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如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1-10 16:47 累计次数: 字体:[ ]

因原《联动办法》在当前煤炭市场供应趋紧的形势下,对蒸汽价格联动的依据规定单一,导致反应迟缓,机制失灵,难以对多变的煤炭价格适时作出相应调整,既影响了供热企业持续保供的积极性,也较大程度地影响了用热企业对蒸汽的有效需求。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保供应、稳增长、稳就业,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委初拟了《如东县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1月17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委反映。

电子邮箱:16525647@qq.com

通讯地址:如东县城中街道富春江中路1号20321室 邮编:226400

如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0日

如东县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2006第30号、2022第15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如东县范围内的热电联产企业以煤炭为主要燃料集中生产的外供热力销售价格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热电联产企业的热力销售价格与煤炭价格实行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煤热价格联动),即热力销售价格在兼顾供需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随着煤炭价格变动而相应调整。

第四条煤热联动的煤炭价格,根据不同渠道的煤炭货源,分别按照以下办法开展价格监测,综合确定煤热联动煤炭价格:

一是热电联产企业采购市场煤,以秦皇岛港动力煤5000大卡混煤现货价作为联动基数,主要参照中国煤炭资源网公布价格的变动差额联动调整蒸汽价格。如秦皇岛港煤炭现货价格暂停发布,可参照热电联产企业同时期全部市场煤折5000大卡平均到厂价变动差额计算。煤炭到厂价以煤炭购销合同、结算单、进货发票等为依据,不包括无合同估价入账的煤炭。

二是热电联产企业采购长协煤,以CCTD中国煤炭市场网或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公布的5000大卡动力煤长协价作为联动依据。

三是热电联产企业采购的煤炭包括长协煤和市场煤,以热电联产企业市场煤与长协煤的平均采购比例测算联动煤炭价格。

第五条煤热价格联动的基准价格。煤热价格联动以秦皇岛港口动力煤5000大卡混煤2022年8-10月现货平均价1221.68元/吨作为联动基准煤价,对应热电联产企业常压蒸汽销售价格290元/吨为基准价。上述热力销售价格含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成本的补偿,价外不再加收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价格。

第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热电联产企业上年度煤炭进价,结合蒸汽压力、温度以及周边加价幅度等,按年度制定、调整中、高压蒸汽加价标准。

第七条煤热价格联动比价。常压蒸汽联动系数(k)为0.167,即5000大卡煤炭均价每上涨或下降1.00元,热力价格相应上涨或下降0.167元。根据热电联产企业蒸汽平均煤耗变化情况,参照周边市县水平,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联动系数。热力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八条建立煤热联动基准价调整机制。由于煤热联动的煤炭价格变动差额与企业煤炭实际到厂价变动差额存在偏差(包括网站价格异常、长协煤等因素),当煤热联动的5000大卡煤炭价格连续三个月平均价对比基准煤价累计变动价差(X),与同期企业煤炭平均到厂价(月算术平均价)累计变动价差(Y)相比较,其价差的差额(Y-X)每吨超过100元,则启动煤热联动价格基准价调整机制,按煤热联动系数(k)计算,从次月起调整蒸汽销售基准价。

蒸汽销售基准价调价额=(Y-X)*k

第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热力销售价格为中准价格,以用户表计热力用量为依据,月表计用量在0.4万吨(含0.4万吨)至1万吨之间的用户执行中准价格,其他用户按以下办法浮动:

月表计用量合计

浮动办法

浮动幅度

用量≥1万吨

下浮

不低于2%

0.4万吨≤用量<1万吨

执行中准价

不浮动

0.2万吨≤用量<0.4万吨

上浮

不超过4%

0.1万吨≤用量<0.2万吨

上浮

不超过6%

用量<0.1万吨

上浮

不超过8%

热用户以当月表计用量合计数为依据,达到热力价格浮动幅度所对应的售汽量的,当月执行相应的浮动幅度,浮动后的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供热企业不得自立名目加收其他费用。

第十条逐步建立绿色发展蒸汽价格动态差别化调整管理机制。对用热企业蒸汽使用情况纳入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评价系统。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及江苏地方能耗限额标准所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能)限额标准(简称限额标准)的用热企业,其所用蒸汽实行动态差别化汽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含一倍),在蒸汽中准价基础上上浮5%;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在蒸汽中准价基础上上浮10%。两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分别上浮10%、15%。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布国家及省发布的超限额标准涉及我县用热企业信息,各供热企业要确保将执行差别化蒸汽价格的用户上浮部分足额收取并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为弥补远距离供汽造成的损耗、管网折旧等成本增加,对供汽管线距离超过10公里的用户,在保证供汽质量的情况下,每吨加价不超过5元。

第十二条热电企业要做好蒸汽保供服务,保证供汽质量,对蒸汽压力和温度达不到年初供汽合同要求的,应减少蒸汽价格上浮幅度或增加下浮幅度,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对供热企业保供服务和蒸汽质量开展检查,对蒸汽用户反映保供服务或蒸汽质量问题较多的供热企业予以约谈、通报,依法依规处理。对因上述问题连续被约谈通报且未及时整改的热电企业,报经县政府同意,可暂停执行其第九条价格上浮政策(下浮不变)或第十一条远距离加价政策;情节严重的,可合并暂停执行其价格上浮和远距离加价政策。

第十三条煤热价格联动原则上以三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前三个月煤炭价格变动情况公布当月热力销售价格。当煤炭月平均价格与上一次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的煤炭价格相比每吨上升(下降)超过10%,或南通市内多数市县已启动应急机制,应急调整热力价格,于次月起调整热力销售价格,调价间隔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 实行煤炭价格报告制度。热电企业每月12日前须将上月财务煤炭明细账以及全部煤炭的购进价格、数量、品质等相关情况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五条 建立热力成本监审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三年对热电企业成本进行监审,准确掌握企业的成本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热电企业应当按照价格制定、调整以及成本监审要求,向价格、成本调查或监审人员开放查询企业各类材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

热电企业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价格制定、调整、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查处;同时可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或以当月煤炭最低采购价作为煤热联动依据,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最近连续六个月内煤炭最低采购价或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作为煤热联动依据,调整蒸汽价格、蒸汽基准价及中高压加价,由此产生的定价成本减少不再在后续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

价格、成本调查或监审人员按有关规定,负责对热电企业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联动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或煤热联动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形时,经县政府同意后,对煤热联动办法作相应修正。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上游煤炭价格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或如东蒸汽价格水平已明显高于周边等特殊情形需对供热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调控方案,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 2月 1 日起执行,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如东县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东发改价〔2020〕23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规定或未明确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则按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