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便民信息
企业实施末位淘汰制裁员合法吗?
来源:县文广传媒中心 发布时间:2016-10-26 字体:[ ]

【案例】

2014年12月,马明入职如东县某保险公司。一周后,他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工种岗位为业务员。自2016年1月起,公司为提高业绩,调动职工积极性,决定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并规定:公司每月对职工的工作业绩和其他指标进行考核,若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到数第一,即视为考核不合格,予以辞退。2016年7月,马明接到辞退通知书。

他不服,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并声明:自己每月都能完成定额的工作任务,不存在不能胜任的问题,故请求仲裁院裁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公司则辩解道:采用“末位淘汰”制的做法,属公司自主管理职工行为,这样做能有效地避免员工工作积极性的下降;如果一个职工连续3个月业绩排名都是最后,就足以说明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公司以“末位淘汰”的方式解除与马明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和程序,其行为是违法的,裁决结果:支持马明的请求。

【评析】

“末位淘汰”制度是企业的一种绩效管理方式,许多企业认为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地在企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企业效率。但企业采取“末位淘汰制”减员的做法,本质上是企业与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本案中,公司以马明考核不达标,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显然不合法。

首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考核中居于末位,不能等同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在用人单位无故意提高工作定额的情况下,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情形,因此只要劳动者完成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即使考核排名靠后,也不能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考核居于末位”并不属于不胜任工作、企业可单方解雇的情形,用人单位把“末位淘汰”与法律中规定的“不胜任工作”条款套用,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任意创设解除条件的行为。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即使是职工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职工仍不胜任工作,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用人单位仍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以马明考核排名末尾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