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dxfgw/2019-00134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委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日期: | 2019-06-2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政策宣传 |
一、2019年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电价
近期,为贯彻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调整如下: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位: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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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
电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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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20-35千伏以下 |
35-110千伏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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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日 |
0.7364 |
0.7214 |
0.7154 |
0.7064 |
2019年4月1日 |
0.7054 |
0.6904 |
0.6844 |
0.6754 |
2019年7月1日 |
0.6715 |
0.6465 |
0.6365 |
0.6215 |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要点
1.哪些是转供电终端用户?
如果您的用电不是在供电企业直接开户、电费不是直接缴给供电企业的,那就有可能为转供电终端用户了。如部分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转供电的租(用)户。
2.转供电主体如何向用户收取电费?
我省转供电主体自2019年5月1日起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
第一种方式。按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
第二种方式。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举例(以收取今年7月份电费为例):
转供电终端用户(某商铺):所处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目录销售电价0.6715元/千瓦时;转供电主体(某物业):所处电压等级1-10千伏,目录销售电价0.6465元/千瓦时。
收费期内物业向商铺收取电费:
第一种方式:①商铺用电量×0.6715 ﹢ ②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
第二种方式:按 商铺用电量×[0.6465×(1+不超过10%)] 预收(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3.哪些项目费用不可以重复收取和计入电价?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
4.如果发现转供电主体不按规定向您收取电费怎么办?
可通过拨打县发改委咨询电话84513837、供电服务热线84137777、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咨询、反映、投诉转供电环节收费问题和情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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