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863/2022-00007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 文号: | 东城管发〔2022〕38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4-26 | 发布日期: | 2022-04-2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
局机关各科室、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县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东司发〔2022〕13号)、南通市城管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通执法〔2020〕5号)、南通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参照执行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加强柔性执法的通知》(通执法发〔2020〕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请各单位参照执行,加强包容审慎柔性执法。
附件:1.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6日
附件1: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
实施主体 |
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1.门卫、配电房等较小体量的单位自建配套用房建设; 2.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3.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4.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
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2.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
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3 |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 |
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对规划实施无影响; 2.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 |
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4 |
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
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5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
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6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
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7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
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8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
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
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9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附件2: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具体到条文内容) |
实施主体 |
1 |
施工现场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
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 2.经责令整改后及时整改,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
按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此种情形罚款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 |
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