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便民信息
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受伤算工伤
来源:县文广传媒中心 发布时间:2016-09-13 字体:[ ]

案例:日前,县某绣品厂开展文体活动,职工马泉在参加拔河比赛时不慎摔倒,造成左小腿骨折。他打电话至县人社局,询问像他这种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在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时不能机械,应当作广义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因此,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受伤,可以视同职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应视为因工作原因而受伤。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因此,本案中,职工马泉在拔河比赛中受伤,可以说是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特定的工作原因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