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038/2022-00028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财政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2-07 发布日期: 2022-12-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如东县财政惠民政策
如东县财政惠民政策
来源: 如东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2-07 17:39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财政惠农政策

)落实各项支农惠农补贴政策

1.农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2022年,国家继续对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给予农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在全县范围内,对种地农民拥有耕地承包权的耕地、村(居)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及县属垦区的耕地等给予补贴。下列情形不予补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实际占用面积部分)。

(2)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增减挂钩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但拥有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时,按以下规定确定补贴对象:

(1)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必须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的,必须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补签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时,虽签订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但协议内未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的,须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此类补贴对象的确定,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或补充协议所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

(2)村(居)组机动地在土地确权或二轮承包时被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村(居)组集体必须与承包主体签订村(居)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村(居)组机动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村(居)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补签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承包主体承包村(居)组机动地时,虽签订过村(居)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但协议内未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的,须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此类补贴对象的确定,以其村(居)组机动地承包协议或补充协议所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归村(居)组集体享有。

(3)闭户耕地原种植农户需继续种植的,须报经村(居)委会批准,根据村(居)委会批准的意见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

(4)国有农场及县属垦区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必须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的受益方;未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此协议,并在补签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承包主体承包国有农场或县属垦区耕地时,虽签订过耕地承包协议,但协议内未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的,须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此类补贴对象的确定,以其承包协议或补充协议所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由国有农场及县属垦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其集体享有。

上述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土地承包协议及相应的补充协议,须报所在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作为最终审定、计发该补贴面积和归属的凭证。

补贴依据:(1)原则上以土地确权面积作为2022年农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计发依据。(排除按政策规定不予补贴的耕地面积)(2)对少数暂未确权到农户的耕地,按2001年确定的计税面积为计发依据。(排除按政策规定不予补贴的耕地面积)(3)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等项目补充耕地,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的面积为计发依据。镇(区、街道)、村(居)将这类补充耕地承包给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必须签订承包协议,并在承包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由村(居)组集体种植的,补贴资金归村(居)组集体享有。

2.种植稻谷补贴。(1)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稻谷补贴政策,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规范透明”以及“谁种粮、谁收益”原则鼓励引导农民、新型经营主体提升种粮积极性,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稳定稻谷产能,为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落地落实提供有力支撑。

(2)补贴范围和对象。2022年补贴对象为县境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其中,水稻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必须是直接与农户或村(居)组集体、国有农场、县属垦区等签订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或租种协议(经村经济合作社见证并加盖过公章),从事稻谷生产者,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或租种协议必须报村备案。

(3)补贴标准。根据省下达我县稻谷补贴资金总量和分配要求,确定对水稻种植面积小于50亩的稻谷生产者,每亩补贴30元;对水稻种植面积大于等于50亩的稻谷生产者,每亩补贴100元。

(4)计发依据。该补贴以2022年核实登记上报的水稻种植面积为依据,对水稻种植大户、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在同一镇(区、街道)不同村(居)组种植的水稻面积,该镇(区、街道)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累计达50亩及以上的,按100元/亩享受。对跨镇(区、街道)水稻种植大户、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单一镇(区、街道)不足50亩,由生产经营者分别到种植水稻的所在镇(区、街道)农业部门取得种植水稻面积证明一式多份,并分别给种植水稻的所在镇(区、街道)农业部门提供一套全部种植水稻面积证明原件,累计超过50亩及以上,按100元/亩享受。所出具种植水稻面积证明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为通过一事一议办法或村民民主议事程序开展的、有村级自筹资金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重点支持农民反应强烈、需求迫切、受益直接的项目。由当地财政局、农业服务部门及农路办等,在认真比对区域范围内2022年度相关村组路道建设规划的基础上,遵循“以村镇布局规划为前提,科学规划,滚动建设,扩大政策覆盖面,既防止搞平均分配,又避免过度集中”的原则,选定2022年拟实施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水泥路建设项目,既保证一定的受益面,又保证适当建设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今年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村内道路建设,加快改善农民出行条件。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管,注重发挥群众现场监督的作用。县级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项目竣工设立标识牌,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鼓励有条件的村级组织增加投入、倡导社会捐赠赞助、部门(单位)支持、村企挂钩帮扶等,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三)国家耕地轮作制度试点项目

(1)补助对象。直接承担国家轮作试点任务的种植大户、规模经营主体或整村推进的种植户。

(2)补助标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1〕93号)今年下达如东耕地轮作试点任务37000亩,中央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555万元,对轮作试点给予适当补助,以提高种植大户、规模经营主体或整村推进种植户参加试点的积极性。种植大户、规模经营主体或整村推进种植户的同一种植地块春夏播粮豆与秋冬播粮油或粮豆不得重复享受补助。每亩补助标准按补助资金总额除以最终验收确定的大豆、蚕豆、油菜种植总面积计算,计算的每亩补助标准低于150元时,按计算标准补助,计算的每亩补助标准高于150元时,每亩按150元补助。

(3)补助方式。采取“一折(卡)通”打卡发放的补助方式,以提高试点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确保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到户。

