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禁养区关闭拆除畜禽养殖场(户)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来源: 曹埠镇 发布时间:2018-02-12 11:05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进一步明确禁养区关闭拆除畜禽养殖场(户)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部门:

2017年以来,我镇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禁养区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任务顺利完成,全镇共关闭拆除畜禽养殖场(户)93家。为巩固关闭拆除工作成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严防复养回潮,形成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村(社区)为辖区内禁养区关闭拆除工作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统筹负责辖区内禁养区已关闭拆除养殖场(户)的长效管理工作,严防复养回潮。实行村主要领导负责制。

二、健全镇村监管体系

镇所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要落实监管责任,对各自监管户要定期检查,反馈情况。各村(社区)要落实专人负责,对辖区内已关闭拆除的养殖场(户)实行“一对一”监管。

三、建立日常巡查机制

各村(居)建立日常巡查、报告制度,监管责任人要切实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工作,重申《承诺书》责任,建好专门的巡查台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村每半个月向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巡查结果,镇监管人员每月20日前向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监管结果。

四、严格执行禁养限养规定

凡禁养区内已关闭拆除的养殖场(户)一律不得在禁养、限养区域恢复畜禽养殖;不得在禁养、限养区域重建(新建)畜禽养殖圈舍;不得将用于转产的已拆除养殖设施的畜禽舍恢复为畜禽养殖圈舍;不得将其它任何用途的房舍改建、扩建为畜禽养殖圈舍。一旦出现上述情况,由所在村居负责强制拆除,不得给予任何补偿,并追回原领取的所有关闭拆除补偿款。

五、强化追责问责制度

各村要高度重视禁养区关闭拆除养殖场户的监管工作。对监管工作消极、组织不力、未能发现与及时上报问题的村(居)监管责任人、镇监管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如东县曹埠镇人民政府

                                  2018年2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