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863/2019-00047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文号: 东城管发〔2019〕44号
成文日期: 2019-07-24 发布日期: 2019-07-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业 备案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县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业 备案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7-25 09:4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精神,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我县物业服务行业备案管理等相关工作,经研究,特制定《关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备案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7月24日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备案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物业行业管理工作,推进物业行业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从源头建立完备齐全的行业管理台账,加强对物业行业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备案管理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关注民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物业服务标准化,深化物业管理与服务市场改革,营造居住安全、卫生整洁、环境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二、具体备案事项、材料及流程

1.前期物业招标和中标备案

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2)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为积极响应诚信体系建设,建设诚信至上社会,所有备案事项均需提供《信用承诺书》(附件1),如提供虚假材料,将采取严厉的行业诚信体系处罚并纳入县社会信用体系予以联合惩戒。

2.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人需提供项目规划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请》、《信用承诺书》。

3.业委会备案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4)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具体材料格式可参照《如东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4.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4)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5)查验记录;

(6)交接记录;

(7)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5.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所需材料如下:

(1)中标通知书或协议选聘决定书复印件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临时管理规约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信用承诺书

6.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项目信息登记工作

根据《如东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内容和标准》的规定,在如东县内有物业服务项目的企业,每年一季度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基本信息,填报《如东县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调查表》(附件2)和《如东县物业服务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同时街道、社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良好信息、不良信息(附件4《如东县物业企业日常服务情况评价调查反馈表》)和违法违规行为(附件5《如东县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反馈表》)进行反馈,通过预公示、认定等环节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工作要求

1.思想重视,积极配合,及时登记。各备案主体要充分认识备案和信息登记工作的重要性,该项工作是全县物业工作是否能高标准、严要求开展的重要前提。

2.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严格履约。各物业公司要从备案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开始,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规范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教育员工诚信做人踏实做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服务,努力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3.权责分明,加强监管,行业规范。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对权力清单事项实行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创新促改举措,推动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方责任”落实,夯实物业服务行业长效管理基础,不断提升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信用承诺书》

2.《如东县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调查表》

3.《如东县物业服务项目基本情况表》

4. 《如东县物业企业日常服务情况评价调查反馈表》

5. 《如东县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反馈表》

附件1-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