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rdxfgw/2021-00054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发改委 文号: 东政办发〔2021〕17号
成文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1-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如东县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如东县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如东县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02-11 15:13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日,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如东县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东政办发〔2021〕17号),现由县发改委为您解读。

一、出台背景

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20年省、市分别出台了《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基础设施管护主体责任,制定本县(市、区)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二、工作举措

(一)落实管护责任制度。

1.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2.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2021年6月底前,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自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并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

3.强化运营企业和公共服务供给单位管护责任,全面加强对行业范围内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

4.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管护监督作用,村级组织承担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的村内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

5.广泛调动村民主动参与,引导农民群众做好房前屋后的保洁,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

(二)建立高效的分类管护机制。

1.完善非经营性设施政府或村级组织管护机制,没有收益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

2.健全准经营性设施多元化管护机制,运营企业、地方政府或村级组织按照权属关系管护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政府和经济实力强的村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企业予以合理补偿。

3.创新经营性设施市场化管护机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专业机构从事运营管护。

4.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区、街道)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探索将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

(三)完善相关管护配套制度。

1.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2021年6月底前,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

2.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要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合理布局和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通盘考虑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落实管护责任。

3.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管护制度,研究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

(四)优化多元的资金保障机制。

1.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财政预算支出制度,加快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2.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根据国家规定及时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可按照上级要求将一定比例入市收益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3.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加强工作协调督导,创新管护体制机制。

(二)强化监督考核,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绩效管理。

(三)开展宣传引导,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

相关链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图解:《如东县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