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埠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曹埠镇 发布时间:2018-05-24 19:28 累计次数: 字体:[ ]

曹埠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如东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卫〔201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和县财政安排卫生部门实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驻镇卫生所、医院、村卫生室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对每批次县财政下拨的项目资金,镇财政所根据本镇绩效考核结果,下发到医院、村卫生室等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至项目驻镇卫生所和镇财政所后,卫生所要按照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并接受县财政局、县卫计委的监管;镇财政所收到拨款后,结合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人口、服务内容、服务数量、质量和标准,按照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测算标准及时将资金下发至医院、村卫生室。
第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购买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十二类46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中直接用于村级的专项资金不少于项目资金的40%。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如东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补偿测算参考标准,按规定将项目资金用于相关人员的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
第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每月记录、汇总服务对象、数量、质量、日期、提供人等详细工作情况明细表和工作量月报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医院、村卫生室报驻镇卫生所、镇财政所审核;驻镇卫生所汇集辖区内各项目实施单位(含自身)的工作量,报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管理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第四人民医院及县卫生监督所)审核,再上报县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审定、归档。
第十条 驻镇卫生所、镇财政所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医院及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不提供有关服务的,不给予资金补助;对服务质量不到位的,扣减相应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和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一经发现,将扣回项目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流失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项目实施单位”是指驻镇卫生所、医院、村卫生室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卫生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