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埠镇加强生猪养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
为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全镇生猪养殖管理,规范养殖行为,控减养殖总量,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长效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优化生态环境加强生猪养殖管理的若干意见》、县《如泰运河沿线五镇区加强生猪养殖管理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原则和目标
以“属地管理、控减总量、综合施策、有偿服务”为原则,强化监管、联动推进,建成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利的生猪养殖秩序。
(一)控减生猪养殖总量。2019年6月底前镇亩均耕地面积生猪存栏量控制在0.8头以内,基本完成禁养区内的以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几种对象清理关停工作。到2020年底,全镇生猪存栏量控制在4万头以内。
(二)推进粪污社会化治理服务体系建设。2019年底前,全镇共建成2家粪污社会化治理服务组织。
(三)加快推进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全镇生猪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治理率达到90%以上、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6%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依规清理关停
1.清理关停对象如下:
(1)对禁养区范围内的现有存栏量2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予以清理关停,20头以下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不配套、无稳定消纳渠道、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应予清理关停,鼓励支持引导其他小散养猪户退出养殖。
(2)对占用基本农田的所有生猪养殖场(户)予以清理关停。
(3)对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以及该区域附近存在影响周围水环境质量隐患的所有生猪养殖场(户)予以清理关停。
(4)对使用未经高温处理餐厨废弃物养猪的养殖场(户)依法查处;对直排偷排粪污,造成环境污染的生猪养殖场(户)依法予以查处;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且无法整改的养殖场(户)依法关停。
2.时间要求
(1)禁养区内、占用基本农田、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几种对象清理关停工作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未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及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的生猪养殖场(户)2020年12月底前清理到位。
3.工作程序
对禁养区、占用基本农田、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清理对象以拆除养殖设施、停止生猪养殖行为为主要清理关停方式,按照“统一标准、属地负责、适当补助、分年到位”的原则,根据县统一制定的补助标准组织实施。
(1)宣传发动(2019年2月底前)。组织召开镇、村加强生猪养殖管理工作动员会,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以及印发宣传资料、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宣传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水行政管理以及畜禽养殖管理等法律法规,让广大养殖场(户)知晓政策、认清形势,理解配合工作,为清理关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2)确定对象(2019年2月底前)。各村(社区)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围绕水环境整治和生猪规范养殖的工作要求,进一步逐户现场核实,确定清理关停对象名单,发放告知书;对养殖场(户)的建筑、设施和畜禽存栏情况要逐户登记统计,明确每个养殖场(户)清理关停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相关表格由环保、国土、水利、生态办等部门审核后,报县备案。
(3)丈量评估(2019年3月底前)。对拆除养殖设施原则上应经专业评估机构测绘评估,对养殖设施进行丈量、登记,评估测算补助款。各村(社区)要安排包组村干,逐场入户,面对面宣传政策,引导养殖场(户)配合工作。初评结果形成后,由县审核确认初评结果,综合确定包干基数。
(4)关停拆除(2019年5月底前)。镇、村(社区)组织开展清理关停拆除工作,与养殖户签订清理关停拆除协议,实施安全拆除;养殖场(户)自行对存栏畜禽进行清理。
(5)核查验收(2019年6月底前)。镇组织对各村(社区)清理关停拆除任务进行验收,对全镇养殖场(户)清理关闭拆除情况进行公示。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形成自查材料报县。镇清理关闭拆除工作完成情况由县各专门工作组牵头进行核查,其中规模养殖场(户)100%核查,非规模养殖场(户)抽查不少于20%,县核查结果与资金拨付和工作考核直接挂钩。
(6)经费拨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关停和养殖减量工作任务,区域范围内未发生重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村(社区),按经费结算办法拨付。
4.相关政策。
