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038/2015-00134 | 分类: | 财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财政局 | 文号: | 东财规〔2015〕1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3-30 | 发布日期: | 2015-03-30 | 有效性: | 2020-05-01废止 |
名称: | 县财政局、县残联关于印发如东县残疾人托养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如东县残疾人托养中心:
县财政局、县残联制定了《如东县残疾人托养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财政局
如东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3月30日
如东县残疾人托养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残疾人托养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推动辅助性就业工作的开展,提升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13]14号)和《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省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6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托养机构内为残疾人提供食宿、康复、培训、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等方面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相同用途资金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适用专项资金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必须是相关部门批准,符合《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县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
开展辅助性就业的托养机构,兼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必须达10人(含)以上,且必须保持稳定的生产劳动项目和出勤记录,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享受托养的残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如东户籍和第二代残疾人证;
(二)16至60周岁无传染性疾病的肢体、智力和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等;
(三)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产劳动能力弱;
(四)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
(五)经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列支范围、标准:
(一)日常托养费用:
残疾人在托养机构的食宿、康复、教育培训、意外伤害保险、水电、服务外包、体检、日常生活用品和医务室的药品、器械等费用。
伙食费用每人每天16元,并根据物价涨幅做适当调整,其余费用按相关要求或据实结报。
(二)辅助性就业补贴:
1、培训补贴。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辅导聘请相关技术人员等费用支出;对在托养机构从事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
劳动项目技术服务费,按照与提供劳动项目及派遣人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来实施。
残疾人培训补贴,即在托养机构进行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为提振他们战胜自我的信心,实行培训补贴。补贴时间为1年,1年内获得劳动报酬超过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予补贴;如未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第1-6个月按本人实际报酬的20%补贴,第7-12个月按本人实际报酬的10%补贴。
2、工作人员补贴。在托养机构从事辅助性就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属于劳务派遣、退休人员等其他性质,工作补贴、岗位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补贴等费用,按县聘用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3、第三方机构补贴。对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管理辅助性就业工作的可给予补贴。
4、其他费用。在辅助性劳动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临工费等,按实际产生的费用结算。
第六条 残疾人托养机构应根据上年12月底实际托养的符合省补条件残疾人情况,填写《托养服务省补资金申请审批表》、《托养残疾人名单汇总表》(附件1、2),并于每年2月20日前提交县残联,县残联初审后填写《托养服务省补资金申请审批汇总表》(附件3),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资料(附件1、2、3),连同电子表和上年本级资金拨付凭证于3月5日前一并报省辖市残联。
第七条 托养质量的管理
(一)县残疾人托养中心要严格按照托养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好托养庇护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专门档案,确保相关档案资料完备。
(二)县残联每季末对托养人员进行托养庇护效果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托养个训计划,力争使托养效果最大化。
第八条 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县财政局、县残联依法对托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的要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上级如有新的规定,从其执行。
附表:1.托养服务省补资金申请审批表
2.托养残疾人名单汇总表
3.托养服务省补资金申请审批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