(四)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费率标准及保费标准

2022年小麦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为700元,保险费率为4%,保费为 28 元/亩。小麦完全成本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率为4 %,保费为 40 元/亩;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为1300元,保险费率为3.5%,保费为 45.5 元/亩;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率为5.5%,保费为 55 元/亩。油菜、棉花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为550元,保险费率为4%,保费为 22 元/亩;大麦每亩保险金额为450元,保险费率为3.8%,保费为17.1元/亩;大豆每亩保险金额为5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为30元/亩;蚕每张保险金额为400元,保险费率为5%,保费为20元/张;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500元,保险费率为7%,保费为105元/头;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率为4%,保费为40*2.5元/头;蛋鸡每只保险金额为2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为1.2元/只; 肉鸡每只保险金额为10元,保险费率为3%,保费为0.3元/只;钢架大棚每亩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费率为2.5%,保费为75元;塑料薄膜每亩保险金额为600元,保险费率为18 %,保费为108元;棚内作物(蔬菜瓜果)每亩保险金额为20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为120元;智能大棚每亩保险金额为30000元,保险费率为2.5%,保费为750元/亩;膜每亩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费率为18%,保费为1080元/亩;棚内作物(蔬菜瓜果)每亩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为180元/亩;淡水鱼每亩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费费率为6%,保费为180元/亩;山羊每只保险金额为700元,保险费率为8%,保费为56元/只;仔猪每头保险金额为300元,保险费率为8%,保费为24元/头;种公猪每头保险金额为8000元,保险费率为7%,保费为560元/头;梨每亩保险金额为2000元,保险费率为8%,保费为160元/亩;桃每亩保险金额为2000元,保险费率为9%,保费为180元/亩。

(五)农业保险保费分级负担办法

保费负担方式:①对主要种植业品种,各级财政补贴70%,参保户负担25-30%,即小麦各级财政负担19.6元/亩,参保户负担8.4元/亩(30%)。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各级财政负担30元/亩,参保户负担10元/亩(2022年冬小麦开始参保户负担25%)。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各级财政负担34.12元/亩,参保户负担11.38元/亩(25%);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各级财政负担41.25元/亩,参保户负担13.75元/亩(25%);油菜、棉花各级财政负担15.4元/亩,参保户负担6.6元/亩(30%);大麦各级财政负担11.97元/亩,参保户负担5.13元/亩(30%);大豆各级财政负担21元/亩,参保户负担9元/亩(30%);②蚕茧各级财政补贴60 %,即财政负担12元/张(其中省财政补贴6元、县镇财政补贴6元),参保户负担40%,即每户负担8元/张;③对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80%,参保户负担保费20%,即财政负担84元/头,参保户负担21元/头;④对育肥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80%,参保户承担保费的20%,其中,参保户的育肥猪按8*2.5元/头投保,保险周期为一年,年交保费20元/头;⑤对蛋鸡与肉鸡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60%,参保户承担保费40%,即蛋鸡财政负担0.72元/只,参保户负担0.48元/只。肉鸡财政负担0.18元/只,参保户负担0.12元/只;⑥对钢架大棚(含作物)保险,财政补贴保费60%,参保对象负担保费40%(参保对象负担121.2元/亩,其中钢架大棚30元/亩,塑料薄膜43.2元/亩,棚内作物48元/亩);⑦对智能大棚(含棚内作物)保险,财政补贴保费60%,参保对象负担保费40%(参保对象负担804元/亩,其中大棚300元/亩,膜432元/亩,棚内作物72元/亩);⑧对山羊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60%,参保户负担保费40%,即财政负担28.8元/只,参保户负担19.2元/只;⑨对淡水鱼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60%,参保户负担40%,即财政负担108元/亩,参保户负担72元/亩;⑩对仔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70%,参保户负担30%,即财政负担11.2元/头,参保户负担4.8元/头;?对种公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50%,参保户负担50%,即财政负担280元/头,参保户负担280元/头;?对梨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60%,参保户负担保费40%,即财政负担96元/亩,参保户负担64元/亩;?对桃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60%,参保户负担保费40%,即财政负担108元/亩,参保户负担72元/亩。

(六)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

积极做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主要内容有:一是提高村级经费保障标准,2022年,村级组织运转最低保障标准不低于38万。二是合理界定村级经费保障范围。包括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村干部报酬包括岗位报酬、绩效报酬(考核报酬、经营报酬、服务报酬)。村办公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支出。其他必要支出主要包括农村公共运行维护支出、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等标准。三是建立村级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具体调整工作由县(市)政府负责,省财政根据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和县级标准人均财力水平,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以奖代补。四是加强对村级经费的监督管理,村干部报酬全部实行一折通发放,村级其他必要支出实行直接支付或报账制管理,推行村账镇记制度,健全村级经费会计核算,加强村级财务民主管理制度等。

二、科技、教育惠民政策

)支持“双创”载体平台加速发展

1.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镇(区、街道)投资与高校院所共建的产业研究院(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按镇(区、街道)现金投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新建或引进的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等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3年内每年按新购置研发设备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对纳入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库的项目和引进的高校院所技术转移分中心,通过“一事一议”给予资助。首次被评为省、市中小企业星级公共服务平台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认定(或复审考核通过)为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奖励5万元。