(1)以全县统一的指导意见进行评估。仅拆除养殖设施的,按养殖设施占地面积(附属用房等面积不计入)计算,根据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补助40-60元/平方米;拆除养殖圈舍的视实际情况补助标准为砖木结构120-18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40-80元/平方米。
(2)存栏能繁母猪(不包括后备母猪)每头补助1000元,须凭相关证明材料。
(3)养殖场(户)大型治污设施如异位发酵床、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等经评估后予以适当补偿(不重复享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4)养殖圈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仅拆除养殖设施,10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选择拆除圈舍或仅拆除养殖设施,退出生猪养殖。
(5)2018年5月份前已息养的养殖场(户)不得恢复养殖,不列入补助对象。
(6)凡在2017年度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中禁养区内已签订协议关停息养的畜禽养殖场(户)不得恢复畜禽养殖和擅自异地新建,此次清理不予补助,由所在村(社区)负责拆除,并追回原补偿款。
(7)凡在2017年专项整治行动文件出台后在上述清理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猪养殖场(户),一律关闭拆除且不予补助。
(8)对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及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违规使用餐厨废弃物的养殖场(户),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且无法整改的养殖场(户)依法关停,不予补助。
5.经费结算办法。仅拆除养殖设施的,县分三年(比例4:3:3)下拨补助款到镇区;拆除圈舍的,补助款县财政分五年(比例3:3:2:1:1)拨付到镇。镇通过“一折通”按年度拨付比例拨付到户。
6.有关要求:
(1)镇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工作组,各村(社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组,落实专人负责对清理关停拆除工作的开展,按照“一场(户)一档”要求收集整理档案资料。其中涉及补助的相关资料根据不同对象,分别由镇、村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确定清理关停对象时应以2018年5月底在册数为基数,结合现有实际养殖情况如实登记,汇总上报,不得漏报、瞒报、虚报。
(3)所有等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生猪养殖场(户)为本次清理关停的重点对象,原则上一、二、三、四级河道河口向外分别按不少于8米、5米、3米、2米范围进行清理,鼓励支持按河道蓝线规划(一级河20米、二级河15米、三四级河10米)扩大清理关停范围,以杜绝沿河直排漏排现象。
(4)禁养区、占用基本农田、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经镇区认定确需清理关停的养鸡场(户)、规模养羊场(户)参照生猪养殖场(户)清理关停办法执行。
(二)控减养殖规模
1.严格控制全镇亩均耕地面积生猪存栏量不得超过0.8头,同时根据县下达我镇减量总任务,按一定比例下达村(社区)控减任务,并报县备案。
2.各村(社区)根据控减任务,对本村域内的生猪养殖(场)户实行单户限量,本村域养殖总量不得突破镇限定的标准。对养殖场(户)依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点的相关标准,根据其粪污处理设施处置能力和田间消纳能力,核定最终的养殖上限并及时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兽医站在核定的最高养殖限量范围内按规定发放生猪耳标,实施防疫、检疫,未经防疫检疫的不得上市流动。
3.对亩均耕地面积生猪存栏量超过0.8头的村(社区),未列入清理关停的规模养殖场(户)在未取得相关备案手续之前,先行控减养殖总量,待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再核定其养殖限量。
4.鼓励转型转产。各村(社区)要对养殖密集区、居民居住区等区域内的养殖场(户)动员减产或劝退,引导有条件的做好转产,拆除内部养殖设施,发展食用菌、果蔬和花卉种植等生态高效农业,不得再从事畜禽养殖,不得发展其他有违环境保护政策的产业项目。
(三)推进资源化利用
1.镇建立畜禽粪污治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有偿治理服务。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接受政府统一管理,规范运营。
2.落实“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的要求,努力打通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通道,大力推广种养结合、异位发酵床处理、沼气发电并网、有机肥加工等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3.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根据镇村核定养殖量建有配套粪污处理设施,不能自行消纳的,必须与粪污收集服务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处理利用合同,报村备案;存栏量2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户,必须按0.5立方米/头的标准配备粪污贮存池,按5头/亩的上限标准配套消纳耕地(主要依据各户现有的土地承包面积)。所有生猪养殖场户达到“存得住、可利用、不直排”的治理要求,同时按村规民约提供养殖粪污治理履约保证,缴纳保证金(原则上每头50元)。对其他不同种类畜禽粪污贮存设施的管理要求,可按3只羊、30羽蛋鸡或60羽肉鸡折算成1头猪折算。
(四)实施长效管理
