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埠镇关于农业项目的奖补办法
来源: 曹埠镇 发布时间:2017-08-25 16:36 累计次数: 字体:[ ]

曹埠镇关于农业项目的奖补办法

为加快推进全镇农业基本现代化建设和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步伐,围绕“两聚一高”目标,全力加大现代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力度,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促进我镇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农业项目奖补办法。具体项目要求和补助内容如下。

一、项目农业

1. 规模设施种植园区项目。对当年新建规模设施种植项目实施财政奖补。(1)标准钢架连栋大棚项目。连片连栋大棚面积达30亩以上,每亩补助6000元。(2)智能温室项目。智能温室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100元。(3)“两网一灌”设施项目。设施钢架防虫网、防鸟网面积、喷滴灌设施面积达100亩以上,每亩补助300元。以上项目同时申报上级和其他县级财政补助项目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如上级和其他县级补助低于上述补助标准的,由县本级财政再予以补足。针对标准钢架连栋大棚项目实施50亩以上,智能温室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在县级验收补助基础上,由镇项目验收组验收确认后,镇级财政对实施所在村按照县级财政实际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五比例予以配套奖励,主要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配套。

2.农产品加工、流通项目。对新建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流通项目,当年建成投产或营运,形成应税销售(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销售必须在如东曹埠产生),经验收通过的,除对规模固定资产投资实施奖补外(发改委牵头核定),再对农产品加工项目另行奖励4万元,农产品流通项目奖励2万元。当年虽完成以上投资,但未投产或营运的,只列入当年考核任务。

3.创意农业项目。(1)对当年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在享受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每个再奖励2万元。(2)对获批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星级示范企业、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等国家级荣誉的每个奖励0.5万元。对获批江苏最具魅力休闲乡村、江苏省农家乐集聚示范村、江苏省休闲观光农业示范村等省级荣誉的,每个奖励0.3万元。

二、农业接轨上海

以建成上海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为目标,大力调优农业产业结构,依托地方农业名优产品生产,发展品牌农业,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积极挂靠上海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与其签订联合供应、直销协议,努力适应上海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完成或超额完成沪资投入农业任务。(1)支持农业企业积极参与农口部门牵头在上海等市外举办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等推介活动,每个参与企业每次奖励0.4万元,对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品牌,每个再奖励0.5万元(企业必须先申报并经批准后方予奖励)。(2)对销售如东特色农产品量较大且形成稳定市场带动群众致富的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一定奖励。

三、农业经营主体

(1)龙头加工企业。对新获得市、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并将原料基地建在如东且销售收入也在如东产生的企业,每个奖励2万元。现有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市、县级复核的,每个奖励0.5万元 。(2)加大对家庭农场、粮食生产“全托管”服务组织的扶持奖补力度,具体标准按《关于2017年度扶持家庭农场、粮食生产“全托管”服务组织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名特优农产品、信息技术

   (1)农产品品牌。新获南通市知名商标的农产品品牌,每个奖励0.5万元;新获认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每个分别奖励1.2万元、0.8万元、0.5万元、0.3万元;续展的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保持认证,每个奖励0.2万元;复查换证的无公害产品,每个奖励0.1万元。(2)农业标准化。新制(修)订农业标准,经国家认定为行业标准或省、市认定为地方标准的,每个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3)畜牧养殖信息化技术应用。当年新发展的畜牧养殖类项目,应用物联网远程控制技术并符合建设标准的,每个奖励5万元。

五、农业招商引资

重大农业项目。对投资额超过亿元以上的农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户镇(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参照《全县亿元以上产业项目综合考评办法》(东办发〔2016〕26号)执行;投资额超5000万元以上不足亿元的农业项目减半奖励。如某一项目同时符合工业、服务业项目奖励政策时,以最高奖励金额兑付;科技创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准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推进标准化生产等奖补内容如与工业企业重复,参照《县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东政发〔2015〕39号)执行,不重复奖励。如县委、县政府有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六、补助资金

    各村、社区新建的各类项目符合要求的经县验收通过后,正常享受县级补助。同时针对标准钢架连栋大棚50亩智能温室2万平方米的项目除享受上级正常补助外,镇财政按照县级财政实际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五比例配套资金,由镇财政直接补助到项目实施所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