2.提升“双创”载体能级。(1)当年新认定奖励。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国家和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双创示范基地等,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国家级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奖励50万元;省级众创社区奖励50万元;国家、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2)当年绩效验收或考核奖励。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获得省级A类、B 类的,分别给予20万、10 万元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企业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通过复审考核或绩效考评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复审国家级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奖励10万元。

)聚焦创新企业集群做大做强

1.强化科创项目招引。经市认定的新招引科技创新型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地方经济贡献可全部奖励给企业(根据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市外和市内县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整体搬迁到我县的,符合南通市科创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认定标准的,分别给予 30万元、20万元奖励;符合南通市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标准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奖励。

2.加速科创企业培育。经评审,首次入选南通市科创企业培育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按60万元、240万元、600万元分3年给予补助,入库当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80万元、200万元补助;入库第二、三年保持原营业收入增长率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80万元、200万元补助(根据通政规〔2020〕4号文从2020年执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奖励10万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申报奖励连续不超过3年),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奖励25万元,重新认定再奖励1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推动企业提质增量。制造业企业实缴税金增幅、应税销售增幅达到全县平均水平的,应税销售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80万元。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属于新兴产业领域的,确认规模企业奖励标准上浮30%。无关联关系方成功并购县内企业,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际出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购完成后在本县纳税,且税收同比增长的,给予并购后企业100万元奖励(不超过并购后企业12个月内税收地方留成)。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或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4.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通过第三方审核并取得节能量证书的节能改造项目,500吨标准煤的项目奖励5万元,每增加100吨标准煤增加奖励0.5万元,单个项目最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名单的绿色工厂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绿色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绿色园区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重点用能企业,经有资质机构开展能源审计或清洁生产审核、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评价),并完成相应整改措施的,奖励2万元。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节能产品认证或低碳产品认证、经相关认证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按每个企业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1.坚持开放协同创新。企业引进高校院所科技人才担任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技术副总等职务获省级“科技副总”立项的,奖励企业5万元。企业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实付高校院所、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单个企业对同一高校院所、同一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技术开发费或转让费单个项目5万元(含)-15万元部分、15万元-30万元部分、3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奖励50%、20%、10%;单个项目技术服务费5万元(含)-15万元(含)部分、15万元以上部分,分别奖励20%、10%;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使用江苏省科技创新券政策的企业给予省补资金1:1的奖励。围绕我县重点产业链布局建设的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根据年度绩效情况,可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助。新认定“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专业人才(B类)在我县新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人、1万元/人的奖励。

2.鼓励企业智能化升级。支持企业实施信息化提升项目,当年软件投入总额超过50万元(包含软件购置费、项目一次性实施服务费,不含企业自主软件开发费和嵌入式系统软件费)的项目(项目必须实施完毕并投入使用),软件购置投入按20%(由如东本地企业提供的软件部分再增加5%)的比例、项目实施服务费按10%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市级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被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被国家、省、市认定为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试点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当年被认定省级标杆工厂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被认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上云”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被认定为省工业信息安全防护星级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推广“5G+工业互联网”典型场景应用,对围绕产业链需求的省级以上“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每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每年筛选一批(最多15家)重点制造业企业进行诊断服务并提供有效解决方案,县内注册专业服务机构按每企10万元给予补助;方案落地并由诊断服务机构实施的,每一例给予该服务机构再奖励10万元;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对我县重点打造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经县级主管部门认定最高奖励200万元,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多50万元运行补助。

4.激励企业创新创优。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奖励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创业大赛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按1:1、1:0.5、1:0.3奖励(共同完成单位减半奖励)。对当年通过市、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省首台套示范应用的奖励6万元;对通过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奖励2万元;对被评定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奖励3万元。

)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发展投入

1.促进企业研发投入。推进国家关于“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政策的宣传与实施。建有研发准备金制度的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增长2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10%的,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的10%,最高50万元的奖励。

2.支持企业项目投资。新建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超过2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并竣工投产(项目竣工应完成备案登记投资的80%以上,设备以外投资额按市亿元项目考核办法计算),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县9条产业链的按设备投资额的6%奖励)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800万元;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不含税,下同)并竣工投产,设备投入1000万元(含)以下、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6%、8%、10%奖励(县9条产业链的按投资额的10%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800万元(非制造业项目,非一般纳税人企业,区外无不动产证企业,自制设备及购置的二手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及设备的运输费用、安装费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以及单台价值小于5000元的设备不予奖励。化工类、纺纱织布类项目实施单位是亿元以上销售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申请设备投资奖励参照技改项目要求进行。设备投资奖励与项目建设期挂钩,新建项目以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时间起算,技改项目以办理立项手续时间起算,其中化工项目以办理环评的时间起算。项目以立项批文或开工登记时备案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建设期,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2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期按投资额递增,一般每增加投资300万元,则增加1个月建设期,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项目竣工期每推迟一个季度,奖励额相应降低10%,推迟三个季度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奖励。未办理开工登记手续的,按项目备案文件考核竣工并扣减奖励额10%)。投资三层以上(含)生产性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实际利用面积不低于50%,按每平方米30元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3.给予担保融资补偿。对在县属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融资的县内制造业企业,全年应税销售增幅高于县内同行业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含)、且税收同比增长的,企业缴纳的担保费奖励50%(县内注册、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给予60%的补贴),每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县属担保公司开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单户担保金额500万以下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含助保贷),按实际收费和规定收费(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的差额,给予20%的补贴(在县内注册、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担保业务给予30%的补贴)。

