渠道实施海外引才。对实施国家级海外人才计划引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含合作引才)每家单独奖励5万元。

(八)完善要素保障激发市场活力

24.支持企业上市。鼓励企业抢抓资本市场机遇,对“新三板”入轨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注册登记,奖励1万元,企业首次在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0.5万元。

25.强化企业财务统计管理。实行会计报表质量考核,凡报表报送及时、数据准确并无逻辑性差错、按序时完成镇全年指标任务的规模企业主办会计(会计机构),年终按工业每户1800元、服务业(含贸易)1500元奖励,抽样调查企业(村)、中小微监测企业的会计奖励500元。

26.支持企业对外宣传推介。企业参加政府或权威的省级以上行业组织安排的各类境内展会,对企业承担的展位费用给予1万元补贴;对企业参加省、市重点组织的境外国际展会,对企业承担的展位费用给予2万元补贴;对旅游企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省级以上大型旅交会的,给予1万元补贴。

四、考核组织

1.镇成立经济发展考核领导组,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大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由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考核数据的收集和初审考核工作。

2.所有结算依据必须以税务、统计反馈数据为准,并经业务负责人签字核实后方可确认。本考核办法由镇经济发展考核领导组负责解释。

3.年终镇经济发展局根据本文件及企业实绩制定相应奖励方案报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最终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