强化属地管理,严格控制养殖总量,严禁新增养殖,严禁招引和新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严禁本地农户和企业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严禁已清理的养殖户反弹复养和本县内异地养殖。按照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长效管理的工作要求,健全监管体系,实施网格化管控,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一要推动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督促养殖场(户)承诺并自觉履行污染防治职责,健全污染防治措施治污设施与养殖规模匹配并确保正常运行。二要推动落实养殖污染监管责任,对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户)、散养户以及目前无栏存的养猪户实行全面监管,将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考核管理,做到辖区内所有养殖户全覆盖,及时发现报告问题,有效处置化解问题。三要推动落实养殖污染治理公示制度,现有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及时更新,自觉接受监督。
对达到规模应纳税的养殖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税务部门依法足额征收环保税。
镇环保、国土、水务、兽医站等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定期开展“回头看”,加强对已清理关停拆除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督促村(社区)居落实长效监管责任措施,严防清理关停后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加强生猪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一办五组”统一组织推进工作的开展。各村(居)也要成立领导组、建立专门工作队伍。要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养殖管理对优化生态环境、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切实履职尽责,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和农村稳定。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构建上下联动、多方协作工作模式,形成推进工作合力。各部门职责如下:
1.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镇清理拆除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检查、督查、考核、验收。
2.镇生态办负责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户)清理工作的推进、督查及政策解答等方面工作,同时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偷排直排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镇建设办负责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场(户)清理工作的推进、督查及政策解答等方面工作,同时对占用基本农田从事生猪养殖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
4.镇农业办负责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养殖场(户)清理工作的推进、督查及政策解答等方面工作,同时对使用未经高温处理餐厨废弃物养猪的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县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查处。
5.镇派出所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打击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及危害环境和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全程参与生猪规范养殖清理工作。
6.镇信访办负责加强生猪养殖场(户)清理工作中的信访维稳工作。
7.税务部门牵头负责规模养殖场环保税依法足额征收。
8.各村(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养殖控量工作的主体责任,压实责任、分解任务、按时推进,确保清理整顿和养殖量控减任务顺利完成;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完善监管体系,确保被清理整顿的生猪养殖场(户)不发生复养、复建行为,在养生猪养殖场(户)不出现违法行为,生猪养殖量稳定控制。
(三)强化舆论引导。加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畜牧法》、《环境保护税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全镇上下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加大对破坏耕地和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公开曝光和查处力度,及时宣传生态健康养殖和转型发展的先进典型,不断增强广大养殖户规范整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成效。
(四)加强督查考核。加强生猪养殖管理工作纳入镇对各村(社区)年度考核内容,对整治不力的村(社区)取消综合考核评先资格。镇农业办负责牵头对各村(社区)工作推进情况组织督查检查,各村须配合评估征收单位做好人员联系、入户宣传等方面工作,并配合征收公司在6月底前完成签约、存栏清理并拆除到位,镇按面积并结合各村考核情况给予1.5元/平方米征收服务报酬,逾期的村(社区)将通过最终考核进行核减,以上费用列入村干部征收服务报酬。