)助力企业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1.推进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实施县级重点科技研发和工业性试验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县级中小型科技企业科技支撑项目(工业、社会发展),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县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60万元奖励。

2.支持重点产业链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对制约产业技术重大创新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以“揭榜挂帅”方式联合攻关,按照不超过协议成交额的75%分阶段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3.促进技术成果转移。如东县内注册的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县企事业单位引进转移转化成果的(关联企业除外),按技术合同技术交易额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县内企业技术输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经认定并实施完成的,按技术交易额2%的比例给予企业奖励(关联企业除外),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县内技术转移输出方按省奖补资金1:1给予奖励。企业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立项,且完成通过验收的,每项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4.推动企业“创名、创牌、提质”。首次通过“江苏精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重报再获认证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南通市市长质量奖、如东县县长质量奖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国家、江苏省省长、南通市市长、如东县县长”质量提名奖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南通市市长质量奖个人奖项的,奖励10万、5万。企业首次获得省质量信用等级AAA、AA级的企业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省、市级信用管理贯标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省企业信用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参与标准修订。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向市场监管局进行立项报备,且发布实施后通过先进性评价的,作为标准第一(主要)起草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产品的多个组成部分标准只奖励一次,就高不就低);第二起草单位奖励上述标准的50%,第三起草单位奖励上述标准的40%(上述奖励因标准制定发布实施的时间跨度,可溯及上一年度)。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专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评国家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奖励10万元;获评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奖励10万元;获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设立标准总监制度并运行)获得4A、3A级确认的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设立并良好运行标准总监制度,发挥引领作用,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奖励1万元。获评省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奖励3万元,获评省优秀测量管理体系认证(AAA)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评省级诚信计量单位奖励1万元。

(六)推动创新发展“软实力”快速提升

1.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当年引进注册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应税销售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每家一次性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

2.强化科技金融支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苏科贷”,具体业务按照“苏科贷”业务合作协议(三方)执行,县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提高到800万元,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设立“科创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2000万元,支持对象为在县内注册、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三类入库培育企业。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科技创新政策服务、科技项目评审等活动。鼓励保险机构开办科技项目研发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和专利执行保险,分别给予保费40%、30%、50%的补助,单笔最高补贴5万元。

3.促进对外交流合作。鼓励制造业行业协会组织研讨交流、培训考察、行业品牌推广等活动,对协会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30%的补贴,每年审核兑现一次,每个行业协会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企业参加政府组织或权威的省级以上行业组织安排的各类境内展会,对企业承担的展位费给予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每件2万元(仅指原始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无任何变更记录)。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发明专利,资助实际转让费用,但最高每件资助1万元。通过PCT途径申请进入外国国家公布阶段的专利,获得授权奖励5万元(同一件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申请授权的按一件计)。推动企业贯标及优势示范评定,通过省绩效评价、国家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认证,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如东县内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为融资而发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费,按确认发生额进行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县内企业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维权成功,按照企业实际支出维权费用的50%给予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获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奖励10万元。经县政府同意新引进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按协议分三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在我县新注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我县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我县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给予1000元/件的奖励,每家机构累计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巩固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继续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和作业本,继续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所需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义务教育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零收费”。并从2013年秋季新学期起,每年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配发《新华字典》。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84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00元。公用经费向规模较小学校倾斜,对不足300人的学校按300人核定公用经费,300至500人的按500人计算。

(八)进一步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体系

目前我省已建立起从幼儿园到大学,立体式、全覆盖的政府扶困助学体系。

1.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政府对全县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进入幼儿园就读给予资助,平均资助比例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0%。

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从201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保育保教费。

2.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扶困助学制度。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的标准,补助面为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总数的8%,少体校、逸夫特殊教育学校资助面达100%。低保等家庭学生提标资助,小学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每生每年2000元。

3.建立普通高中教育扶困助学制度。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面为10%,并从2016年秋季开始,对建档立卡等家庭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4.建立职业教育助学制度。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收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涉农专业学生资助面为100%,非涉农专业资助比例为非涉农专业在校学生的10%,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5.建立职业教育奖学制度。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奖学金标准是每生每年6000元,名额数量由上级部门统筹分配确定。 

三、民政、就业、社保、医疗惠民政策

(一)民政事业

1.残疾军人抚恤补助金。享受对象: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单位:元/每年)。    

如东县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在职

在乡

一级

因战

116270

117501

因公

111560

112183

因病

106900

107599

二级

因战

105220

105995

因公

98770

101356

因病

94190

98221

三级

因战

92320

97072

因公

85970

90519

因病

79770

84076

四级

因战

75670

79793

因公

67680

70155

因病

61620

64323

五级

因战

59100

62534

因公

51200

55491

因病

47110

50127

六级

因战

46170

46844

因公

43290

43361

因病

36230

36788

七级

因战

34780

35703

因公

30840

31164

八级

因战

21960

26190

因公

19910

23917

九级

因战

18240

22034

因公

14510

19655

十级

因战

12810

17690

因公

10850

15724

经费来源:国家按在职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下拨经费,在乡残疾军人实行自然增长机制后超出在职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部分由县财政解决。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413号令)第四条、第二十三条;《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6号令)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享受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

