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便民信息
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怎么办?
来源:如东日报 发布时间:2017-11-21 字体:[ ]

点题人:县某纺织厂人事科长徐忠

点题内容:近日,我县某纺织厂人事科长徐忠反映,临近年底,厂里生产忙,可是职工这头却出现了解除劳动合同不提前30天告诉单位、职工“不辞而别”就不来上班的现象,弄得企业生产和利益都受影响。试问:遇到这些情况,厂里该如何处理?

首问负责记者:钱德明

记者近日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了解到,徐忠所反映的情况属企业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每年因这类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也较多。在处理时,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坚持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0条规定,职工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一是除《合同法》第36条协商一致解除、第38条规定的职工可随时解除的情形外,职工未根据第37条在法定期限内(提前30天或试用期提前3天),依法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保管好职工的书面解除通知,做好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后期间的工作记录、考勤记录、工作移交记录等,并让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是职工不告而别。职工这样,会让用人单位措手不及,出现工作衔接不上、停缴社保费困难、造成经济损失等问题。但面对这种情况,很多用人单位通常是消极面对,不采取任何措施,这就出现了“两不找”现象。但“两不找”通常被认定为是劳动关系中止。若有朝一日职工出现且用人单位还愿意接纳,劳动关系即可恢复。但“两不找”期间的诸多事项,如缴纳社保费等问题极易引发争议。

因此,针对职工不告而别的现象,用人单位应首先书面通知职工,限期返岗,并告知逾期不上班,将依据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按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其次,将书面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职工。如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最后,若职工在限期内未返回岗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其前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造成损失的告知其赔偿数额,并将书面通知送达职工,有工会的用人单位还须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