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埠镇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曹埠镇 发布时间:2017-07-21 15:13 累计次数: 字体:[ ]

曹埠镇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各曹埠镇农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提档升级管理,严格执行上级交通部门的相关要求,特指定本管理条例,自2017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完成项目招标后实施。

 

第一部分  通用扣款条款

    第一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现场每周不得少于5天,每天不得少于6小时。项目负责人每天上岗必须签到,镇农路办随机对当天签到的项目负责人进行在场抽查,若检查不在岗,扣款2000元/次。(以上项目负责人均指中标公示中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未经招标人同意、县交易中心备案而自行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不予承认,且按3万元进行处罚。)。现场班子其他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在项目现场每周不得少于5天,每天不得少于6小时,镇农路办每天不定时对当天签到的其他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进行在场抽查,若检查不在岗,扣款1000元/次/人,一周签到少于五次,每少一次扣款1000元/人。

    第二条  凡镇农路办要求上报的各类报表、工程进度,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每发生一次扣款1000元,并以发生次、份叠加扣减。

    第三条  镇农路办组织的各种会议,已通知各施工单位而未及时参加或不参加的,每次扣款1000元。

    第四条  施工单位对镇农路办下发的指定或通知不按期和要求做出回复的,每次扣款1000元。

    第五条  未按施工计划完成阶段时间内的工程或施工怠慢经镇农路办催促仍不改正的,视情节严重情况处以扣款5000-10000元。

    第六条  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工程在质量、安全、进度上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通报的,视通报性质和等级,除扣除相应上级补助外,额外处以不少于上级扣减补助数额的扣款。

    第七条  因工程管理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12345热线、因工程造成的群众上访事件、上级其他部门的督察及问题等),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扣款。

 

第二部分  质量问题扣款条款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于路面宽度5.5米及以上道路,不按设计图施工的,视情节严重情况及造成的影响,处以5000元以上扣款。

    第九条  原材料、路面结构层必须及时通知镇农路办抽检。对关键材料如水泥、钢筋等抽检不合格的,按次扣减10000元;其他材料抽检不合格的,按次扣减5000元;未及时通知镇农路办进行原材料抽检的,按次累计,每次扣款10000—20000元。石灰土等底基层素土颗粒较大,达不到压实度要求每公里扣款5000元;灰剂量不足的,每公里扣款10000元。基层(水稳、低标号贫混凝土等)不平整密实,有明显坑洼,轮迹,养生不到位而不整改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公里扣款10000元;对基层厚度、强度、压实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检查发现一次每公里扣款10000元—20000元;对基层厚度、强度、压实度不足而整改不到位,未经镇农路办确认的,私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对基层不予认可,扣减该项目上级总补助额的20%;路面的厚度、强度(压实度)按设计要求实行一次性验收,不合格的,付款时扣减该项目上级补助资金。

    第十条  路面未按设计或规范要求进行刻纹或压槽的,发现一次扣款5000元,浇筑模板要有一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并与浇筑厚度匹配,模板要安装牢固,出现胀模严重,线形较差的,每次扣款5000元;所有切缝均需按图纸要求进行灌缝,未灌缝或灌缝不到位的,每条路扣款10000元。

    第十一条  所有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和桥梁混凝土一律禁止使用42.5级以下水泥,不得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水泥品牌,有发现的处以20000元扣款。

 

第三部分  进度问题扣款条款

    第十二条  自业主书面通知进场施工30天内未进场,取消其中标资格,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不利,影响曹埠镇总工期目标实现,被如东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款5000元。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编制月度或节点目标计划,缺一项内容扣款2000元。

第四部分  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扣款条款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到位,或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每次扣减2000元。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发现一名未持证上岗或上岗证书失效的,扣款2000元;经扣款后仍无证在岗的加倍扣款。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扣款条款

    1.若未按操作规程违章指挥的,每次扣款2000元。

    2.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扣款500元/人次。

    第十六条  建筑材料堆放混乱,标识不明显,分类不合理,防风防雨等措施不力,每项扣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