区分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标准

44862元/年

39398元/年

34535元/年

经费来源:中央财政按国家确定的标准下拨资金,实行自然增长机制后超出国家标准部分由县财政解决。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6号令)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

3.一次性抚恤金。享受对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生前做出特殊贡献的除按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经费来源:由县级财政解决。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烈士褒扬金。享受对象: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标准: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经费来源:中央财政支付。政策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

5.烈属一次性慰问金。享受对象: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标准:按照烈士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40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经费来源:省财政支付。政策依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八条。

6.烈属慰问金。享受对象: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标准:每人每年由县民政部门按照同类对象抚恤金标准的50%发给慰问金。经费来源:县财政支付。政策依据:《如东县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7.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

区分

抗日战争

解放战争

新中国成立后

标准

37476元/年

35698元/年

33919元/年

经费来源:除中央财政按标准下达经费外,实行自然增长机制后超出国家标准部分由县财政解决。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6号令)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

8.复员军人立功奖励金。享受对象: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标准: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为每人每月50元、40元、30元。经费来源:县财政支付。政策依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南通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9.参战人员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标准:从2022年8月1日起每人标准13759元/年。经费来源: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付。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6号令)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

10.带病回乡人员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后原病未治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可以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从2022年8月1日起为每人标准12776元/年。经费来源: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300元、县财政按每人每月382.33元、镇(区街道)财政按每人每月382.33元下拨带病回乡人员生活补助金。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6号令)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

11.丧葬补助金。享受对象:领取定期定量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参战涉核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标准:残疾军人按死亡当月抚恤补助标准增发12个月。其余对象为死亡当月标准的6个月增发。经费来源:从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结余经费中支付。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12.护理费。享受对象: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精神五至六级残疾军人。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

一至二级

(因战因公)

三至四级

(因战因公)

一至四级

(因病)

精神五至六级

49139元/年

39311元/年

29483元/年

24569元/年

经费来源:由县财政支付。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

13.复员(老残疾)军人遗属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为每人每月780元。经费来源:县、镇(区街道)财政各支付50%。政策依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14.农村籍退伍义务兵老年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标准:从2022年8月1日起,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54元老年生活补助。经费来源:中央财政补助50%,省、县各补助25%。政策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15.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且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的烈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标准:从2022年8月1日,每人每月715元。经费来源: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月645元,省、县财政补助每人每月70元。政策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16.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享受对象:被我县批准入伍,并在部队被授予军衔的义务兵。标准:2022年度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24341元。被我县批准到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倍发放。大学生入伍奖励金标准为,在校专科生、已毕业的专科生、在校本科生、已毕业的本科生分别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50%、50%、60%。经费来源:非农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入伍奖励金由县财政支付;农村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镇(区街道)财政支付;西藏兵各镇(区街道)按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支付,超出部分由县财政支付。政策依据:《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苏发〔2012〕40号)。

17.现役军人立功奖励金。享受对象: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本县户籍现役军人和驻军官兵。标准: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分别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0%、40%、50%奖励。经费来源:由县财政负担。政策依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18.下岗失业志愿兵生活补助。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标准为每人每月718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回地方自谋职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标准为每人每月575元。退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36元(10年军龄的标准,以10年为基数,每增加1年军龄补助金增发2%)。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59号)精神。经费来源:省、县按6:4比例支付。

19.未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企业退休的 “两参”人员专项慰问金。标准:2022年每人4000元。执行时间:2017年。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59号)精神。经费来源:省、县按6:4比例支付。

(二)支持就业、再就业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取得证书的:①我县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转岗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②本县户籍在如东高校学习的毕业年度学生(参加本专业以外的职业技能培训);③我县企业缴纳职工保险的在岗职工,含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录用12个月以内的岗前培训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12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技能提升职工。

(2)补贴标准。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根据《关于印发<如东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细则>的通知》(试行)(东人社〔2022〕54号)文件中的补贴标准和要求享受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可享受补贴,按理论课12元/课时/人(每天按8课时计算)、实操课15元/课时/人,理论课不低于总课时的30%,补贴总课时不超过80课时。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不得重复享受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补贴。

(3)申领和支付。①个人申报材料:县内个人培训获证申报补贴,应通过省一体化平台进行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书、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如在2022年1月1日以后因县内签协机构无培训工种而去县外培训的,应先到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方可申请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除外②机构(培训机构、企业)申报材料:培训机构(企业)通过省一体化平台提交培训补贴申请时,需要提交《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备案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鉴定或考核结果、考勤表、满意度调查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自主培训除外)等资料。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2.创业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我县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   

(2)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GYB)可享受50元/人的补贴;补贴对象自主参加创业能力培训(SYB)、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享受800元/人的培训补贴和200元/人的获证奖励。每类创业培训项目补贴至多享受1次。

(3)申领和支付。创业培训补贴实行“获证后补”办法,培训合格人员在满足申领条件12个月内通过省人社一体化平台向人社部门申领创业培训补贴,申报材料:社会保障卡、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领者社会保障卡。

