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812/2023-00005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东安委办〔2023〕56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6-20 | 发布日期: | 2023-06-2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县安委办 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如东县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如东县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如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如东县财政局
2023年6月 20日
如东县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贯彻落实《南通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开展有奖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县安委办负责制定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负责举报事项办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接收需要县级部门协调的举报事项,并进行登记、交办、反馈和奖励;负责汇总上报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工作情况。
县各镇(区、街道)、各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核查县安委办交办的举报事项;负责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等;负责反馈核查情况和奖励意见。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本意见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举报的;
(六)匿名举报且无合法有效的联系方式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除前款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对因举报行为避免了特别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在举报核查单位提出奖励意见的基础上,经县安委办、财政局核实报县政府批准,奖励金额上限可以提高到50万元。
第九条县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办理流程
第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奖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在“分级负责”的基础上,采取“统一接收,分类核查,统一奖励”的模式,即县安委办统一接收举报信息,并交办各镇(区、街道)、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分类核查,核查属实后由县安委办统一发放奖励,在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十一条 接收举报信息的途径包含安全生产有奖举报热线(0513-84130199)、电子邮箱(rdxaqscjb@163.com)、信件、如东大联动平台、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等。
第十二条各镇(区、街道)、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交办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接收部门延期理由。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县安委办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三条 举报核查结果和奖励情况原则上由县安委办告知举报人。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进行一次性奖励,且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领取奖金;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按约定的方式方法兑现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逾期未领取的正当合法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等信息,便于核实身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等情况,违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县安委办应当严格控制信息知悉范围,向各镇(区、街道)、各安委会成员单位交办举报事项时原则上不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各镇(区、街道)、各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有奖举报核查办理机制,并向县安委办备案。
第十九条 本意见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县安委办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如东县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意见(暂行)》(东安委办〔2021〕21号)同时废止。