(五)强化追责问责。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要细化任务分解,落实工作措施,强化责任担当。挂钩班子成员负责牵头推进相应村(社区)生猪养殖管理工作,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为工作第一责任人,分村镇干、包组村干为工作直接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各自分工职责负责。进一步严肃问责机制,对推进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消极、组织不力、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村(社区)负责人及相关村干部实行问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生猪养殖治理任务但不主动、不积极的按相关要求进行组织处理。对生猪养殖管理工作中隐瞒实情、虚报数据、骗取奖励、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将层层追责,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附件:
1.曹埠镇加强生猪养殖管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曹埠镇加强生猪养殖管理工作组织网络表
3.2018-2020年全镇各村(社区)生猪存栏控制目标任务表
如东县曹埠镇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2日
附件1:
曹埠镇加强生猪养殖管理领导小组人员
名单
一、领导组
组 长: 程剑锋 镇长
副组长: 管 建 人大主席
王 萍 党委副书记
缪铁军 纪委书记
陶红兵 副镇长
黄 陈 副镇长
刘小军 副镇长
曹 凯 副镇长
李小维 组织委员
路忠贤 宣传委员
周红兵 统战委员
张 昆 政法委员
张冬冬 人武部长
徐功兵 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
成 员: 吴美娟 财政所所长
葛亚周 环保服务中心主任
袁小华 五位一体办主任
孙黄建 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张雯雯 司法所所长
黄建忠 国土所所长
郁宏明 供电所所长
韩红辉 下漫村党组织书记
朱广明 上漫社区党组织书记
顾 杰 应泉村党组织书记
张水剑 甜水村党组织书记
成卫明 堤南社区党组织书记
秦爱军 跨岸村党组织书记
郑锦岩 孙窑社区党组织书记
王慧银 冯桥村党组织书记
潘荣如 直港村党组织书记
二、领导组办公室及专门工作组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组下设“一办五组”:
1.领导组办公室。主任:王萍,副主任:曹凯(常务)、张冬冬,负责全镇清理拆除工作的组织、推进、宣传、指导、督查、协调、验收、考核等工作。
2.禁养区关闭拆除工作组。负责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工作的组织推进。(牵头部门:生态办)
3.占用基本农田清理工作组。负责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场(户)清理工作的组织推进。(牵头部门:建设办)
4.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清理工作组。负责对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养殖场(户)清理工作的组织推进。(牵头部门:农业办)
5.餐厨废弃物整治工作组。负责对使用未经高温处理餐厨废弃物养猪的养殖场(户)进行整治,并协助县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查处。(牵头部门:农业办)
6.信访维稳组。负责对清理拆除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信访问题密切关注,及时化解。(牵头部门:社事办)
附件2:
曹埠镇加强生猪养殖管理工作组织网络表
村 (社区) |
挂钩 领导 |
组长 |
副组长 |
成 员 |
|
分村镇干 |
村干 |
||||
下漫 |
黄 陈、张 昆 |
韩红辉 |
王锡华 |
薛磊磊、管梦楠 |
张 艳、邱 美、钱宇翔、戴雪锋、周晓霞 |
上漫 |
程剑锋、张俊才 |
朱广明 |
/ |
王海军、卞晓敏 |
钱桂红、季 飞、季捷飞、黄 建、宋阳阳、樊平亮、钱忠华、季海兵、徐 锋、赵小梅、钱方军 |
应泉 |
王 萍、张冬冬 |
顾 杰 |
顾小勇 |
王 娟、沈 慧 |
范进、莫晓露、蒋桂琴、钱伟、陈永锋 |
甜水 |
缪 锐、张德华 |
张水剑 |
孙亚军 |
邵 棣、刘 洪 |
沈彩云、徐 新、顾淑娟、顾爱云、莫云新、赵雯婧、葛 峰、秦疏印 |
跨岸 |
陶红兵、周红兵 |
秦爱军 |
顾宏军 |
张王鋆、刘佳炜 |
何长东、沈新国、施雪梅、王金华、曹美丽、蒋维泉、高彩霞、李爱国、朱丹丹、马小建 |
堤南 |
管 建、顾雪峰 |
成卫明 |
朱林亮 |
宋云霞、金 灵 |
江红霞、姜汉兵、施 叶、陆 洋、王 浩、缪少华、顾晓波、钱晓云、顾永芳、缪丽华、 |
孙窑 |
曹 凯、路忠贤 |
郑锦岩 |
曹国祥 |
顾欣荣、沈 雷 |
徐益楠、王笃万、顾玲莉、王美霞、钱亚芳、陈玲玲、何蓓蓓 |
冯桥 |
缪铁军、李小维 |
王慧银 |
韩国成 |
葛 亮、唐宋辉 |
孙国良、吴益峰、葛爱琴、顾伟浩、陈学军、赵 峰 |
直港 |
刘小军、何永华 |
潘荣如 |
丁春明 |
金益峰、沈 玮 |
李丹丹、李云飞、刘晓庆 |
附件3: |
|||||
2019年曹埠镇各村(居)生猪减量任务表 |
|||||
单位:头 |
|||||
村(居) |
2018年底存栏(头) |
控减任务 |
年度控减任务数 |
2020年存栏控制目标 |
|
2019年控减数 |
2020年控减数 |
||||
下漫 |
5397 |
2697 |
1879 |
669 |
2850 |
上漫 |
5683 |
2840 |
1978 |
704 |
3001 |
应泉 |
7983 |
3990 |
2778 |
989 |
4215 |
甜水 |
7205 |
3601 |
2508 |
893 |
3805 |
堤南 |
8382 |
4189 |
2917 |
1038 |
4426 |
跨岸 |
10117 |
5056 |
3521 |
1254 |
5342 |
孙窑 |
10760 |
5378 |
3745 |
1333 |
5682 |
直港 |
8157 |
4077 |
2839 |
1011 |
4307 |
冯桥 |
8145 |
4072 |
2835 |
1009 |
4301 |
合计(头) |
71829 |
33900 |
25000 |
8900 |
37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