3.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生产一线岗位职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组织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且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2)补贴标准。根据中共如东县委如东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实施新时期人才强县战略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东委发〔20228号)文件标准申请享受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属于当年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在此基础之上再上浮5%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经人社部门审核列入新型学徒制计划,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符合有关申领补贴条件的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转发<南通市市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东人社就〔2019〕101号)执行。

5.项目制培训补贴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经我县政府许可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免费提供培训。对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2)补贴标准。按中标价拨付。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参加同一类别创业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3)申领和支付。申报材料:《如东县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培训学员花名册等,对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剩余补贴资金时,还应提交培训结业人员花名册、证书复印件等。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6.失业人员生活费补贴。(1)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县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退役军人。

(2)补贴标准。在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每天8课时), 每人每年享受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得享受。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如东县失业人员生活费补贴申报表》、鉴定或考核结果、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学员委托申请协议。申请材料由培训机构提交,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7.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对象。实现灵活就业且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按《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执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普通招生计划高等教育学历,不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海外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门统一认证后,可视同)2年之内,且当时处于失业状态人员。

(2)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多可以享受到退休(即初次核定时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单险种享受计入补贴年限。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补贴享受期限分别计算。

(3)申领和支付。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信用承诺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领者社会保障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省一体化就业系统政策执行。对2021 年1月1日前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在2021年6月30日前已申报今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且补贴申请一直处于有效状态的人员,补贴期限按养老、医疗分别累计不超过48个月执行。

8.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小微企业;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为其在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补贴标准。①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从初次申报时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至退休。自2021年8月起,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合并计算。2021年8月前曾经及正在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影响其个人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已享受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再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②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从申报时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自2021年8月起,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与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合并计算。③2022年2月10日后(含2月10日),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为其在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女职工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下同),三孩按照80%给予补贴,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6个月。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9.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对象。开发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3)申领和支付。初次申报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公益性岗位人员协议书、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申请延长享受提供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延长)》等;申请再次安置申报材料与初次申报材料一致。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10.公益性岗位补贴(1)补贴对象、享受期限以及申领和支付。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按我县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临时性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的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1.一次性创业补贴(初始创业补贴)(1)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我县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依法申报纳税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2)补贴标准。初次创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一次性补贴5000元。

(3)申领和支付。申报材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学籍证明(在校大学生提供)、《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最近两个季度(不含提交申请时所在的季度)纳税证明、《开户行许可证》等。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或申领者社会保障卡。

12.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个人创业综合补贴)(1)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我县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租用我县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新型孵化机构)且稳定经营12个月以上,正常依法申报纳税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创业主体,也可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 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2)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5000元。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在校大学生提供)、《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最近两个季度(不含提交申请时所在的季度)纳税证明、《开户行许可证》。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或申领者社会保障卡。

1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企业实体吸纳就业奖励)(1)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我县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在校大学生和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2)补贴标准。在我县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每吸纳1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学籍证明(在校大学生提供)、《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开户行许可证》等。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14.创业基地运营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综合补贴)(1)补贴对象。我县经认定的县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利用自有住房首次创业(在我县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以内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校大学生。

(2)补贴标准。经认定的如东县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经费奖励。利用自有住房创业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校大学生一次性补贴 5000元。

(3)申领和支付。孵化基地申报材料:《创业基地运营补贴申请表》、《如东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上一年度水电宽带接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开软件、开发工具等提升服务能力等支出凭证、创业实体负责人签署享受孵化基地免费服务证明、基地开户行许可证等。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银行账户。自有住房创业者补贴申报材料:《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在校大学生提供)、《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最近两个季度(不含提交申请时所在的季度)纳税证明、《开户行许可证》。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社会保障卡。

15.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成功奖励)(1)补贴对象。县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标准。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在本市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每个给予3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3)申领和支付。申报材料:《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与初创企业签订的创业服务协议复印件、孵化成功创业实体搬离基地后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及当月纳税证明、《开户行许可证》。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基地银行账户。

16.创业项目补贴(创业项目开发入库补贴)(1)补贴对象。创业项目持有人。

(2)补贴标准。通过县级评审入库的创业项目一次性补贴2000元。

(3)申领和支付。申报材料:创业项目持有人身份证、创业项目计划书、《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等。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项目持有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17.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对象。首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创业实体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企业存续期间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身份证、企业存续期间实际纳税证明、《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18.就业见习补贴(1)补贴对象。①20-28周岁,无就业经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距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在校大学生)。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6个月。②16-35周岁,无就业经历的我县城乡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困难家庭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未能就业的,经批准可再次见习,但见习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2)补贴标准。①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当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5%(四舍五入、取整数);②带教补贴:200元/人/月;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120元/人。

(3)申领和支付。见习学员生活费由就业见习单位先行支付给见习学员本人,学员就业见习协议终(中)止后与其它补贴一并向人社部门申报。

(4)补贴申请材料:《如东县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发票复印件、考勤表、困难家庭佐证材料、生活补贴明细账(单)等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见习单位基本账户。

19.求职创业补贴(1)补贴对象。驻如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学年毕业生。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能按一种身份申请;对已获得过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不重复补贴。

