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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200套经济适用住房
来源:如东日报 发布时间:2017-09-19 字体:[ ]

(记者 冯志明)阳光家园保障房小区的10号楼和4号楼的200套住房,全部是经过装修过的现房,这也是我县首批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9月中旬召开的全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工作会议,让城市低收入家庭看到了安居的希望,一些家庭在看过房子后都表示:“房子大小适中,最小的70平方米,大的也只有95平方米左右,价格也很合理,让我们圆了住房梦!”

配售条件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不是想买就买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钱华介绍,这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保障对象为县城城区范围内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

具备上述标准,同时,还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一是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有法定赡养关系的老年人夫妻只能一同与其中一个子女家庭共同申请,不得分拆,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非独生子女的,需要全部法定赡养人通过公证方式明确与其中一户子女共同居住后才能共同申请;二是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取得县城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籍3年以上;三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四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的限额。

县城城区范围内单身人士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具有城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的限额,已离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需满2年。

钱华介绍,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中的住房和收入标准,每年进行动态调整。2017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166元;住房面积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年内无拥有或转让各种机动车辆及大型农机具。

已享受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住房、解困房、集资房,已享受拆迁公有住房安置房或者货币安置,或已领取政策性补贴,且优惠购买、安置或者货币补贴面积已达规定标准的;已享受拆迁安置房保障的;参与使用农村宅基地指标建房,未分户居住或者分户居住不足5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5年内在本县购买、出售房产或其他方式转移房产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都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层层审核把关,让真正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

从9月下旬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社区居委会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同时要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说明;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需要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离异的提供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一同提交的还有家庭住房状况说明材料、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证明材料、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1张,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年满十八周岁的学生需所在学校提供在校学习证明;结婚年龄段申请对象单身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书面承诺。

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申请对象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开展走访、入户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天。高新区(街道办)对申请对象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县民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高新区上报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核查,并联合县住建、民政、公安、人社、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联合比对测算审查。经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对象。

配售价格合理,让困难家庭买得起经济适用住房

这次配售的房价,毛坯房成本均价为3124元/平方米,根据楼层不同,毛坯房成本价为3017至3198元/平方米,一层一价。室内装修成本价为356元/平方米。而根据当前市场价格,该地段房屋毛坯房市场均价为5530元/平方米。根据楼层不同,市场价格为5320至5674元/平方米,一层一价。

保障面积标准为配售保障人口为1人的享受30平方米,2人的享受50平方米,3人的享受60平方米,4人及以上的享受80平方米。现有住房面积在保障面积中予以核减。家庭人口按照家庭成员总数计算,配售保障人口按家庭人口中有县城城区城镇户籍的人数计算。

保障面积内为成本价,购房套型面积与保障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配售价格按成本价提高50%计算。阳光家园均为成品房供应,装修成本另外单独计算,于购房时一次性结清。如某一符合配售家庭有3人,购买一套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配售保障内60平方米,按均价3124元/平方米,共计18.744万元,差额部分10平方米,按4686元/平方米计算,共计4.686万元,室内装修70平方米,每平方米356元,共计2.492万元,则该家庭需要25.922万元购得这一住房。此外,购房者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契税、维修资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批准。转让时应当按购房时同地段、同时期商品住房价格和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的80%比例交纳收益金。

5年方可入市,经济适用住房不是想卖就卖

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在不动产权证上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印章,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进行回购。在上市交易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立即责令退还;对违规出售、出租、出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回。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