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038/2023-00052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财政局 文号: 东财规〔2013〕2号
成文日期: 2013-04-01 发布日期: 2013-04-01 有效性: 2018-05-01废止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3-04-0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如东县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如东县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如  东  县  财  政  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如东县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中载明属“就业困难人员类别”之一的下列原县属全民、集体企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三)特困职工家庭的;

(四)残疾的;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的;

(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此次列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原已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此次不列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后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金额的50%,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我县公布的当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须携带下列材料到居住地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同时填写《如东县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见附1):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4、属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中(一)类人员,须提供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如东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属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中(三)类人员,须提供县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证》原件及复印件;

6、属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中(四)类人员,须提供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7、属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中(五)、(六)类人员,须提供所属社区(村)服务站证明;属夫妻双失业对象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属单亲家庭(离异或丧偶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属单身家庭的还需提供所属社区服务站或居委会证明。

8、上述六类对象中,从事个体经营的须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

(二)审核

1、各镇社区(村)服务站(居委会 )要对申报人填写的《如东县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认真核实,并签署意见、盖章。

2、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基本情况到其所在社区和镇政府所在地张榜公示一周,无误后填写《如东县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见附2),连同《申报表》盖章后于当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3、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后填写汇总表后,报县人社局、财政局核定。

(三)发放

县人社局、财政局核定后,办理符合条件人员的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符合条件人员凭身份证、缴费发票到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手续。

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管理规定

(一)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申请,后缴纳,再补贴”的原则,采用一次性申请、审批的办法。

(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须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内的“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栏中予以记载。

(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

2、已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5、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若出现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形的,应在一周内报告所在地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对故意隐瞒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附:

1.如东县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如东县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花名册

3.如东县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