(2)补贴标准。1500元/人。

(3)申领和支付。申报材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经学校公示通过的《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花名册》、《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毕业生学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低保证明、残疾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证明、特困救助供养证)等。求职创业补贴采取线上申报的方式,个人通过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申报,院校完成初审及公示,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打入学生社会保障卡中。

20.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补助(1)补助对象。获得各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各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各级企业首席技师。

(2)补助标准。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新时期人才强县战略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东委发〔2022〕8号)文件和相关细则以及项目情况、上级补助资金规模进行补助。

21.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职业技能竞赛补助包括赛事补助和集训补助。赛事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竞赛组织、场地租用、材料损耗、方案制定、命题和评判人员劳务费等, 不得用于竞赛主办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支出。集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集训基地场地、设施设备租赁,购买工具耗材,以及技术指导专家、教练、选手、翻译生活补助、城市间交通费等。

(1)补助对象。赛事补助用于补助承办我县职业技能竞赛的单位。集训补助用于补助承担我县选手赴外参赛集训任务的单位。

(2)补助标准。根据赛事和集训任务等因素结合我县《关于加快实施新时期人才强县战略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东委发〔2022〕8号)文件要求和相关细则进行补助。

(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缴费

(1)参保对象及缴费方式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除全日制在校学生、用人单位职工),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须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首次参保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镇(区、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或村(居、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采取非现金持卡、微信、支付宝缴费方式。“便民宝”服务终端缴费到村(居、社区)便民服务中心、镇(区、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手机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缴费,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银行网点缴费,至县内农商行、建行、工行、江苏银行、招商银行网点。

(2)缴费标准及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1400元,政府补贴70元;

    个人缴费2100元,政府补贴110元;

    个人缴费3000元,政府补贴130元;

    个人缴费4000元,政府补贴150元;

    个人缴费5000元,政府补贴180元。

补缴的年份不享受政府补贴。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全额代缴100元,政府补贴30元。

2.待遇享受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构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国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已从2010年的60元调整到2021年的190元,2022年1月调增14元,7月调增5元,已达到209元。同时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适当倾斜,每人每月增加5元,75周岁以上的再增加5元。增加部分从参保居民年满65周岁、75周岁之次月起执行。另外,给予奖励性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的增加10元/月,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一年增加1元,最高不超过30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个人缴纳保险费、政府代缴保险费(仅限缴费困难群体)、政府补贴、利息。

(2)待遇领取手续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具有本县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含企业遗属抚恤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已领取的缴费证,在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前一个月,到户籍所在镇(区、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3)丧葬补助金办理条件

201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死亡的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丧葬补助金600元。

①上年度已正常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②累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满15年的;

③本人缴费并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④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单独基础养老金待遇,其子女正常参保并按年缴费的。

(四)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缴费

(1)参保范围及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在本县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2)缴费基数

①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②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③灵活就业人员以医保部门公布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自由选择确定本人的缴费基数。

需要说明的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工资收入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按上限申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申报。

(3)缴费项目和比例

职工医疗保险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和自费补充保险组成。

缴费标准根据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比例来确定。分别为:

用人单位

按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含生育保险1%)

职工个人

按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

按南通市医保局公布的缴费基数的9%缴纳

所有在职参保职工每人每月另需缴纳10元大额医疗救助资金

自2022年9月19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原按年缴费调整为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2023年起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均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已预缴全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被单位录用的,可退还单位缴费之月起至年底预缴的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统筹区外参保缴费的,凭有效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可退还办理申请手续当年度预交的医疗保险费,但享受统筹待遇前的重复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4)缴费时间

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税务部门按月征缴。

灵活就业人员保险费从2017年起实行社保卡银行代缴。参保人员应到社保卡所在银行办理代缴社保费手续,办理后由受托银行于每月通过社保卡代缴保险费。原已正常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通过“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按时缴费即可。

(5)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连续不间断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至退休,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退休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补缴。

2.待遇享受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首次参保或续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待遇。

(1)个人医疗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支付住院起付线以下和起付线以上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可结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为父母、子女、配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等。

①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公式=年缴费基数×对应比例,缴费基数年度中有变化的,年底差额调整。

在职人员分年龄段,按照本人年度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35周岁(含)以下按2.5%;35周岁以上到45周岁(含)按3.5%;45周岁以上按4.5%。

②退休人员按照本人上年度退休养老金总额的5%划入。

退休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计入资金低于以下最低计入标准的,按以下标准计入:70周岁(含)以下的600元,70周岁以上至80周岁(含)的800元,80周岁以上的1000元。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每年仍另增加200元。

如东县2019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低于如东县原划入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2)门诊待遇

门诊医疗费用

普通门诊统筹: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刷卡年累计超过600元、超额0至4000元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基金按比例支付。

在职

退休

普通门诊统筹和慢性病门诊统筹待遇不重复享受

70%

80%

慢性病门诊统筹:原已申请糖尿病、高血压(IIIII)期、乙型活动性肝炎慢性病门诊的患者,门诊专项费用年累计限额2000元;同时申请两种以上的,门诊专项费用年累计限额合计4000元,刷卡年累计超过600元以上的费用,基金按比例支付。(全市201611日后不再办理新增慢性病申请)

50%

70%

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

病种

报支比例

年限额

(元)

备注

在职

退休

长期

精神病

70%

80%

2400


系统性红斑狼疮

4000


再生障碍性贫血

10000


血友病

30000


肺动脉

高压

80000


恶性肿瘤

门诊检查治疗

4000

待遇享受年限5年,5年后因疾病复发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恶性肿瘤

门诊特定放化疗

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医疗统筹基金参照住院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备案待遇有效期12个月。

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

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医疗统筹基金参照住院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南通市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结算。

器官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

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医疗统筹基金在限额内参照住院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年度累计限额为:手术后第一年10万元,第二年9万元,第三年7.5万元,第四年及以后6.5万元。

(3)住院待遇

医疗

机构

等级

起付

标准

(元)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

(万元)

报支比例

三级

综合

1000

在职

退休

三级

专科

800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二级

750

一级

250

0—10(含)

98%

92%

91%

98%

96%

95%

社区

200

家床

300

10—20(含)

95%

92%

90%

95%

92%

90%

注:1.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本次入院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每90天计算一次。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入院年度的起付线标准计算,费用计入出院日所在年度。

2.参保人员因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的,一个结算年度支付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其余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规定支付。

3.按《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有关规定,在支付乙类药品、诊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负担费用后,再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4)大病保险制度

参保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后,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按医疗保险规定负担的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按以下标准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费用(万元)

报支比例

1万元

0—10(含)

60%

10—20(含)

80%

20以上

90%

(5)自费补充保险制度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外、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每次住院超600 元以上的部分,一级医疗机构报支55%,二级医疗机构报支50%,三级医疗机构报支45%。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缴费

(1)参保范围及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为本县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

①不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②本县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在校学生;

③长期居住在我县的外地户籍居民,在外地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意愿参加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已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类型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可同时缴纳本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缴费时间

在校学生由就读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集中缴费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

其余居民缴费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

新出生的婴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且足额缴纳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户籍新迁入本县居民、退伍军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归国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3个月内及时在本县参保(续保)缴费的,可自参保(续保)缴费次日起享受正常居民医保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未按规定及时参保或参保以后中断的,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3)缴费标准

2022年度,如东县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400元、照护保险筹资标准为100元。其中,居民个人缴纳530元(含大病保险20元、照护保险30元),其余由财政补助940元(含大病保险90元、照护保险40元)、医保统筹基金30元(照护保险)。

2.待遇享受

(1)门诊待遇

门诊统筹医疗费用

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刷卡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内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全年累计限额为800元,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报支50%。

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费用

居民医保“两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按规定办理确诊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专项门诊用药费用,按照单个病种1600元/年/人,两个病种2000元/年/人的限额,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照50%的比例结付(与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待遇不重复享受)

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

病种

限额

(元)

报支

比例

备注

长期精神病

2400

60%


系统性红斑狼疮

4000

60%


再生障碍性贫血

10000

60%


血友病

30000

60%


恶性肿瘤

(含白血病)

门诊检查治疗

4000

60%

待遇享受年限5年,5年后因疾病复发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器官移植患者

抗排异治疗

30000

60%

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先自付600元。

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

(含腹膜透析)

60000

70%

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先自付600元。

肺动脉高压

80000

6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恶性肿瘤门诊特定放化疗

100000


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医疗统筹基金参照住院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备案待遇有效期12个月。

(2)住院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元)

医疗机构

等级

成年、老年

居民

学生、

未成年人

一年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每90天计算一次。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入院年度的起付标准计算,费用计入出院日所在年度。

三级综合

1000

500

三级专科

800

400

二级

750

375

一级

500

250

报支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

费用段

成年、老年居民

学生、未成年人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0-10(含)

91%

81%

77%

92%

82%

80%

10-20(含)

96%

86%

81%

98%

94%

92%

(3)大病保险制度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2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按以下标准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费用(万元)

报支比例

1.2万元

0—10(含)

60%

10—20(含)

80%

20以上

90%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医疗费用结账时,属于我县医疗救助对象或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符合大病保险待遇享受规定的,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起付标准以上各费用段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

(4)生育待遇

报支项目

支付标准(元)

(低于限额的按实支付)

符合规定的妊娠期常规检查和

门诊流产费用

50%(实付不超过400元)

流(引)产费用

1200

阴道分娩顺产

1900

阴道分娩难产

2000

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

2400

其他剖宫产

2200

对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及剖宫产同时附带子宫肌瘤、阑尾切除等手术的,再予以不超过800元的补助。

(5)意外伤害待遇

参保人员或收治医院如遇意外伤害、内固定材料取出术、意外伤害后遗症或并发症要在24小时内向县医保中心意外伤害办公室报告。目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遇有上述情形应由第三方进行鉴定,根据第三方的鉴定结果确定是否补偿。

因疾病因素或非他人因素造成的意外、生产性农药中毒、动物咬伤等意外伤害的住院医药费纳入可结报范围,符合意外伤害住院补偿范围的按正常住院待遇支付。

四、其他惠民政策

(一)法律援助政策

省财政每年安排法律援助专项资金,采取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案件实行补助,我县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难易程度,对法律援助工作者按规定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